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違法
Ⅰ 執業醫師哪些違規行為可暫緩執業或吊證
1、收受紅包回扣等違反《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情況,情節嚴重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依法給予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
2、醫護人員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將依據相關規定採取暫停執業或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其他還包括違規診療,泄露患者隱私等。
3、考生以違紀違規行為獲得考試成績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或參與組織考試作.弊,注銷並收回醫師資格證書、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4、執業葯師證書出租掛證,一旦發現也將注銷葯師證書。
5、醉駕等違法行為,應當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證書。
歡迎繼續補充。
Ⅱ 如何理解「違法執業」及「非法行醫」
《執業醫師法》第37條、第39條分別明確了與行醫有關的法律責任內容。從涉及的內容來看,我們認為,第37條所規定的「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這里所稱的「醫師」是指「在執業活動中」,說明行政法規確定的這類人員是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因此,是指已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該條文內容主要明確了關於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問題。據此,對於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員實施的行政違法行醫行為,如未經變更注冊而跨地區行醫、在未經許可的執業范圍內行醫、私自「走穴」,到非注冊許可的醫療機構行醫等。由於此類行為主體均具有醫師執業資格,因此在造成傷亡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不能以非法行醫罪論處,只能根據實際情況,以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Ⅲ 醫生違法行為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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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違反《職業醫師法》醫師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執業醫師異地執業違反哪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第十七條規定:執行業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變更注冊手續。醫師異地行醫是需要變更的。
Ⅵ 執業醫師不在執業地行醫違法嗎
執業醫師不在執業地行醫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執業地點是指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登記注冊的地址。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因此不再執業地點行醫屬於違法行為。
(6)醫師違法擴展閱讀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葯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Ⅶ 執業醫師的違法處決不包括哪些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得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Ⅷ 醫生哪些行為實違法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權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
(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三)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四)葯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葯學工作的葯師及技術人員。
(五)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葯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後勤等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范,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1]
Ⅸ 醫師證套證違法嗎
肯定違法,駕駛證也可以套證不是一樣不行嗎,有的事情靠的是自己的實力,給你一個教授的證你自己沒實力也不是沒用嗎?
Ⅹ 醫生違反執業醫師法應負何種刑責 醫鬧的要追究刑責嗎
執業醫師法,第36-42條: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