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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違規銀行

發布時間: 2021-01-21 02:08:11

❶ 美國真的被銀行家控制了嗎

這個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因為美國的貨幣是債務化貨幣,也就是說,現在美國市內場流通的每一容美元,都是美聯邦預支的,向誰預支呢,那就是國際銀行家,而這個中轉的單位就是美聯儲,試想一下,你花著提前向別人預支的錢去反抗人家,這不可能的。軍隊,他們的錢一樣是美聯儲的,所以真正決戰的時候,他們靠向哪一邊,尚未可知。

❷ 美國銀行案指的是什麼

美國銀行案,即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Maryland)是美國憲政史上最著名的判例之一,也是馬歇爾作出的對美國歷史具有最為深遠影響的經典判例之一。本案通過從寬解釋憲法並確立憲法的默示權力,維護了聯邦政府相對於州的至高地位。

一、美國銀行問題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它是在「邦聯」的基礎上建立的。也就是說,各「邦」作為獨立的國家在先,而由「協議」成立的統一的聯邦在後。由此,聯邦和州的權力之爭就構成了美國建國初期最重要的政治斗爭之一。美國最初的政治黨派也是以這個斗爭的陣營劃分的,即主張加強聯邦權力的組成聯邦黨,反對者則建立了民主共和黨。(1)

在這種政治背景下,最高司法機構的主要司法困擾就是加強聯邦權力的憲法依據何在?馬歇爾的天才與歷史貢獻就是圍繞這一問題將政治斗爭用司法理性去解決的過程中彰顯出來的。如果我們今天從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角度去看,聯邦黨人的主張無疑是正確的;但在當時從司法角度上看,加強聯邦權力的憲法依據確是頭號的法律難題。

美國在建立國家銀行的問題上受制於上述難題而經歷了反復波折。1790年12月,財政部長漢密爾頓向國會提交了一份建立國家銀行的計劃。國家銀行顯然是實際需要的。它可以強化聯邦政府,幫助征稅和公共財政的管理,並能為政府提供貸款,用於償還戰爭留下的內外債和建設跨州的基礎設施。國會批准了漢密爾頓的建議,在交由總統簽署時,華盛頓擔心違憲而認真傾聽了雙方的意見。為此,漢密爾頓發表了著名的關於銀行法案「合憲性」的意見。最終華盛頓總統簽署了法案。依此建立的國家銀行史稱「合眾國第一銀行」。

第一銀行獲准經營20年,期限滿後即1811年,反聯邦黨占優勢的國會拒絕重新授權。如此,第一銀行壽終。四年後,由於戰爭帶來的經濟混亂以及各州銀行的不負責任的財政行為,國會再次表決通過了建立國家銀行,並由原來最激烈的反對者、此時已成為總統的麥迪遜簽署了法案。合眾國第二銀行於1816年成立。

與第一銀行一樣,第二銀行也並非純粹的政府機構。因為政府只擁有20%的股份,其餘屬私人投資者。國家銀行確實充當著政府的首要財政機構,改善了全國的金融狀況,但同時也影響了州銀行和其他私人投資者的利益。在這個背景下,馬里蘭州議會於1818年制定了一項法律,對未經州議會成立的所有州內銀行或銀行分支徵收1.5萬美元的年稅。事實上唯一符合征稅條件的就是合眾國第二銀行設在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的分行,可見該征稅法律矛頭直指聯邦政府。

第二銀行當然不會乖乖交稅,於是馬州將麥卡洛克(分行的出納員)告到州法院,法院判後者敗訴並罰款100美元。麥不服上訴,州上訴法院維持原判。在聯邦政府的支持下,麥最終將案件呈現到了最高法院面前,馬歇爾的機會來了。

在我們展示馬歇爾的天才和分析本案中的司法理性之前,還是先把美國國家銀行的命運簡述完。第二銀行盡管由於本案而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強力支持,而且事實上取得了更為顯著的業績,但它並沒有獲得比第一銀行更長的壽命。20年特許狀期滿後,第二銀行於1836年終結。原因是1832年安德魯·傑克遜總統否決了參議院通過的延長銀行特許狀法案。(2) 此後的80年間美國沒有國家銀行。直至1912年威爾遜任總統後,美國才開始進行歷史上最重要的金融立法,即「聯邦准備法」。第二年,該立法程序全部完成,終結了美國的「國家銀行」問題。

