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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1-22 02:35:21

A. 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製作程序是怎樣的

立案是處理土地違法案件的開始階段,是處理每個土地違法案件都必須經過的一個程序。立案內的具體容任務是審查案件材料,確認土地違法行為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決定是否立案查處。決定立案還是不立案,都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決定。對於土地違法行為的立案可以採用立案呈批表的形式。其主要內容和製作程序是:
(1)標題。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編號;(2)案由。
(3)違法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4)違法人或直接責任人姓名、性別、單位、職務及地址、電話。
(5)案件來源。
(6)受理案件日期及填表日期。
(7)主要違法事實及性質。
(8)受理人建議、簽名及日期。
(9)受理部門意見、簽名及日期。
(10)主管領導批示、簽名及日期。

B. 什麼是土地違法案件處理程序

土地違復法案件處理製程序,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的方式、步驟和過程的總和。
土地違法案件處理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簡易程序是針對某些輕微違法和給予的行政處罰比較輕微的行政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規定的「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要件有:①耕地被破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②不履行復墾義務,責令限期改正的;③使用非法批準的土地,責令歸還的;④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責令限期辦理的。
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的常用程序。其程序為受理、立案、調查、處理、送達、執行、結案。

C. 土地違法案件違法佔用農用地,但是在查處過程中,省廳修改通過了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設土地徵收】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1. 基本農田;
2.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3. 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手續。
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格規避法定審批許可權,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第四十七條【征地補償】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徵收其他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
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征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節假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第四十九條【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和管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布,接受監督。
第七十八條【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10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國發[2006]31號)
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征土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土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
(2004年10月21日 國發[2004]28號)
一、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五)嚴格執行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當前要著重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濫用行政權力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要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佔地等違法案件。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等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又查處違法負責人。典型案件,要公開處理。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徵收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4月28日 勞社部發[2007]14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沒有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備註: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庫
從「社會保障其它文件」找到上述文件【時效性】有效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國土資源部發[1999]480號)
(精選)所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採用鄉管村(組)用的形式設立財務專戶進行管理。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征地費使用公開制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統一安排使用的,應徵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同意。征地補償費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均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以接受監督,防止出現營私舞弊行為。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是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要對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切實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16日國土資發[2001]358號)
三、 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搞好征地批後實施管理。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會同政府有關部門,以村(組)為單位擬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依照法定程序和《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並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要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各地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和管理應進行嚴格監管,做到專款專用,嚴禁侵佔、截留或挪作他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依照有關規定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收支狀況。用於被征地農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購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提供長期的生活保障。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2004年11月3日國土資發[2004]238號)
一、關於征地補償標准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准執行
三、關於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
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十)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十一)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國土資發[2002]225號)
二、依法把好征地補償安置審查關
征地首先要考慮農民的補償安置。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征地管理的規定和部發《關於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480號)、《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58號)的要求,認真做好征地調查、確定補償標准、擬定方案、審查報批及批後實施、跟蹤檢查等征地過程中各環節的工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行使審查、監督、指導的職責,確保征地補償安置措施真實、合法,為政府把關。對征地補償標准不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實的,不得報批用地;對征地已依法批准,而沒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生產和生活的,將停止受理
該地區的建設用地申報。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門令10號)
第四條 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 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 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 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土地徵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計算公式
1. 土地補償費的計算公式:
土地補償費=前3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
2. 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公式:
①(補償倍數/征地前被徵收單位人均耕地數(單位為公頃))>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15
②(補償倍數/征地前被徵收單位人均耕地數(單位為公頃))≤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3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1]、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征地法規可以通過以下了解
《憲法》(2004年3月14日)《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
爭議解決與權益救濟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1月4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2號)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9年11月14日 國土資源部第46號)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國土資源部第22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3號)
法律要點 法條 法律要點 法條
征地 《物權法》第42、132條
《土地管理法》第45條 聽證與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9、10條
征地公告和補償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46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3、5條 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和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49條《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五
征地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47條《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一《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二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和實施 《土地管理法》第48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3、5條
征地補償費的歸屬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 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土地管理法》第50、51條《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三

