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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章十五條

發布時間: 2021-01-22 20:29:20

⑴ 什麼樣的人不適合考駕照

現在很多人認為駕照可以盡快考,但是考駕照不容易,有的人考了四五次都沒考過,教練還說有四種人不適合開車,最好不要考駕照,即使拿到了駕照,以後上路還是會有一些問題,不是每個人都適合考駕照,這四種人,駕校教練不建議你去考駕照。

第一種脾氣暴躁的人,我們都知道有一個詞叫路怒,就是很多司機脾氣暴躁,一出事就用甜言蜜語拍方向盤之類的,這些人很容易被別人激怒,可能開著憤怒的車,既害人又害己,教練說這樣的人最好不要考駕照。

第二,手腳不協調的人在開車時需要手腳的配合,就連自動變速車也不例外,遇到緊急情況,有的人就是亂了,油門剎車,方向盤動了,即使沒有緊急情況,這些人也可能在換擋時踩離合器之前先換擋,在緊急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問題,第三種反應慢,很好理解,路上的車速度還是挺快的,特別是高速的時候,一秒鍾可能會有不同的結局,所以反應慢的人不適合開車。

第四,經常熬夜的人,為什麼這么說?因為經常熬夜的人大多精神狀態不好,注意力不集中,視線也不一定清晰,路上遇到很多人對誰都不好!所以,如果你是一個經常熬夜的人,不建議你考駕照,或者考別人的安全!開車也是要講天賦的,以上就是教練說的四種不建議考駕照的人,看你在不在名單上,對此你怎麼看?

⑵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⑶ 無證駕駛怎麼處罰

無證駕駛屬於違法行為,無證駕駛人員會受到哪些懲罰?

無證駕駛屬於違法行為,無證駕駛人員會受到哪些懲罰,目前來說的話,根據交法規中無證駕駛處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對於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了。

無證駕駛是比較嚴重的,因此平時在開車時一定要記住,遵守交通規則,只有每個人都遵守交通規則,才能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了,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交通環境。

⑷ 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

禁令標志的顏色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案,圖案壓杠。其中解除禁超車、解專除限制速度標志屬為白底、黑圈、黑杠、黑圖案,圖案壓杠。形狀為圓形,讓路標志為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

禁令標志一般應設置在要限制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車標志外均應成對設置在限制或禁止路段的起終點和橋梁的兩端。輔助標志應附設在主標志下,起輔助說明作用。分別代表時間、車輛種類、區域或距離、禁令理由等類型。

(4)嚴重違章十五條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2、駕車逆向行駛,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3、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4、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5、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 ,記分6分。

6、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上不按規定行駛,記分1分。

⑸ 違章扣分一輛車能用幾個駕照

一本駕照最多為三抄輛車襲扣分。交規規定一本駕照一個結算時間內(一年)只能給三輛車扣分,一輛車也只能使用三個不同駕照進行扣分,扣分的時候是要自己親自拿著駕照去扣分。

一輛車違法,只能用三本駕照扣分;一本駕照最多隻能給三輛車消分。據交警部門有關人員介紹,若持第4本駕照為自己的車消分,或拿自己駕照為不同於自車號牌的第四輛車消分,駕照或車輛被鎖定後,要經過嫌疑審核才能解鎖,駕駛人或車主可以到各區交警大隊,或電子處罰站,經交警審核,確定駕駛人或車主不是惡意倒賣分數,才可以解鎖。因為前兩種車輛,駕駛人都是不固定的,所以限定三本證對這些車輛駕駛人及管理人都將提出更高要求。另外,即使是私家車,也不一定都是車主開,有時候是借給親友開。限定三本證扣分,也意味著,車主對外借車要特別慎重,否則會帶來很大麻煩。另外,有駕駛人表示,可以讓代扣分行為影響個人誠信記錄。

⑹ 汽車安裝白色爆閃燈違法么,要是違法怎麼處罰

不違法,但是屬於違規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6)嚴重違章十五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6、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7、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9、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⑺ 河南省電力公司嚴重違章15條內容是什麼

常見典型違章事例
一、作業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
(3)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4)防誤閉鎖裝置解鎖鑰匙未按規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安全用具;
(6)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
(7)設備檢修不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8)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9)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10)使用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不戴絕緣手套;
(11)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12)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
(13)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夠或無監護;
(14)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二)防高處墜落類
(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帶;
(3)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
(4)沿繩索、腳手桿攀爬腳手架、豎井架等;
(5)在高處平台、孔洞邊緣工作或休息時倚靠欄桿或在欄桿、腳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屬設施不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7)搭乘載貨吊籠;
(8)站在石棉瓦、油氈、葦箔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9)藉助欄桿、腳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設施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12)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13)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14)登桿前未認真檢查爬梯、腳釘是否齊全完好;

(15)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17)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規范;

(2)高處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或高處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

(3)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紮、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預制構件;

(5)在組裝鐵構件與構架時,將手指伸入螺孔進行找正;

(6)層面板、聯系梁串吊時,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

(8)不執行起吊措施,設備超載運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築物、構築物下方通過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

(11)在抓土(煤)機工作時,進入抓鬥工作范圍;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帶或在皮帶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13)跨越輸煤機、卷揚機等運轉設備的鋼繩;

(14)運輸機械未停穩或挪動時,人員上、下傳遞物件;

(15)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16)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17)啟動運輸機械,沒有進行聯系,也沒有啟動警告鈴;

(18)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19)轉動設備停運檢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續和未採取防止誤啟動的措施;工作結束後未會同值班人員一起檢查、確認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便啟動設備;

(20)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21)起重工作沒有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3)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4)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四)防火防爆類

(1)未接受爆破培訓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及穿帶鐵釘的鞋;

