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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外包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1-22 14:38:54

1. 個人承包建築工程違法

這個違法不好界定。
項目施工一般情況下,必須承包給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個人沒有資質。

2. 什麼叫工程違法承包

違法分包、轉包的概念表述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設工程可以進行分包,但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否則即構成違法分包,而轉包則是違法和受禁止的。
我國《建築法》第29條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我國《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8條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國務院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12條規定:「承包單位可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但承包單位不能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而從中漁利。」建設部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建築企業是直接進行施工的單位,只能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工程總分包,不得轉包工程。」
以上有關工程分包的法條內容均是指合法、規范的工程分包,事實上,建築市場中還存在大量的違法、不規范分包現象。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違法分包行為作了列舉式的界定,該《條例》第78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有的專業人士將違法分包又稱為「不規范分包」,並將「不規范分包」定義為「指工程承包方未獲得發包方的同意或者雖獲得發包方的同意,但沒有按規定將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安裝單位造成越級分包的行為」。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三款規定,工程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該條例中所指的工程轉包,與《合同法》第272條的禁止轉包的規定內容是一致的,故即是違法轉包的概念。建設部《建設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對工程轉包也作了類似的定義,即指「建築施工單位以營利為目的,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不對工程承擔任何技術、質量、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建設工程法律專家朱樹英先生對工程轉包的定義與建設部規章的定義基本一致②。建設部規章及朱樹英先生所作的定義對接受轉包的實際承包人主體僅限於「其他施工單位」或「其他建築安裝單位」,與建築市場中大量存在實際承包人為個人的現象出入較大,故該定義顯得窄了些,鑒此,一些學者對工程轉包定義為「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義務,將其承包的工程轉給他人施工,不對工程承擔技術、質量、經濟等法律責任的行為」。

3. 項目管理 通過外包往外走錢 違法嗎

外包項目的管理比企業內部開發項目的管理更復雜,擔負更大的風險,需要更緊密的進度和質量監控。
保障溝通內部開發項目所需人力資源大致分為兩組:一是技術人員,另一組是配合技術人員的業務人員 ( 他們是所建信息系統的潛在用戶 ) 。
外包項目除了需要部分技術人員和用戶群體參與外,更增加了一組外包商的資源。有些外包商更會指派一名聯絡人員負責聯系與協調,而他們的技術人員只在後方負責項目的開發。
這種運作模式要盡量避免,因為外包商指派負責聯系的人員往往是業務人員的背景,對技術的細節不能全面把握,把有關信息傳達到技術人員的時候便會有所差異。所以我們的首要任務是讓外包商明白負責項目聯系的人員必須是開發小組的主管。這名開發小組主管是直接參與開發項目的主要人員,如此才能夠有效地進行溝通和監控。
做好計劃項目經理首先需要做出一個詳細的、完整的項目計劃,並在計劃中詳細地列清楚每一件工作需要哪方面的哪些人力來共同執行。在計劃中的每一個進度都需要進行確認才能繼續。例如外包商在完成系統分析後,需要把分析的結果讓客戶理解,好讓企業能夠確認外包商對整個系統的理解和分析與企業本身對項目的需求和分析達成一致,這樣才能讓外包商進行其後的模塊設計。
不然設計出來的模塊組合便有可能與企業的需求不太一樣,存在質量和最後上的差異。這些差異也將會引發企業將來在系統維護、更新、增加功能模塊、升級、集成等各方面的嚴重問題。避免延誤要避免項目發生延誤,計劃中要預留足夠的時間來進行上述確認工作。
由於雙方工作地點的緣故,原本只需一天的確認會議便可能耗費兩天或三天的時間來完成。議程中所達到的共識也可能需要時間來讓外包商做出適當的修改才能讓企業正式確認。也只能在正式確認後才能夠進一步繼續接下來的工作。

4. 工程違法分包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建築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以上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 .5 %以上1 %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5. 建築工程轉包是否都是違法的

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並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程度民事責任的方式,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國《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從而將此兩類行為定性為違反行政法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而《合同法》也有同樣規定禁止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實際取得的收益,根據建築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類同於出借建築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和無資質建築企業因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屬於非法所得,應由法院在訴訟中予以收繳。對此,在實踐中要嚴格把握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外延范圍。

結合國務院於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規定,違法分包,是指:(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 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直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應限制在上述范圍內認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 。

6. 中標方外包工程是否合法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版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權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所謂轉包,是指承包者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施工單位的行為。分包和轉包的不同點在於,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並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二者的共同點是,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7. 如何確認工程是否屬於違法分包

你說的這種情況就是工程轉包,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確認的方法很簡單的,請行政部門介入,把現場的幾個主要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組織管理、社保關系、檔案關系、住房公積金關系調出來,看看他們是否屬於承包人的職工,同時查看現在幾個主要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如果經查實,這些人不屬於承包人的職工,就可以認定為承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責任與義務,將承包的工程全部全讓給了他人,屬於嚴重的違法轉包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當承包人發生這種行為時,發包人是可以單方面申請解除合同的。

8. 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能否構成刑事犯罪

按照《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凡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是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違法的轉包行為。
按照《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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