省國土舉報電話:(020)12336 國土法律:0106829999 省紀委舉報電話:(020)12388
國土部(010)12336 中共紀委舉報電話:(010)12388
省檢察院舉報電話:(020)12309

D.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告知書製作程序是怎樣的

告知書是在對土地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將單位或個人違法的事實,以及根據土版地管權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作的處罰告訴違法的當事人,並告訴當事人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包括聽證權利)的文書。其主要內容和製作程序是:
(1)標題(×××行政處罰告知書)。
(2)編號。
(3)單位或個人名稱。
(4)當事人主要違法事實,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條款及依據法律法規條款擬作出的處罰事項。
(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第42條規定,當事人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聽證)。如要求聽證,應在接到本通知後3日內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6)制發單位印章、日期。
最後註明本告知書一式的份數。

E.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製作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在被處罰人拒絕履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所用的書面文件。人民法院只有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從而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強制性。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的內容和製作程序是:
(1)標題。可寫作《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2)文書編號。在標題右下方書寫,以×××字()第×號的形式註明。
(3)主送。即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寫作:×××人民法院。
(4)正文。正文應當首先簡要敘明被申請人的違法事實,進行處罰的理由和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實質,申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於×年×月×日將×××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現法定期限已滿,由於被申請人既未申請復議,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規定,特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正文著重說明申請強制執行的理由:①行為人違法事實受到行政處罰;②當事人拒絕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此外,還必須闡明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5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應註明附件的數量。
(5)尾部。註明申請機關,加蓋申請機關的印章,註明申請的年、月、日。

F. 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製作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違法案件承辦人員在對案件調查取證終結後,要寫出《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是案件承辦人員將對案件調查的事實證據和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寫成書面材料,提交領導審查、批示的一種法律文書。因此,調查報告要如實地將土地違法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材料全面地反映出來,並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具體處理意見,以便領導閱批時全面了解案件情況而確定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及時結案。其主要內容和製作程序是:
(1)首部。應包括如下內容:
①標題,可寫成《關於×××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報告》。
②案件調查機關及承辦人。
③調查時間。
④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個人的,要寫清楚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戶口性質、住址和聯系電話;是單位的,要寫清楚單位的全稱、單位所在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
(2)正文。應包括如下內容:
①經調查認定當事人的主要土地違法事實。土地違法案件的事實,必須是承辦人員調查取證核實後,綜合案件的有關全部材料並加以分析、判斷而確認的事實。對案件事實的敘述要明確具體,不能模稜兩可;要突出重點,中心明確,不能平鋪直敘;對於案件中的重要情節和關鍵性問題要詳寫,當事人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認識和態度也要加以說明,以便領導審查時全面了解情況。
②定案依據。這部分一是要寫明認定土地違法事實的依據是什麼,對證明土地違法事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及當事人的陳述等都要加以說明。二是要寫明認定當事人的土地違法行為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第幾條和哪一款、哪一項等。這都是應著重寫清楚的。三是要寫明對案件的處理意見。這部分是綜合以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依據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而提出自己對本案的看法及具體處理意見,是對全案的處理結論。因此,要十分嚴肅認真、全面考慮、深入研究,做到定性准確,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3)尾部。這部分由土地違法案件承辦人簽名或蓋章,同時寫上年、月、日。
調查報告應有附件:①受理此案時的有關材料;②《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調查收集並經核實的主要證據;④其他有關材料等。

