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決定所依據的
⑴ 根據公務員法對處分行為的規定,處分決定作出的正確程序是怎樣的
1.初查;
2.立案;
3.調查取證;
4.如實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
5.作出處分決定或者撤銷案件;
6.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⑵ 關於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見面的具體辦法的介紹
《關於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見面的具體辦法》是在1991年頒布的政府規定文件。
⑶ 公務員違紀應當由誰決定對其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且將調查認證的事情及擬定的處分依據告訴公務員本人
不是紀委。是處分決定機關。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回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答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⑷ 支部大會表決違紀黨員紀律處分,對到會人數、同意票有什麼硬性規定依據是什麼、哪條
三分之二以上。
《黨章》第四十二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4)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擴展閱讀:
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在黨支部中享有最高決策權、選舉權和監督權。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支部委員會召集,由黨支部書記主持。會議主題由支部委員會根據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確定。黨員大會的內容由支部委員會在會前通知黨員,一般要有支部半數以上黨員參加。大會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支部黨員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單位貫徹落實的計劃、措施;定期聽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討論接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選舉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級黨代會的代表;討論決定其他需要由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⑸ 黨員受到黨紀處分,處分決定放入當事人檔案前,是否需要當事人簽名。依據條款是什麼
需要當事人簽名,這是處分執行的送達環節,告知本人正式處分、聽取本人申辯等。
依據如下:
《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第十四條一般情況下,案件在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決定前,應派人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本人如對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提出不同意見,應寫出書面材料。
沒有書寫能力的,應由談話人將其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並交本人簽字。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應作好談話記錄。
(5)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擴展閱讀:
《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下級黨委、紀委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有關的各級紀委和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五)犯錯誤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六)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提意見的說明。
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據;
(二)錯誤事實材料、被檢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意見及檢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被檢查人的書面檢討。
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行政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處理意見或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與本人見面材料、本人意見和有關組織的說明;
(二)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檢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免予起訴或不予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偵查終結報告、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條案件審理部門或審理人員,接到下級紀委呈報的案件或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給予受理。
⑹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多長時間內進行宣布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
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6)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擴展閱讀:
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⑺ 黨員領導幹部違紀紀委作出處分決定後組織部門再處理有什麼依據
《黨章》第42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後組織部門再處理。
1、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支部大會討論;
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
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7)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擴展閱讀:
黨章第四十條中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里所說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 1 )違紀黨員的工作機密程度較高,或者其違紀問題涉及的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黨支部大會討論的;
( 2 )違紀黨員所在的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主要領導成員犯有錯誤,或因該組織領導人同違紀黨員有直接牽連,難以由該組織執行紀律的;
( 3 )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不經過他們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 4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區、跨單位的集團性違紀案件中確實需要由這些地區、單位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一並處理的;
( 6 )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
( 7 )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黨章
⑻ 黨組織對黨員的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可以不同本人見面嗎
不可以。對黨員政治生命處理必須給於知情權
⑼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什麼同本人見面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通常是通過調查取證形成的,因此一般不能交給黨員,以防止黨員銷毀證據。處分決定可以交給被處分的黨員一份,並允許黨員向黨組織申訴或申辯。
⑽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有哪些要求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的要求如下:
1.要把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以及產生錯誤
的主客觀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觀事實為基本依據;
2.要根據事實和黨內法規認定所犯錯誤的性質;
3.根據錯誤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以及所犯錯誤黨員的一貫表現和對待錯誤的態度,確定給予
哪種處分;
4.嚴格履行黨章規定的處分黨員的手續,即我們通常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得
當,手續完備」的20字方針。只有這樣做,才能實事求是地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
(10)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
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
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
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
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
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
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