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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分不服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1-01-22 19:41:32

㈠ 單位職工違紀應如何處理,對單位的處分結果不服怎麼辦

關於職工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解決途徑問題。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職工申請仲裁超過申訴時效而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反映。

人民法院原則上不應干預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管理。但考慮到,在以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系基礎的情況下,這種處分不是國家機關對其工作人員處分的性質,而是平等勞動關系基礎上的處分。

如果單位處分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或經濟扣罰影響勞動者基本生活的,應當賦予當事人救濟的途徑,可作為勞動合同履行中引起的爭議,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違紀職工是對違法,違紀,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者的統稱。處理違紀職工應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鋪:區別情節,分類對待,事實就是,依法處理的原則。

(1)對行政處分不服怎麼辦擴展閱讀:

公司員工違紀處分

處理原則

3.1本制度要貫徹以協調教育為主的原則,對違紀員工的處理要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認真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的自覺性,並要加強對全體員工的紀律教育。

3.2給予違紀員工的紀律處分要本著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慎重恰當的原則,認真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3.3對態度惡劣、屢教不改者,加重處理。

3.4一般違紀事件可由事發部門進行協調解決;車間內無法協調的上報管理部進行處理;事態嚴重的由管理部報警,交予司法部門處理。

處分等級

員工違反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4.1部門內部協調處理

4.2公司通告批評並罰款

4.3撤職

4.4開除

4.5移交司法機關

㈡ 不服行政處分如何救濟求答案

[法律規定]《公務員法》第九十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回的,可以答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㈢ 國家公務員不服 行政處分怎麼辦

公務員對於行政處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復核。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並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㈣ 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其可救濟的途徑是

公務員對行來政處分不服,其可救濟的源途徑是公務員申訴。公務員對其所在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意見和要求。

公務員申訴受理機關如下:

1、原處理機關。

2、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3、原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即對原處理機關具有領導關系的上一級機關。

4、行政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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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訴的管轄: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復核,由原處理機關管轄。公務員對本人所在機關作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申訴,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管轄。

公務員對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再申訴,由本級黨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管轄。 其中,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再申訴,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管轄。

㈤ 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如何向檢察機關申訴

申訴的程序

1、申請復核

公務員在接到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原處理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一般來講,公務員申請復核,應當遞交書面的復核申請書,並同時附上原處理機關的處理決定。

復核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申請復核的事項、理由及要求;提出復核申請的日期。

原處理機關在接到公務員遞交的復核申請書後,應當指定原承辦人以外的人員進行復核,在30日內做出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公務員。

2、提出申訴

公務員的申訴,可以在對原處理機關的復核決定不服時提出,也可以不經原處理機關的復核直接提出。公務員對本人所在的部門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管轄。

公務員對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上一級機關管轄。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在知道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經受理申訴機關批准可以延長期限。

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受理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一並提交的書面材料主要有:申訴書、原處理機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的復印件,對復核決定不服的申訴還應附上復核機關作出的復核決定的復印件。

申訴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原處理機關的名稱;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訴的日期。

3、受理與決定

對公務員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公務員申訴書後區分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並立案審理,同時告知當事人。

(2)不予受理。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並說明理由。

(3)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公務員遞交的申訴書後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案情復雜,按期不能辦結的案件,可以延長30日。受理申訴的機關對涉及公務員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被申訴的機關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文件。

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後,應當組成臨時性的公正委員會,負責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公正委員會一般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中與申訴事項相關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工作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

公正委員會在案件審查結束後,要根據審理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寫出審理報告,並將審理報告提交受理申訴的機關。

4、再申訴

公務員對於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所作出的裁決不服,如果受理申訴的機關是省級以下的機關。

公務員可以在接到裁決通知的一定期限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或者處理申訴的機關為行政監察機關時,公務員也可以向處理申訴的監察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5)對行政處分不服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五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

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公務員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九十七條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十八條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九十九條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應當尊重事實,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㈥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其內部的處罰不服的怎麼辦

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處分;辭退或者取消錄用;降職;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免職;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按照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6)對行政處分不服怎麼辦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罰要求規定:

1、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2、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

3、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㈦ 公務員對處分不服怎麼辦

  1.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2.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3. 第八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4. 第八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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