G.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是否還有效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管理部門正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違專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土地屬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三條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許可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H.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復議決定書製作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復議決定書》的格式、內容和寫法與《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基本相同。但因是復議決定,內容和寫法又有自己的特點。其內容和製作程序是:
(1)首部。這部分要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①製作文書的行政處罰復議機關名稱。
②文書名稱。一般可稱作《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復議決定書》。
③案號。在標題的右下方寫明如「(1999)×復字第×號」字樣。
④申請復議人的稱謂和身份等基本情況。在這一欄內,要逐項寫明。
⑤案由。在申請復議人欄的下方,另起一行,寫明原行政處罰結果以及申請復議人提請復議的主要理由及案件來源。具體表述為:「______國土資源管理局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字第______號《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______(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______(原處罰決定處罰主文)。申請復議人不服原處罰決定,以______為由,向本局申請復議,經派員調查核實,現已查明」。然後即可轉正文。
(2)正文。正文分為三個部分:
①事實部分。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復議決定所敘述的事實是針對原處決定認定事實的再認定。因此,既要對提出復議的主要理由進行重點敘述,又不要局限於上述范圍,應當全面審查認定。
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事實的敘述主要有三種寫法:
a.復議申請對原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復議決定也確認原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是無誤的,可用綜合歸納的方法,對復議決定重新認定的事實進行概述。
b.復議申請認為原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有部分事實不符,那麼,沒有爭議的部分可以簡述,有爭議的部分則應詳述。簡述無須重復原處罰決定,詳述則要針對爭議點,逐一舉出事實,提出根據,說明否定復議申請理由或否定原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的理由。如果是部分肯定或者是部分否定的,一般可先寫肯定部分,後寫否定部分。
c.復議申請全部否定原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的,應當針對復議申請提出的問題,用調查核實的材料逐項寫明案情事實。無論是重新確認或者否定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的,都要在敘述的同時,提出認定或者否定的依據。
②理由部分。復議決定既要明確回答復議申請提出的問題,又要有利於提高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質量,因此,充分說理尤為重要。
這一部分主要寫明改變原處罰決定的理由及其根據。對原處罰決定是否正確、復議申請是否合理進行論證。對於復議申請有理的就支持,無理的就批駁;原處罰決定正確的要維持,不恰當的要糾正,做到是非分明,實事求是。要根據復議認定的不同情況,闡述復議決定的理由:
a.如果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處罰不當,復議申請確有道理,那麼,可將事實與理由分開寫,集中闡明原處罰決定不當之處及其改變原處罰決定的理由和根據。這樣寫,層次清楚,闡述充分。
b.如果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復議申請有理的,復議決定在闡述改變原處罰決定的同時,應把否定或修正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的根據與改變的理由結合起來寫,夾敘夾議,一氣呵成。這種寫法結構嚴謹,有理有據,針對性強,論證有力。
c.如查原處罰決定只是部分錯誤,而復議申請卻全部否定,復議決定認為全部否定無理的,可在肯定原處罰決定認定無誤部分的同時,對復議申請無理部分予以批駁。如果復議決定在敘述事實部分已經對這一部分作了否定,並同時寫明了否定根據的,則在理由部分也可以不詳述,只需概括點明,這樣既不重復,又前後呼應,有說服力。
理由部分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引用,應當根據復議決定的不同情況,分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改變原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
③結論部分。行政處罰復議機關對於申請復議的案件,經過調查核實,可按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是維持原處罰決定;二是部分改變原處罰決定;三是全部改變原處罰決定;四是在維持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新的處罰內容。
以上四種不同的結論,在書寫上必須准確、完整。具體可作如下表述:
維持原處罰決定的,寫明:「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處罰決定。」
全部改變原處罰決定的,寫明:
撤銷××國土資源管理局(年度)×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
部分改變原處罰決定的,寫明:
a.維持××國土資源管理局(年度)××第×號行政處罰決定的某某項決定;
b.撤銷××國土資源管理局(年度)××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的某某項決定;
維持原處罰決定的內容,增加新的處罰內容的,寫明:
「一、維持××國土資源管理局(年度)×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
二、增加的新的處罰內容。」
結論部分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a.如果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需要部分改變的,必須寫清楚維持哪幾項,撤銷哪幾項。但在實踐中,有的處罰決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無錯誤,行政處罰復議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只對原處罰決定某一項在份額上有所變動,則不必寫「撤銷原處罰決定第×項」,直接寫「變更第×項為……」即可。因為「撤銷」就意味著原處罰決定有錯誤。
b.遇到改變或增加原處罰決定的內容時,不要在處罰決定書結論中寫「改變」或者「增加」這幾個字,而是怎麼處罰就怎麼寫。
c.結論的書寫要規范。「撤銷處罰決定書」的寫法不準確,應為「撤銷×××國土資源管理局(年度)××處罰決定」。其次,撤銷的處罰決定年度應寫全數,如(1999)不要簡寫(99)。
(3)尾部。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①交代起訴權。在結論後另起一行寫明:「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註明《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復議決定書》的製作日期,加蓋作出復議決定的機關印章。
③在《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復議決定書》的正本製成後,在製作日期的左上方寫明「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強調兩者是一模一樣的,說明它是忠於原本的。

