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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用地罰款

發布時間: 2021-01-21 09:35:00

違規用地的主體是政府部門,違規用地的罰款可否由財政安排支付

財政是政府財政,是實體由它出罰款理所當然

違法佔地2畝地應交多少罰款

違法佔地2畝地應交納罰款要根據違法情節而定。

對非法佔用土地的,罰款是選擇性適用條款,是否給予罰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而定,至於罰款的具體幅度和標准,應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出明確規定。對非法佔用土地的,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其它的處罰方式包括:
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即將非法佔用的土地恢復到佔用以前的狀態,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恢復到佔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將非法佔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由此而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違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還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佔用的農用地上新建了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並且這些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佔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沒收。

當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情節嚴重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等。需要說明的是,構成此罪,必須是非法佔用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Ⅲ 土地行政罰款,該如何罰

「《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

Ⅳ 違法用地經過處罰後,可否為其補辦用地手續

  • 如果是經營復性用地制,符合用地規定件是可以的。

  • 一、按照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違法用地依法處罰後,屬經營性用地的也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 二、依照有關法律沒收地上建築物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地上建築物進行評估作價,以地價與地上建築物價格確定出讓底價,實行招拍掛出讓。

Ⅳ 關於對違章建築的處罰規定

1,請你補充說明你的所屬地方,否則沒有實踐意義,因為每個地方的經濟條件不同,最高額度是不同的,全國性的法規只是規定了要罰款,實際的額度應該根據各個地方的地方法規來確定,所以,我無法回答你具體的金額。

比如: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特區內違章用地及違章建築處理暫行辦法http://www.chinalawe.com/news/2003_11/5/1704405117.htm

凡違章建築,視其對城市規劃的影響程度,分別給予限期拆除、沒收或罰款的處罰。

1、經市規劃局審定認為可以保留的,經罰款後可補辦手續。違章建築罰款,按違章建築面積或長度計算。屬臨時性建築,每平方米罰款二百元;屬永久性建築,每平方米罰款六百元;永久性建築物屋頂違章搭建的每平方米罰款三百元。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後的私人違章建房,超過三層以上部分及擴大佔地部分,均應拆除,三層以下違章部分每平方米罰款五百元。

逾期交納罰款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滯納金。

2,深圳一般屬於最高額度地區,所以,我選擇了深圳的作為標准。

Ⅵ 法院告之土地違法要求罰款,可以不交嗎

法院告之土地違法要求罰款,並沒有作出判決或裁定時,可以不交。但要是作出了判決與裁定後,沒見有提起上訴時則要執行判決與裁定。

案例:張風竹訴濮陽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6日,張風竹向河南省濮陽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書面提出申請,請求該局依法查處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關工程項目違法強行佔用的行為,並向該局寄送了申請書。市國土局於2013年10月17日收到申請後,沒有受理、立案、處理,也未告知張風竹,張風竹遂以市國土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要求被告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裁判結果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土地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違法案件後,應當進行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本案原告張風竹向被告市國土局提出查處違法佔地申請後,被告應當受理,被告既沒有受理,也沒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求確認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並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請求,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一、確認被告對原告要求查處違法佔地申請未予受理的行為違法。二、限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
市國土局不服,提出上訴,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上訴人市國土局上訴稱2013年10月17日收到對土地違法行為監督的申請後,已進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訴人未及時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上訴人的行為未完全履行工作職責,違反了《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通過行政審判職能的發揮,督促土地管理部門及時處理群眾舉報,切實履行查處違法佔地相關法定職責,以回應群眾關切、保障土地資源的合法利用。土地資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現狀決定了我國必須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長期以來土地資源浪費嚴重,違法違規用地層出不窮,既有土地管理保護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眾難以有效參與保護的因素。公眾參與,是及時發現和糾正土地違法行為的重要渠道,也是確保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實施的有效手段。依法受理並及時查處人民群眾對違法用地行為的舉報,是土地管理部門的權力更是義務。《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土地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第十六條又對受理後的立案查處等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經了解,市國土局不僅在本案中對張風竹的申請未依法履行職責,對另外九人的申請也存在同樣問題而被法院判決敗訴。本案的裁決對確保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確實施和公眾參與具有積極意義。

Ⅶ 非法佔用國有土地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非法佔用國有土地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7.1.1發布)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7.1.1發布)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7.1.1發布)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1999.1.1發布)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1999.1.1發布)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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