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了傳喚
『壹』 違反規定釆取刑事傳喚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說法對嗎
從立法來看,《刑事抄訴訟法》對刑事傳喚的性質並未作出直接規定,法定的五種刑事強制措施沒有包含傳喚措施。可見立法者認為傳喚只是一種不具有強制性的專門調查措施,而不是刑事強制措施。有人認為,「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也有人認為:「傳喚是公安司法機關為通知當事人或其他特定的人按照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或訊問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還有人提出,「傳喚是指司法機關採用傳票、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他特定的人,按照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措施」。盡管從性質上講傳喚是一種非強制性措施,它卻與一般的任意性偵查手段有所不同,而是一種帶有潛在強制性的任意偵查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4條規定:對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有關解釋和規章也有類似的規定,即對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拘傳
『貳』 傳喚證傳喚證人3天了咋不放人呢啥子消息都沒有,是否違規
如果不是傳喚結束後,改為拘留,逮捕措施的話,應該算是違規了。
傳喚證人的程序及時間可內參考:
《刑容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其將刑事傳喚內容修改為三款。
第一款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刑事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三款規定「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叄』 我在QQ群里發表了一些言論,公安局通過別人通知我去治安大隊,沒有傳喚證,屬於程序違法嗎
首先,你發表的言論如果沒違法違規,那就小心是騙局。另外,公安局為什麼要別人通知你,他們都是直接通知你的,所以注意防騙。你要問清楚是去哪裡,然後自己上網確定一下該單位以及地址是否正確。但凡是涉及到錢的,都要小心、謹慎!
『肆』 貼吧違規發帖,派出所傳喚會有記錄或案底嗎
只是傳喚調查,有記錄不會有案底。
『伍』 派出所在給處罰結果的時候,才叫我簽受案回執,家屬通知書,傳喚證,的字,是程序違法嗎
派出所再給復處罰結果的制時候才叫你簽受案回執,這是正常的,因為受案以後,簽回執,這也是正常,家屬通知書傳喚證的字,是程序違法,他沒有違法,這個你一定要搞清楚,不是他的問題,只不過,你自己做錯事了,自己要承擔這一切後果。
『陸』 公司在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規犯法,法定代表人攜款潛逃,當地派出所帶走普通員工協助調查,(詳看補充)
是否知情光憑說是不行的,如果真的無事,依法傳訊48小時後釋放。
『柒』 行政拘留前,被傳喚,派出所晚上不讓睡覺一直讓坐著,屬於違規嗎
從理論上這是虐待體罰非法逼供,摧毀你的意志,你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投訴舉報 。
但在實踐中,對方不打你不罵你,只是讓你交代罪行。告也告不準。
『捌』 傳喚交代後繼續關押是不是違反規定
關押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繼續關押說明還有問題,如有異議,可以向督察部門投訴。
『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傳喚和刑事拘留,我認為派出所違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傳喚不超過八個小時特殊情況下超過24個小時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拘留的日期是三至七天,還可以再延長至三十日
『拾』 孫楊聽證會黑幕,檢測官表示願出庭以證違規,為何卻從未得到傳喚
孫楊的聽證會上,檢察官願意出庭作證,但是一直沒有得到傳喚,很有可能是有人故意而為之的,為的就是讓孫楊敗訴,挑起中國游泳隊和世界游泳界的矛盾。
關於這次輿論最大的熱點就是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明明已經收到了證詞,但是沒有傳喚證人,而且還公然宣布,如果孫楊敗訴的話,會進行2~8年的競賽處罰。他們的這樣做明顯的是一個霸權的舉動,而孫楊也表示這次事件的背後應該是有黑手在布局,從一開始就操控一切,為的就是製造孫楊還有中國游泳隊和世界游泳界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