I.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管理部門正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三條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許可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七條 設區的市已實行土地監察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所轄區內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八條 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違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第九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管轄下列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省級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案件。
第十條 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管轄權有爭議的土地違法案件,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交由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必要時可以督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依法由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查處或者不及時查處的,可以發出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督辦通知書,必要時也可以自己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
第十四條 舉報案件要用書面或者口頭舉報方式,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口頭舉報案件,必須詳細記錄,經核對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蓋章,舉報人舉報案件,應當盡量使用真實姓名;舉報人不願意使用真實姓名並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願。
第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同時將舉報信函或者筆錄移送給有權處理的機關。
第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違法案件後,應當進行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屬本部門管轄和職責范圍內處理。
第十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在巡迴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第十九條 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立案。
第二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立案處理的重大案件,應當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指派承辦人,承辦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承辦人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土地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 承辦人可以向當事人、證人或者關系人提出詢問,並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由被調查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並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 承辦人在必要時,可以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員應當邀請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參加,勘驗人員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製作筆錄,由勘驗人員、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第二十四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視聽材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六)調查筆錄和勘測筆錄;
(七)鑒定結論;
(八)其他。
承辦人必須認真鑒別上述證據,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五條 經立案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後,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土地違法案件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領導集體審議,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審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審議的成員簽名。審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並將筆錄歸入案卷。
第二十八條 經審議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發出《撤銷立案決定書》,立案予以撤銷,重大案件的撤銷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出《土地侵權案件行為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認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發出《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四)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五)認定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書面建議並調查報告有關證據,移送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抄送移送案件的機關;
(六)認定違法行業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土地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承辦人、主管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承辦人員的迴避,由主管領導決定;主管領導的迴避,由案件處理機關的領導集體決定或者報上一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等作出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一條 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直接送交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門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拒絕簽收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送達的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的文書留在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二條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後,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並將履行情況記入《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執行筆錄》。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後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土地侵權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後被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未經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程序,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的,可以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重新處理,也可以自己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築材料予以查封,並發出《查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被查封的財物,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加封條,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十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築材料進行查封時,被查封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查封人或者成年家屬到場;被查封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查封程序的進行,對被查封的設備、建築材料,查封時必須造具清單,被查封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條 被查封的設備、建築材料,查封人可以要求被查封人負責保管。因被查封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查封人承擔,被查封人拒絕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保管。保管費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條 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隱藏或者轉移已被查封財產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後,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結案。
第四十一條 承辦人在案件結案後,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寫成的文書、圖件、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 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結案後,應當將下列文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
(三)《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
經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第四十三條 土地違法案件的罰沒財物和追回的贓款和贓物,由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收繳。 第四十四條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期間,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停止為當事人辦理用地和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四十六條 鄉級人民政府查處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違法佔用土地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土管局1989年9月19日發布的《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J. 查處土地違法,證據怎麼收集

