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民警對違法

民警對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1-21 15:26:55

Ⅰ 對民警違法犯罪行為的看法

警察一般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通知人到公安局接受調查
當案件已經立案之後,從此進入了案件調查程序調查,警方將收集與案件有關所有信息,包括當事人信息違法事實及所依據的證明材料

也就是證據前期在未決定立案時收集的材料,只能是行政檢查時發現的證明材料,經論證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所以警察可以依法傳喚知道案情的人到公安局接受調查

對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有權要求他們到公安局或檢察院配合調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不配合的,偵查機關可以採取拘傳的方式

對於證人而言,凡是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能辨別是非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偵查機關詢問證人應當到證人所在的單位或住所進行,但在必要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接受詢問,證人不得拒絕

對於案件的受害人,也有配合偵查機關如實陳述自己受害情況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1)民警對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發展人民警察教育事業,對人民警察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業務等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分別規定不同崗位的服務年限和不同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

第三十一條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
什麼情況下警察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警察幹了違法的事要承擔什麼責任, 要看警察違法達到什麼樣的程度,如果警察只是一般行政違法,那麼警...

人民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做出當場行政處罰
一般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

派出所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搜身
這樣做顯然是不合法的,警察出具警察證件只能證明他的身份是警察而已。 根據我國有關法.

Ⅱ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Ⅲ 派出所民警出警對公民一般違法行為應該怎樣處理

是否有成立業委會,業委會是否提起更換物管公司。是否請居委會或行政機關主持調解。公安對此很難有實質性幫助吧

Ⅳ 派出所民警有權對機動車進行查扣和處罰嗎

派出所民警沒有權對機動車進行查扣和處罰。派出所沒有權力扣分罰款,要派出所的民警把酒駕司機交由交通警察才可以,派出所的開罰單超出了他們的執法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也就是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派出所的職能主要是維護社會治安,進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打擊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他們沒有職能管理道路交通安全。

(4)民警對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及大型群眾性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二、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三、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十四、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依法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五、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依法採取當場盤問、檢查等措施;

十六、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依法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十七、依法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Ⅳ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應遵守哪些操作要求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5)民警對違法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Ⅵ 民警辦案治安案件對違法行為人從輕處理民警屬於違法還是違紀

辦案治安案件對違法行為人從輕處理,民警屬於違法還是違紀?他這種只屬於違紀

Ⅶ 民警對小王採取了警告並罰款這是什麼違法行為

公安民警依法行政處罰,如果不服,可以按規定程序維權,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Ⅷ 公安民警對當場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口頭傳喚,但須補辦傳喚證

不對,既然是「口頭傳喚」那就不需要《傳喚通知書》,口頭傳喚要求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證」,並告知被傳喚人「我是XX派出所民警,你涉嫌觸犯XX罪,現在依法對你進行口頭傳喚,請跟我去派出所協助調查」。

Ⅸ 派出所民警執勤,可以對違法亂紀做罰款嗎

可以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進行罰款,對亂紀的那就不是派出所民警的職責了專,對於這屬些是不能由派出所處理的。當然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的處罰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只有對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對於其他的,不能當場處罰。

Ⅹ 人民警察違法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
(一)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和刑事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如果人民警察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追究刑事責任及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的規定,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降低或取消警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的規定,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四)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規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五)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50條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二、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
1、行政處分概念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的國家公務員所給予的內部行政懲戒。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是指警察機關依法對違法、違紀的警察人員所給予的警察內部行政懲戒行為。是警察機關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屬的違法或違紀警察人員的一種行政制裁,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行政法律責任從責任主體上說,行政責任與行政違法是對應的;從責任內容上說,行政責任與違法、違紀又是相互銜接的。據此,行政處分是人民警察因違反行政法規范、違反紀律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行政違法引起的法律後果。
2、人民警察行政處分的特徵
人民警察行政處分責任是是一種內部行政懲戒行為;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是警察人員行政違法違紀引起的法律後果。 三、對人民警察行政處分的種類
人民警察法對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的種類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規定,對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一)警告指對犯有一定錯誤或有過失的警察人員進行警示、告誡的一種行政處分行為。 (二)記過指將警察人員已經實施的過錯行為進行登記。並直接影響警察人員當年評優選先等資格的一種行政處分行為。
(三)記大過指將已經實施的過錯行為登記起來,並記入個人檔案,直接影響當年評優選先等資格,影響晉升工資、職務等一種行政處分行為。
(四)降級指行政機關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所犯錯誤的個人,進行降低職務或級別的一種行政處分。
(五)撤職指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警察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事部門提出處分意見,經審批後,對其擔任的職務進行撤銷,不再擔任該職務的一種處分。
(六)開除指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警察人員,經過法定程序和出現法定事由,經警察機關、行政機關所作出開除公職的一種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在處分期間,不能享受正常的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由於警銜只在人民警察中實行,不涉及其他的國家公務員。因此,不宜把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列入國家公務員統一適用的行政處分種類之中。警銜降級的處分僅是針對人民警察警銜管理工作而言,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所規定的行政處分相提並論。
除行政處分外,在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活動中,對國家公務員個人作出的具體人事處理決定,還有定級、考核等次、降職、免職、迴避、晉級、增資、辭職、辭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個人權益的決定。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