二、本案的法律問題:

本案當然不研究「銀行問題」,而只研究對第二銀行征稅是否合法問題。但由於上述國會建立銀行問題所涉及到的敏感的政治斗爭,即州權和聯邦權的沖突,故而由司法來處理顯得十分棘手。馬歇爾在判決意見的一開始就意味深長地指出:「在本案中……我們將考慮我國憲法中至為關鍵的部分,並對憲法所標志的聯邦和其各州政府之間的權力沖突給予意見;它可能在根本上影響政府運作。在接觸這類問題時,任何審判庭都會具有一種深沉的責任感。但問題必須獲得平和解決,否則它只能成為立法機構互為敵視的源泉,並可能會進一步惡化事態。如果問題應獲得和平解決,那麼只有本庭才能作出決定。我國憲法把這項重要責任,交給了合眾國的最高法院。」(見附錄:張千帆譯馬歇爾判決意見全文,第1段,下同。)通過司法「和平解決」可能「惡化事態」的政治斗爭,是美國人迄今為止的最佳習慣(盡管在國際事務中往往並非如此)。這一習慣的源頭可能難以探尋,但我想其最終的定型多多少少與馬歇爾的智慧和勇氣有關。本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本案的法律問題要從訴求的角度追問:上訴人因不服馬州的征稅和罰款從而質疑州的相關稅法的效力,而這一問題又取決於聯邦的「銀行法案」的效力。所以本案將法律問題分成了兩部分。第一個問題回答建立國家銀行是不是在憲法授權國會行使的權力范圍之內;第二個問題回答馬州的征稅法案是否違憲。

本案的判決內容十分豐富。為了回答和論證上述兩個大問題,在我看來這個判決還至少涉及到以下一些極為重要的法律問題,例如:

主權問題;它又涉及美國憲法究竟是各州的「協議」還是美國人民整體的意志?聯邦和各州是否各有主權?創設企業(銀行)的權力屬於主權但並非「一項巨大的實質性的獨立權力」;

限權政府及其在合法行動范圍內的至上性問題;

默示權力,這是本文主題;

「必要與合適」條款的修辭學解釋;

司法無權探究立法機構為實現憲法授權目標而選擇手段的「必要程度」;

關於州的征稅權,絕對權;

征稅權與選民的關系;

作為本案中的「摧毀」性的征稅權的「原始權力」從不存在,因而也不存在「交出」和「收回」的問題;

聯邦最高的要旨;

等等。

顯然,上述問題早就有了程度不等的激烈爭論。本案則是因征稅引起訴訟從而使最高法院第一次有機會對上述重大而棘手的憲政問題進行司法審查。馬歇爾不拘泥於具體案件糾紛的化解,而是按照普通法的司法原則,從具體案件的審判論證中提出更高、更一般的法律原則。本案論證和提出的法律原則就是著名的「默示權力」和「聯邦最高」。

三、馬歇爾判決意見的理路:

本文的重點是揭示「默示權力」屬於「司法理性」的產物。如同「司法審查」一樣,「默示權力」也並非美國憲法的明文規定。它們都是在司法中依靠司法理性對憲法進行解釋和推理得出的,其解釋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已經為歷史實踐所證實,至今已沒有人懷疑「司法審查」和「默示權力」屬於美國憲法的組成部分。

為此,我們有必要詳細分析本案判決的理路。

馬歇爾在本案所作的判決意見,是人類司法史上罕見的經典範本。其論證的嚴謹程度使得美國憲法學的一部主要教科書的編著者保羅.布萊斯特等人無法對其編輯,因為「你將對任何編輯過的版本和原版意見之間的關系採取懷疑態度。」(3)

馬歇爾之所以在本案中採取了十分嚴謹的態度,就是因為銀行法案存在極大的憲政爭議。一方面爭議的雙方「具有同樣的熱誠和能力」,另一方面爭議已經「漫長」達幾十年。在本案開庭期間,雙方出庭的六位著名律師展開了長達九天的法庭辯論。可見問題之復雜,爭議之激烈都達到了罕見的程度。

