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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紀降職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21 22:23:27

❶ 降職和行政處分有什麼區別

降級,是指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制裁方式。
2 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任用行為,也是一種人才資源調配手段,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公務員,充分發揮公務員的作用,為機關的各個職位選擇配備適宜的人才。
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降職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也不是一種懲戒手段。公務員受處分的,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公務員被降職使用的,以上方面均不受影響,一旦其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經考察後,根據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晉升職務。

❷ 什麼是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理,怎麼區分它們

組織處理指的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黨紀處理是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政紀處理是行政處理和紀律處理的總稱。

區分上述幾種處理方式的一看處理的方式,如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屬於組織處理;如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屬於黨紀處理;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屬於政紀處理。

二看發出處理的落款單位,如落款單位為某某紀律委員會,該種處理一般屬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理;如落款單位為某某監察委員會,該種處理一般屬政紀處理。紀律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同時落款則包含了組織、黨紀和政紀處理。

三看被處理人員的政治面貌。比如,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黨紀和政績處理;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2)政紀降職處分擴展閱讀:

紀律處分的種類:

1、嚴重警告,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

2、撤銷黨內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

3、留黨察看,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4、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針對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等方面。

❸ 請問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它們之間的區別

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之間最主要的區別是適用范圍不同:
1、組織處理是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機關事業單位涉嫌違規違紀的公職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等處理,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調整、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免職等。
2、紀律處分分為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黨組織的黨紀處分為改組、解散;對黨員的黨紀處分種類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3、政紀處分是指對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紀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❹ 行政處分,降職,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行政處分種類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❺ 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種類有哪些

黨紀處分包括: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有改組、解散兩種。

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5)政紀降職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 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 律處理措施,包括改組、解散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 法》第三十七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對公務員的行政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 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事 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四種。

根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 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規定,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的處分種類,亦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

❻ 銀行職工被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紀降級處理有什麼壞處

第一,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提拔,
第二,政紀降級工資少了,
第三,如果同時涉及到職務,你懂的。

❼ 黨紀輕處分具體指哪些黨紀重處分具體指哪些政紀輕處分指哪些政紀重處分又指哪些

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是黨紀重處分。

政紀輕處分指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政紀重處分指:

1、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2、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體現了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內在一致、高度互補,實現了黨內監督的全覆蓋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實現了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但是,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作為兩種不同的懲戒措施,在諸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差異,需要在具體適用中予以准確把握。

今年2月,中央紀委對外通報2018年1月份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情況——「查處4058起,處理56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327人」。「政務處分」也首次取代「政紀處分」,出現在通報中。


(7)政紀降職處分擴展閱讀

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都是執紀監督的重要手段。

黨紀處分,是指各級黨委和紀檢機關,依照規定的許可權、程序,對違紀對象作出的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五種處分決定。其中的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

從輕處分,所適用的處分只能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而不能在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而減輕處分,則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例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按照上述條文規定,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如果行為人具有從輕處分情節可以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上例,如果行為人具有減輕處分情節的,應在該條規定的「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處分幅度外,減輕一個處分檔次,即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從重處分,所適用的處分也只能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而不能在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而加重處分,則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例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按照上述條文規定,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果行為人具有從重處分情節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上例,如果行為人具有加重處分情節的,應在該條規定的「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處分幅度外,加重一個處分檔次,即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❽ 「政務處分」跟「政紀處分」有什麼不同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的有七個不同之處:

一是監察對象。過去的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新的監察法出台後,政務處分的監督對象范圍更廣,除了原有的監察對象,還涵蓋了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如基層群眾性組織中從事管理職能的人員、人大機關工作人員、政協機關工作人員等,從而體現了權責對等、失責必究的基本精神。

二是處分依據。過去的政紀處分與黨的紀律界限分明,政紀處分的依據都是以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為主,而新的政務處分依據中增加了黨紀的相關規定和條款,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公職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據或參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這一規定實現了紀律與法律的無縫對接,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三是對涉嫌犯罪的公職人員的處理。對於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幹部涉嫌犯罪的,現在有了硬性規定,即「先處後移」。《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應當」先予以黨紀政務處分,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公職人員涉嫌犯罪須「先處後移」有了法律支撐。

四是處分解除。過去受到政紀處分的對象,處分期滿後符合解除條件的,需提出申請並經處分機關批准後方可解除,而政務處分明確公職人員在政務處分期滿後符合解除條件,其政務處分自動解除,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立功等表現的經履行相關手續後還可提前解除。

五是指定管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非本轄區內的監察對象,這在過去的政紀處分中是沒有的。但是同時規定指定管轄只有立案調查權,沒有處分權。

六是復審復核的要求。一是在表述上,過去的政紀處分中,監察對象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申請復核和申訴、再申訴,而政務處分的表述是「復審、復核」,不再有「申訴、再申訴」的說法;二是在程序上,政務處分的申請復核必須是在經過復審程序的基礎上。

七是對應給予政務處分的退休、辭職、死亡的公職人員的處理。新的政務處分明確雖然不再給予處分,但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依法處置涉案款物,而過去的政紀處分沒有規定立案調查的許可權。

(8)政紀降職處分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的有七個相同之處:

一是公職人員違紀行為的處分依據對應原相關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公職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在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出台前,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如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務處分依據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政務處分依據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

二是政務處分要與黨紀重處分配套。《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

三是解除政務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處分解除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四是處分決定的送達及執紀到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均對該事項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將政務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和所在單位,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對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給予政務處分,應當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通報」。

五是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可由任免機關、單位予以處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可以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也可以由任免機關、單位履行主體責任,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該條款還規定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處分。

六是對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已退休公職人員的處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再給予處分;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七是對涉案款物的處理。不論是現行的政務處分,還是過去的政紀處分,對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的財物的處理上都明文規定,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❾ 行政處分中的降級與降職有何區別

兩者主要的區別在於:

1、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手段,是為了合理地調配人才資源,充分發揮各類不同人才的作用,以適應不同的崗位需求;而降級是直接降低公務員的行政級別;

2、降職不是行政處分,而降級是一種紀律制裁的方式,降級帶有很重的懲罰性;

3、降職的主要原因在於不稱職或不勝任現任職務,其對今後的職務晉升、工資調整沒有很大的影響;而降級原因則是公務員違反紀律條令,其對今後的職務晉升、工資調整有很大的影響。

(9)政紀降職處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中對降級有以下描述: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 知 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降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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