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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違規包括

發布時間: 2021-01-21 19:37:16

Ⅰ 考試在考試過程中,哪些情形屬於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以下行為屬於嚴重違紀違規行為:(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Ⅱ 在考試過程中,哪些情形屬於一般違紀違規行為會收到什麼處理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在考試過程中,以下行為屬於一般違紀違規行為:內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容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 (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 (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上述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Ⅲ 淘寶的違規考試內容具體是什麼

現在把部分題目答案整理出來供大家參考。

1、商城商家,若未經淘寶同意在店鋪公示「淘寶網戰略合作夥伴」或「淘寶網唯一指定銷售店鋪」等字樣,將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案】監管店鋪,終止服務協議

2、某商品出現"商品標題為A品牌,實物圖片為B品牌"的情況,違反"淘寶商城如實描述服務規則",將被扣去多少分?

【答案】2分

3.掛價標價為1元,運費為50元,該種行為屬於違規發布商品范疇,將被扣除多少分?

【答案】1分

4、商城的商品評價體系是怎麼樣的?

【答案】5分制評分體系

5、買家在淘寶商城購物均可獲得相應積分,每件商品(虛擬/機票商品除外)的最低返點比例是多少?

【答案】0.50%

6、以下哪種行為違反了「淘寶商城商品如實描述服務規則」?

【答案】國家強制執行QS認證的28類食品沒有在圖片中體現該商品包裝的QS;

7、商家出現下面哪種情況是違反"淘寶商城商家銷售行為規則"

【答案】前台商品數量顯示與實際情況不符,即前台顯示為1件,買家拍下後告知已無

8、關於"退款率及退款筆數",以下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答案】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交易不會被計入退款筆數

9、買家下單後,商家由於調貨問題,未能在承諾時間向買家進行發貨.以上行為將被扣去多少分?

【答案】1分

10、一件100元的商品,買家在保持商品全新狀態,不影響2次銷售的情況下要求退款,賣家只同意退70元.這樣的行為要被扣除多少分?

【答案】6分

11、未按事前約定贈送或減少贈送相應積分,違反"淘寶商城積分規則",將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案】公示監管30天,監管店鋪30天

12、商家發布違法、違規信息會受到的處罰是?

【答案】以上說法均不對

13、以下哪種經營行為會導致店鋪被監管30天?

【答案】針對商家包郵的產品,商家不肯承擔一半運費,要買家全額承擔運費後方同意

14、用戶通過社區、阿里旺旺、站內信等渠道,宣傳店鋪、在線銷售的商品、淘寶網外商品信息,商家出現以上行為將會扣多少分?

【答案】4分

15、違反「淘寶商城發票」 規則,會受到以下哪種處罰?

【答案】公示監管30天,監管店鋪30天

16、以下行為中會被扣除12分的是

【答案】發布國家違禁信息

17、通過旺旺與買家溝通時,誘導買家至其他網店、或採用其他支付方式進行交易的行為會被扣除幾分?

【答案】6分

18、賣家應於每個自然季度開始後幾個工作日內就上季度淘寶支付的金額開出相應的銷售發票?

【答案】15

19、關於亂用關鍵字,以下描述正確的是?

【答案】在同一雙鞋子的標題中使用:運動鞋、球鞋、板鞋等字眼

20、以下哪種經營行為會直接導致終止服務協議?

【答案】在店鋪頁面公示:OEM原單貨、廠家尾單…等信息

21、買家下單後,商家由於調貨問題,未能在承諾時間向買家進行發貨.以上行為將被扣去多少分?

【答案】1分

2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淘寶商城開具當季積分發票,將會被扣除多少分?

【答案】6分

23、買家在使用積分付款時,每筆訂單可使用積分付款的部分不得超過該筆訂單金額(不包括郵費)的多少比例?

【答案】50%

Ⅳ 什麼情況算是考試作弊 考試違紀 影響考試的行為 請分別列出

9類行為屬於考試違紀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

續答題的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

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

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14類行為屬於考試作弊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的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Ⅳ 考試違紀會有什麼處分

考試違紀的處分: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5)考試違規包括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Ⅵ 在大學期末考試中作弊算是國家教育考試中違紀嗎

在大學抄期末考試中作弊襲不算國家教育考試中違紀。

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因此,大學期末考試不算國家教育考試,在大學期末考試中作弊不算國家教育考試中違紀。

(6)考試違規包括擴展閱讀: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Ⅶ 在考試過程中,哪些情形屬於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1、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有以下三類處理方式:一是取回消本次報考資格、該答科目(場次)成績無效、不予錄用;二是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三是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
2、另外,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Ⅷ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內容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並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後,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並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Ⅸ 期末考試違規和作弊有區別嗎

有區別,作弊是包括在違規裡面,而違規有很多種,比如不遵守考試紀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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