所以,馬歇爾一開始就指出了爭議的歷史,並且認為這並非「尚待解決的問題」。由於一、銀行法案是經過國會充分辯論,並非「瞞天過海」獲得通過;二、第一銀行法案未被延期而過期後,「政府面臨窘困」,而「這個短期經歷說服了那些對其必要性最持偏見的人士」,(包括總統麥迪遜),於是第二銀行法案又獲通過。因此,要認為國會建立銀行是「篡權」,談何容易?「需要非同一般的勇氣」。(第2—6段)馬歇爾這里的用意是先聲奪人。

接下來是正題,在判決意見所說的第一個問題中可以分成兩個大問題:即第一是聯邦與州的關系及所謂主權問題亦即聯邦最高問題;第二是默示權力問題。邏輯上的要求很明顯,如果第一個問題的結論是,聯邦的權力是州授予的,第二個問題即對憲法授權的從寬解釋就無從談起。

第7——11段論證了聯邦的權力來源於人民。為此,馬歇爾回顧了憲法擬定和批準的過程。反聯邦主義的一個核心觀點就是:美國聯邦源自擁有獨立主權的各州,聯邦的權力是各州協議的授權,該協議就是憲法,所以解釋憲法必須首先考慮主權問題。主權概念一般指一個獨立國家的最高的、絕對的、排他的權力。美國從邦聯到聯邦的獨特的建國歷史,構成了主權究竟屬於州,還是聯邦,還是同時存在兩個主權的爭議。對此,聯邦黨人的高明解答是,美國的主權來源於「人民」。

然而,這個「人民」是指州的人民還是指不加區別的整個合眾國的人民?這個問題竟然到今天仍有爭議。(4) 令人更感興趣的是:最初憲法草案的前言是「我們新罕布希爾州、馬薩諸塞州、羅得島州和神聖庄園(和其他13個創始州)的人民確實命令、宣布和建立如下的憲法或我們自己和子孫後代的政府。」,後來上述「人民」被修辭委員會改為「我們合眾國人民」。(5) 這一修改至今原因不明而且事實上在通過和批准過程中並未引起什麼爭議。可見,在具體案件中也就是在司法中出現的重大原則爭議,在立法時根本就未能預見,盡管在如此重大的立法中也是一樣。

馬歇爾認為,由各州代表在制憲會議達成的文件只是一項提案,沒有約束力。通過制憲會議、國會和各州議會,憲法文件被交付給人民。人民在各州集會並採取行動,並不意味著人民自己採取的措施成為州政府的措施。人民完全有「接受或排斥」憲法文件的自由,並且人民的決定是最終的,不受各州政府的制約;相反經人民決定採納的憲法具有完全的強制效力,得以約束各州主權。憲法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將以前的聯合轉變為一個有效的政府,擁有巨大和最高的權力,所以這個政府必須起源於人民,而人民完全有權重新獲得和修正對政府的授權。(第8---10段)

關於聯邦與州的關系問題剩下的已不復雜,因為憲法第六章對聯邦最高原則作了明文規定,不需要復雜的司法推理。

從第16段開始,馬歇爾開始困難的司法推理以揭示憲法的「默示權力」。他的思路大體如下:我們正在解釋的乃是一部憲法----目標與手段的關系----手段的「必要與合適」如何解釋----從嚴解釋的害處----對憲法條款「位置」和「措辭」的解釋方法----只要目的合法,所有「合適」的手段都是合憲的----探究為實現憲法授權的目標而選擇手段的必要程度是司法越權。

馬歇爾認為,憲法確實沒有在明示的國會權力中列出建立銀行或企業,但憲法也沒有排除附屬的或默示的權力。憲法的性質決定了它僅能勾勒宏偉綱要、指明重要目標,而對於組成這些目標的次要成分,即默示權力,只能根據目標本身的性質推斷出來。如果認為憲法權力僅僅是明文列舉的,還有必要在第一章第九節作專門限制嗎?

