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年度考核
1. 受黨紀處分的幹部年度考核如何定等次
根據中央紀委、中組部、人部部相關文件:
《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了進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現對受黨紀處分的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機關工作人員和政府機關公務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 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 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 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中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2. 公務員既受到行政記過,又受黨內警告處分!年度是否可以參加考核!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
第二十五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內
(一)受警告處容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3. 行政記過處分,年終考核定為不合格,有相關規定嗎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了《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對包括行政機內關公務容員在內的所有公務員的考核問題做出了規定。
按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第25條的規定,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4. 請問:行政記過處分一般影響幾年的考核
除了受警告處分以外,受其他處分之後在解除處分之前都是不定考核等次的。
5. 受行政處分的公務員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如何確
公務員被行政記過處分,當年度被評為不稱職的,肯定有領導的因素,如果主要領導關照,可能就是不確定考核等次,現在已經過了十幾年,檔案無法修改,愛莫能助。
6. 公務員同時受到黨內警告和行政記過處分時,年度考核應如何評定等次。
具體分別如下: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了《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對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內的所有公務員的考核問題做出了規定。
按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第25條的規定,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不難看出,其主要精神與早期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後如何實施年度考核的規定毫無二致。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務員法》實施前後,有兩種處分的處分期間出現了變化:記大過的處分期從一年調整為18個月,降級的處分期從一年調整為24個月。由於處分期內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時不定等次。
一般情況下,受記過處分的,會有1年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受記大過處分的則根據處分期的起止時間的不同為1至2年,從上半年開始起算的為1年,從下半年開始起算的則為2年。
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公務員實施了多種違紀行為,且多種違紀行為分別確定處分檔次時處於同一檔次,那麼,按照2007年4月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的有關規定,處分期最長可達48個月。由於只有處分期滿處分被解除後,行政機關公務員才可以確定考核等次。
(6)行政處分年度考核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黨內警告的黨組織對黨員的一種處分。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7. 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評什麼等次
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來
根據《公務員源考核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7)行政處分年度考核擴展閱讀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3、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5、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8.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哪些規定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以下規定。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內容: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8)行政處分年度考核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規定:
為更好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二、公務員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時,組織上已撤降其職務,為避免重復處罰,受處分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再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三、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規定之外,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仍按照《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