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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的特點

發布時間: 2021-01-23 18:56:55

㈠ 公安幹警及其直系親戚經商辦企業該受到什麼處罰

不是所有情況都受處分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內較重的容,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二)受雇於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不是說公安局局長直系親屬辦理企業違法,而是局長管轄的內容與親屬辦理企業的內容有說不清的道不明的權錢交易嫌疑。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五條規定的內容你看看: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㈡ 公務員家屬在企業從事財務工作什麼情況違反規定

您好!法律只規定公務員不能經商,沒有規定公務員的直系親屬不能在企業擔任專財務工作。屬
但是如果家屬所在企業出現問題被查,公務員要迴避。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迴避制度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和離職迴避四種情況。
1、任職迴避是指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㈢ 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條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專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屬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㈣ 民警是否可以經商

民警不可以經商,違規經商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1、民警屬於公務員,要受到公務員法的調整,地方政府都有相關的政策法規出台,嚴禁民警以個人或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或以入股、中介、受聘等形式從事營利經營活動;嚴禁民警家屬從事娛樂業經營活動,或在其轄區內從事與其職權有關的經營活動。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3、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4)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的特點擴展閱讀:

禁止公安民警及其親屬利用民警職權或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民警廉潔從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黨政機關幹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安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全省公安機關民警及其親屬。

第三條 全省公安機關民警及其親屬不得從事下列營利性活動:

(一)民警個人經商辦企業;

(二)與民警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三)科所隊副職以上領導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內,經營或參與經營棋牌、桑拿、美容美發、帶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務場所以及內設上述場所的賓館;

(四)公安局班子成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內,經營或參與經營煙花爆竹的生產、銷售,開辦寄售、典當行;

(五)公安局班子成員和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開辦車輛修理廠、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

(六)公安局班子成員和出入境、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從事出入境、車輛牌證和駕駛人證照有償中介服務;

(七)消防部隊營級以上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轄區域內開辦消防工程施工、檢測企業,從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

(八)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或業務范圍內從事的其他與公安業務有關系,可能影響民警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民警

包括公安警衛、消防部隊營級以上幹部)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在當地或管轄區域內從事與公安業務有關系,可能影響民警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須登記備案。

第五條 對民警及其親屬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給予以下處理:

(一)民警個人經商辦企業的,予以紀律處分,並責令退出經營。

(二)民警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給予紀律處分。

(三)民警親屬從事本規定(八)項所列經營活動的,應退出經營;拒不退出經營的,領導幹部辭去職務或由組織調整職務,民警調換工作崗位。

(四)民警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或為經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保護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民警所在單位領導發現民警及其親屬存在違規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對嚴重違規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視情追究領導責任。

第七條 民警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列入個人重大事項報告、領導幹部年度述職述廉范圍,納入領導幹部廉政檔案、民警信息檔案管理,並作為隊伍狀況分析排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個人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經商辦企業,以及以承包、租賃、受聘、兼職、中介等方式從事的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浙江省公安廳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公安廳監察室負責解釋。

㈤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怎麼處理

  • 1、首先,判來斷所在的自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屬於,按照公務員法要求不得經商,如果不屬於,進入第二步;


  • 2、是否是黨員?並且在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以上職位? 如果都是,不得經商;如果有一項不是,進入第三步。


  • 3、核查所在單位對員工經商有無內部限制規定。有,辭職or放棄經商。


  •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理論上是不可以的,不過只要沒人舉報,也不會有人去查你,大不了你說是家人經營的就是了,你懂的。不可以。 掛別人的名字可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在編和非在編兩種,在編的人員不能經商,否則會受到處分。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通過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考核合格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均屬於國家在編的公職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經商。

㈥ 領導幹部親屬怎樣算違規經商辦企業

界定官員違規經商辦企業: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版任職權務。如果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就不存在違規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

㈦ 嚴禁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 都有什麼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達以後,黨政機關辦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停辦或者同黨政機關脫鉤;參與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幹部,大多數已經回到機關工作或辭去黨政職務。

但是,這股不正之風還沒有完全剎住。有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仍採取各種手法繼續經商、辦企業;有的黨政領導幹部還繼續兼任企業職務;有的家屬利用領導幹部的關系及影響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中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

特別是牽涉到某些領導幹部的問題,至今得不到應有的處理。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很大。為了堅決剎住這股不正之風,現對幾個有關問題進一步規定如下: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幹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後,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幹部辦企業問題,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以前有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我國《公務員法》、《法官法》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我國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公務員不能從經營性活動中獲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結,杜絕商人借用權力牟利。

這些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私法上的行為,在效力後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製裁的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強制規定是指在它被違反後,當事人所預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會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規定。

《公務員法》和《法官法》都屬於公法范圍,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規范,不能對私法領域的活動產生效力性的強制。

公務員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可以成為的股東,其所簽訂的入股協議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務員股東不能享有分紅或者獲得投資報酬的權利。

(7)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的特點擴展閱讀:

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幹部從政行為、樹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良好形象,根據省委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於在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中深化正風肅紀工作切實解決「四風」突出問題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紀委、州委組織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國稅局、州地稅局正在對全州各級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包括領導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二、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三、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四、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五、如經查實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參與違規經商辦企業,將依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紀政紀法規對領導幹部本人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所在縣和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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