土地違法案件主要涉及非法轉讓土地、非法佔地、破壞耕地和非法批地等主要類型。在查處土地違法的執法實踐中,證據貫穿於辦案整個過程,收集土地違法證據對土地違法案件能否依法查處到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本文結合土地執法實踐,探討如何全面准確地收集各類土地違法案件的證據。
買賣和非法轉讓土地類
買賣和非法轉讓土地違法案件的要件:一是土地權利必須發生實際轉移。可能是全部也可能是部分,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一定時限的。二是土地權利的轉移是非法的,目前我國土地權利的轉移需要行政權力的介入,土地權利的轉移有法定條件,要經過法定程序,否則就是非法的。三是從轉移的土地權利獲得了實際利益。如何判定土地權利的實際轉移?有兩個標志,一是轉讓方已經獲得實際收益,另一個是受讓方已對土地進行使用或者處置,包括開始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活動或者再次轉讓。這兩個條件具備其一,就可以判定土地權利實際發生了轉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簽訂了有關協議,但是轉讓方還沒有獲得實際收益,受讓方也沒有對土地進行使用,那麼則認定其構成買賣和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不構成土地違法案件。
在查辦買賣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件時,辦案人員應收集以下證據:違法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協議或口頭約定;已經交付土地使用權或劃撥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證據;土地轉讓方接受的土地使用權價款或其他實物證據;現場勘測筆錄(包括地理位置、佔地面積,是否有地面建築物和構築物及面積等);涉案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據。
非法佔地類
非法佔地在所有土地違法案件中最為普遍,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辦案人員主要收集以下證據:現場勘測筆錄;原批准機關的撤銷批文(只限騙取批准非法佔地);非法佔用的土地的證明材料,包括土地詳查的原始地貌圖、基本農田劃定的圖件和資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等;原土地使用證(限於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重建或擴建)。
拒不交還土地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具體表現為: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交還土地;不按照批准或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為證明違法事實,辦案人員主要收集以下證據:原土地使用批文、原土地使用證書、或舊城改造需調整使用土地批文;相關土地行政部門下達的責令交還土地使用權的文件。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禁開墾區開墾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這類違法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土地進行處罰。辦案人員主要收集以下證據:現場勘測筆錄;非法在禁開墾區開墾的證明材料,包括土地詳查的原始地貌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等;相關土地行政部門下達的責令限期改正的文件;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證據。
破壞耕地類
破壞耕地主要指土地耕作層和犁底層被挖走或壓實達20厘米以上,或者造成土地灌溉、排水設施損壞和造成土地污染。是否造成耕地破壞,由土地行政部門勘驗認定。破壞耕地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破壞耕地或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具體表現為: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擅自在基本農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的;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辦案人員主要收集以下證據:現場勘測筆錄,包括地理位置、耕地破壞到何種程度、破壞面積、原土地類型等;破壞耕地或基本農田種植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土地詳查的原始地貌圖、基本農田劃定的圖件和資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土地行政部門對耕地或基本農田毀壞程度的鑒定結論;相關土地行政部門下達的責令限期改正的文件。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辦案人員主要收集以下證據:現場勘測筆錄,包括地理位置、需復墾的面積、原土地類型等;因挖損、塌陷、壓占後,需復墾土地的證明材料,包括土地詳查的原始地貌圖、基本農田劃定的圖件和資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土地行政部門對耕地或基本農田毀壞程度的鑒定結論;土地行政部門下達的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以及責令繳納復墾費的相關文件。
非法批地類
非法批地類案件的違法主體被限定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批地主要有以下四種表現形式:
一是無權、越權非法批地。如,無權批准徵收,土地使用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徵佔土地;超越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二是不按規定非法批地。如,沒有或超過農用地轉用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非法批准不符合條件的臨時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供地,而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應當以招拍掛方式供地,而採用協議方式出讓;低於最低價,協議出讓土地。三是弄虛作假非法批地。如,在招拍掛過程中,弄虛作假;應依法查處而未依法查處,為當事人補辦用地手續;對涉嫌違法用地或存在土地爭議的,給予用地審批或頒發土地證書。四是不按程序非法批地。如,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不按法定程序出讓土地;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或者供地。
由於非法批地的違法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收集違法事實證據也有一定的區別。從共性上看,辦案人員在查辦非法批地案件時,應注重對以下證據的收集:非法批地的相關批文、會議紀要、公告;能證明土地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區或地塊用途,農用地轉用年度指標,預審記錄,招拍掛的記錄或者招標書等相關材料;停止辦理土地登記或建設用地審批的相關材料。
需要說明的是,在對以上各類土地違法證據的收集中,還應當收集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以及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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