(3)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4)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5)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後,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採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閉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9)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10)進入爐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儲存化學葯品、惰性氣體的容器前,沒有進行充分的通風;

(11)現場濾油無人看管,或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採取措施即對盛過油、酒精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

(13)未嚴格按規定要求存放炸葯、雷管,無專人保管,領退料手續不嚴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二、裝置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高壓開關室的門不能從內部打開;

(2)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3)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4)地線、零線的連接使用纏繞法,未採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

(5)變電站構架爬梯、刀閘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轉探照燈外殼沒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鋼筋混凝土構架上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沒有採用專門敷設的接地線;

(6)電氣防誤閉鎖裝置不齊全或不具備「五防」功能;

(7)電力設備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二)防高處墜落類

(1)腳手架使用前未進行驗收,或使用的腳手架不合格;

(2)設備、管道、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

(3)高處危險作業區下方未裝設牢靠的安全網;

(4)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

(5)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6)臨時爬梯材質不符合要求,掛靠不牢;

(7)高建築物臨空面沒有欄桿;

(8)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指示紅燈;

(9)廠房和其它生產場所吊裝口四周無固定欄桿;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試驗。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立體交叉作業無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2)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警戒裝置;

(3)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

(4)起重機械制動、限位、信號、顯示、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

(6)高處作業臨空面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7)設備、管道、孔洞無蓋板或圍欄。

(四)防火防爆類

(1)易燃易爆區、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2)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之間的距離不滿足防火規程的要求,無避雷設施;

(3)制氫站、儲氫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氣站等易燃易爆區內未裝設防爆型電源開關及設備;

(4)氧氣瓶、乙炔瓶、氫氣瓶及其它惰性氣體、腐蝕性氣體瓶等,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未定期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標識;

(5)進入易燃、易爆區的車輛排氣口無防護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頭滲漏油;燃油系統管道法蘭未採用牢固的金屬導體跨接;

(7)油區現場無暢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壓力不足,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龍帶;

(9)調度、辦公樓及其他場所消防設施不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10)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安全距離少於8米。
三、指揮性違章

(1)允許、批准未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重大項目沒有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學習就組織從事生產工作;
(3)未辦理完工作許可手續,做完相應安全措施,就允許工作人員從事相應生產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證從事工作人員、設備的安全;
(5)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
(6)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7)允許批准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設備故障或異常運行後,領導者不組織進行分析,就毫無根據的下達處理意見;
(9)領導者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10)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指揮實施對應措施。
四、管理性違章
(1)已運行的設備沒有運行、檢修規程;
(2)沒有按規定對現場規程、制度進行復查、修訂、公布、印發;
(3)沒有按《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
(4)制定規程、制度不符合實際,不具體,操作性不強,起不到指導生產管理的作用;
(5)對各類裝置性違章不及時組織消除

(6)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
(6)不按照規定,自行變更設計;
(7)工程結束後,未按規定提供正確的竣工圖紙;

(8)對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9)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季節性安全檢查;

(10)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性評價自查評工作,查出的問題不制定整改措施計劃,不組織消除;

(11)不能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12)不能認真落實公司《安全工作規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沒按規定及時公布或調整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14)不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設備檢修、運行規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組織落實各項制度;

(15)不按規定製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不制定現場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規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中導致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處理時延誤或擴大了事故;

(17)上級下發的文件、規定及信息不能及時傳達和布置,不能按時間和標准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18)不能對工作進行總結,找出薄弱環節,制定措施,改進工作;

(19)國家、行業、公司新頒發的規定和反事故措施沒有落實到工程設計中去;
(20)工程調試、試驗項目遺漏;交接驗收項目不全;
(21)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習慣性違章事例
(1) 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 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電氣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3) 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工具;
(4) 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
(5) 設備檢修,不按規定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6)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允許工作人員作業或不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

(7) 電氣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8) 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未採取可靠措施就進行試車工作;
(9)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無監護;
(10) 在地下維護室、溝道和金屬容器內工作,使用非安全電壓照明,無人監護;
11)
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操作;
(12) 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接地、不裝漏電保護器及不戴絕緣手套
(13) 高空作業不按規定扎安全帶,進入生產(施工)現場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業搭設的腳手架不符合安全規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進行定期試驗
(16) 盲目決定設備帶病、超出力運行或讓職工冒險作業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規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與實際不符,使用中導致事故發生或延誤事故處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不加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19)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攔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不按規定運行中更換碳刷;
(21)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23) 搭乘載貨吊籠或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需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5) 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6) 不具備爆破資質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穿帶鐵釘的鞋等;
(28) 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29) 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關手續即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或進行其它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或監護人員數量及所處位置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規定;
(32) 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 33) 水上工作不佩帶救生設備,沒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現場濾油無人看管、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資質不合格的施工隊伍;
( 36) 安排未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
(37) 特殊崗位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正確著裝;
(38) 未經批准,解除運行設備連鎖、報警、保護裝置;
(39) 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⑻ 工作失誤給公司帶來的損失,該如何妥善處理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對員工的違約責任作了規定,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屬於版員工權賠償責任范圍。同時, 對於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不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是工作失誤,而是破壞公司財物,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對於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失誤或者失職,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應的責任主要應當由單位來承擔,勞動者最多隻能承擔小部分責任,即次要責任。

⑼ 臨時牌照違章拍到要扣分罰款嗎

臨時牌照違章會扣分罰款。

非現場處理(超速拍照、違反信號燈指示通回行拍照等)臨牌答是不會被處罰的。

但如果是現場處罰(交警攔下當場開單)或者是有非常嚴重的違章行為,交警的電子眼也可以清楚的看到臨時號牌數字,然後再查到所屬車輛,並通知車主接受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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