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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22 21:20:18

『壹』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有

根據《新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未經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怎麼算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於共同財產的處分遵循以下原則: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對於日常生活所需的處理,任何一方對可以決定。而對於較大的、重要的財產項目,比如買房、大的債務等,應該經過雙方協商。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能單獨處分。
如果已經處分了的,處分行為無效。
如果處理後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無效可能導致第三人損失的。需要判斷第三人是否知情,也就是是否為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是對方擅自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三人要承擔合同無效的風險和損失。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沒有理由知道是對方擅自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合同無效的風險和損失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

『貳』 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認定

如果是贈予,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訴贈予人和接受方,要求撤銷贈予。
如果內是買賣,夫妻另容一方想要索回房屋,必須能夠證明買房人和擅自處分人是惡意串通。否則,買房人依據善意第三人原則,有權獲得房屋。
要證明對方非善意有幾種情況:一,購房人與夫妻雙方非常熟悉,明知此房系共同財產,而僅與一方簽合同。
二,房產證上明確有兩人名字。
三,購房價明顯低於當時的市場價。這個標准一般是司法評估後,得出當時市場價,購房價低於這個評估價的七成,即可認定為明顯過低。

如果不能證明購房人非善意,則此房不可索回。夫妻另一方只能自己找擅自處分的那一方索賠。

『叄』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是無權處分嗎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不屬於無權處分。

只要是以正常價格出售,是合法有效專的。

《婚姻法屬》第十七條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肆』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該如何處理

如果只是日常生活中必須的財務處分是有效。但是如果涉及到的數額比較大的話,就會構成無權代理。被無權代理的乙方可以追認也。

『伍』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夫妻共有房產的效力如何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產,無論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是一方亦或兩方,該房產均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與他人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應為無效。

(5)夫妻一方擅自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陸』 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何認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柒』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主張賠

夫妻一方擅自抄處分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可以主張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捌』 夫妻一方私自處理共同財產怎麼辦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如果要追究的話,可以依法起訴。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8)夫妻一方擅自處分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程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程某某與馮某某於2004年11月開始婚外同居,當月程某某給馮某某20萬元現金購買轎車,馮某某用該款購買轎車一輛且登記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購買藍灣俊園住房一套,向開發商支付530500元購房款。

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馮某某,房屋產權登記在馮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間,馮某某以辦公司需要注冊資金為由向程某某索要資金,程某某共給付馮某某3049928元。

2005年7月2日,馮某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協議,張某承認實際收到290萬元借款。2006年7月,李某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程某某贈與馮某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馮某某返還304.90萬元、車牌號鄂A-FL385轎車一輛、藍灣俊園住房一套,要求張某返還29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某與程某某年齡相差懸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並向程某某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5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並非出自善意。

程某某未經李某某同意,將夫妻共有巨額財產贈與馮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第三人張某明知馮某某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上述財產,卻與馮某某惡意串通,以所謂長期借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移到自己名下,其應將該款項返還給李某某。

據此判決:

(一)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轎車及房屋,過戶費用由程某某承擔;

(二)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3049928元;

(三)張某對其中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四)駁回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馮某某、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程某某向馮某某的贈與行為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單獨判斷,贈與行為是程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辦理過戶登記,故應當認定為有效。

馮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資金3049928元應予返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三)項,撤銷了第一項,即馮某某返還現金但不返還轎車和房屋。

某檢察院抗訴認為:程某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馮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馮某某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於其與程某某之間不正當的婚外同居關系,其取得財產主觀上並非善意,且不是有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

終審判決認定程某某贈與馮某某房產與車輛的行為有效,系適用法律錯誤。再審法院認為,程某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馮某某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資金3049928元,張某應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玖』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另一方是否有權向第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產,無論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是一方亦或兩方,該房產均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與他人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應為無效。但實踐中,為保護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應予以區別對待。
其一:若房屋權屬憑證將夫妻雙方均作為權利人予以登記,且無法構成表見代理,則該合同無效。
其二:若房屋權屬憑證僅將出賣方登記為權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記為權利人,則該合同有效。
就此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若干問題的解答也予以了明確。該解答第2條規定: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於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後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對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賠償損失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請求賠償應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在不離婚的情形下,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要求賠償的范圍僅以物質損害賠償為限,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拾』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李德勇

可根據《物權復法》有關善意取得制制度的規定予以分析。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四:(1)轉讓人無處分權;(2)受讓人為善意;(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4)已完成登記。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在實踐中時有發生。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爭議,有關當事人可採取如下措施: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最好登記為夫妻雙方共有。
2.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可以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變更對登記權利人的記載。
3.為了防止離婚過程中,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另一方可申請財產保全。
4.就購房人而言,盡量不要與夫妻一方單獨簽署購房合同,最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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