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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養殖場

發布時間: 2020-11-22 04:13:42

⑴ 在自家承包的農用地上建養殖場,屬於違法建築嗎

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是基本農田的話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種樹栽果及養魚。

2、若農用地屬於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則允許從事畜牧業生產,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種植農作物、種樹、畜禽養殖。

如果屬於基本龍田以外的土地(即農業用地),則可以建設養殖場,不是違法建築。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類設施肯定也是服務於農業生產的,因此不需要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

(1)違法養殖場擴展閱讀:

農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設施農用地范圍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於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一)進一步明確生產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三)嚴格確定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各地應嚴格掌握上述要求,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庄園、酒庄、農家樂。

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二、積極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用地

(一)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

非農建設佔用設施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義務。

(二)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三)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各地要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

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盡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可佔用基本農田。

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四)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縣級農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相互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乾、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

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三、規范設施農用地使用

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並發揮鄉級政府的管理作用,規范用地行為。

(一)簽訂用地協議。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准和用地規模等,並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

協商一致後,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鄉鎮、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徵得承包農戶同意。

(二)用地協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後,鄉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應依據職能及時核實備案信息。發現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超過規定面積、缺少土地復墾協議內容,以及將非農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的。

項目設立不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布局、建設內容不符合設施農業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產要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不符合有關技術標准。

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分別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者,由鄉鎮政府督促糾正。

對於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可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⑵ 在自己村承包的荒地上建養殖場,是非法建築嗎

我村這樣的情況幾十家,有人舉報說非法建築,國土局來找說非法,我之前養羊來,後來禁養不養了,之後我又返建了羊棚,准備再養羊。

⑶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⑷ 請問農村宅基地用於建設養殖場,是否違規,違法,法律對這情況有何規定

我認為宅基地建養殖場實在不妥,先不去論違規和違法的問題,宅基地是生活區版,特別是農權村,所以建養殖場不光有污染,就是這氣味都會影響周邊鄰里,而且也不符合當今國策,為什麼現在大量搞農村集聚建設,就是要改善生產和生活朝著美好發展。所以建議你要發展養殖,去跟政府協調,政府也會支持,並會按排地塊給你。

⑸ 我在承包的林地用地空地上蓋了養殖廠,請問違法么如果違法應該怎樣處罰

如果是永久性建築,沒有審批就是違法的,會被責令拆除,罰款會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二、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二)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5)違法養殖場擴展閱讀:

自然資源部關於養殖的規定:

1、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2、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

3、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

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⑹ 在自己承包土地上修建養殖場【沒有報批】,屬於違法建築嗎

如果承包的是基本農田,建養殖場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果是其它農業用地的,需要向發包方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申請。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6)違法養殖場擴展閱讀: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准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范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

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在其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另外我們從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規定可得知: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綜上可知,在集體土地上辦理養殖場,不能一概而論,要區分集體土地的性質,和所需要建築物的性質,還有其他一些情況。綜合判斷之下,才能得出結論。

二、對於興建養雞場等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要求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養雞場等農業設施的申報與審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1)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准和用地規模等;

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2)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

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3)縣級審核。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

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占。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批復同意。

因此,建設養雞場等農業設施,不僅需要與村委會達成用地協議,還必須依法履行以上審批程序。經營者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

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不得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⑺ 養殖場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算違法嗎

如果承包的是基本農田,建養殖場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果是其它農業用地的,需要向發包方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申請。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⑻ 在自己的農田裡建設養殖場屬於違法建築嗎

根據《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的規定,申請養殖用地總的原則是: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等,不佔或少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也可利用自家宅基地。

如果佔用基本農田建養殖場肯定是不行的;如果是一般耕地,可按以下程序申報用地。

《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還規定,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申報與審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准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二)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縣級審核。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占。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批復同意。

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帳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

⑼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查處方法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2.怎樣移送公安機關

  •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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