不可否認,對政府權力進行限制是憲法的基本功能之一,但這並不等於否認一個有效政府在實施憲法授權的運作中具有充分的選擇手段的權力。馬歇爾說:「根據理性的要求,有權行為並有義務履行該行為的政府,必須被允許選擇手段。」(第20段)(6) 他恰當地論證了創設企業(銀行)的權力不是一項實質性的獨立權力,也從來不是為了它自身的緣故而被使用,而是為了實現別的什麼目的。因此這個權力是默示的。

根據憲法第一章第八節第十八段,上述作為手段的默示的立法權力被限制在「必要與合適」的措辭之內。那麼,什麼是「必要與合適」?馬歇爾用了大量篇幅對此進行了解釋,尤其是對「必要」一詞,因為馬州的律師認為「必要」一詞控制著整個句子(第26段)。在我們今天的許多法官或學者看來,馬歇爾對「必要」一詞進行如此復雜的解釋可能是完全不「必要」的,這導致了判決書的「冗長」。但我希望讀者在仔細的研讀後會產生興味昂然的感覺,因為這根本不是簡單的詞語之爭,而是關乎治國之道的憲法解釋的原則問題。試想,如果對「必要」從嚴解釋,美國能有今天嗎?無論是政府權力還是公民權利,都不可能在憲法中全部列舉。

馬州律師的觀點是:一、必要與合適條款盡管在授權的第八節中,但實際是限制為執行所列舉的權力而選擇手段的普遍權利;(23段)二、「必要」一詞應被理解為:執行授權而通過法律的權利,限於「必不可少」的范圍內,沒有它,該授權毫無意義(26段)。而馬歇爾認為「必要」在這里應以通常用法的意義來理解,即「方便」「有用」或「基本」的。他引證了憲法第一章第十節所使用的「絕對必須」條款和「必要」作比較,是很有力的。(27段)

接下來,馬歇爾舉了幾個例子說明從嚴解釋的害處。政府擁有對侵犯法律的人實施懲罰的權力,這是人人都承認的,但作為一個普遍的權力,這並不在憲法的明示列舉之中。列舉的只有「對偽造證券與現行貨幣提供懲罰」,「定義並懲罰在公海上所從事的海盜與重罪,以及侵犯國際法的行為」。未列舉的怎麼辦?例如,國會如果通過法律對盜搶郵件進行刑事懲罰,這對於國會被授權建立郵局與郵道是否「必要」呢?當然不是絕對必要的,因為郵局已經建立,權力已經行使;但是刑事懲罰對於上述權力的「有益行使」卻是「必不可少」的。

至關重要的是:「必要」是否有程度問題?如果有,馬歇爾認為也不屬司法探究的問題。手段是否具有「必要」的程度,屬於國會或行政方面的權力,而這一權力是憲法授予的。「假若在行使權力時,國會採取了憲法所禁止的措施,或以行使其權力為借口,國會通過法律去實現未授權政府的目標,那麼本院將具有沉痛責任去宣布這類法案不是我們國土的法律。但當法律未被禁止,且確實被設計來實現授權政府的任何目標時,如要在此探究手段的必要程度,那本院就跨越了約束司法部門的界線、而踏入立法領地。本院否認對這類權力的任何覬覦。」(42段)。

這就是美國憲法的精神,任何權力都是有限的,惟其有限,才是權威。我們接下來可以看到,所謂「聯邦最高」也是在有限的范圍內具有意義。

證明銀行是合憲的,那與州的征稅權何干?本案判決的第二部分回答這個問題。

根據美國憲法,州的征稅權至關重要,且被各州所保留,不得被聯邦政府剝奪。憲法僅明確禁止各州徵收關稅,且在第十修正案中規定「憲法未授權給合眾國、 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所以要論證馬州對美國銀行征稅違憲並非易事。

馬歇爾在這里有兩個邏輯起點,似乎都涉嫌武斷。一是「憲法最高」,即「憲法的首要特性,是它有能力從它的隸屬成員那裡收回這項權力。」(48段);二是馬州對美國銀行的征稅是摧毀性的,「摧毀的權力將抵觸創建與保持的權力」(50段)。如果這兩個前提有疑問,最後的結論當然不能成立。所以這里首先要澄清這兩個問題。

憲法最高不可能包含「它有能力從它的隸屬成員那裡收回這項權力」的「首要特性」。已經賦予的權力可以隨意收回?這不是憲法最高,而是憲法無限。以馬歇爾之偉大出此斷語是令人不能理解的。由此,我查看了另一譯本,其譯文是:「憲法具有一項公認的至高無上的特性,它可以使權力對某一事物失效,即使是征稅權。」(7) 也就是說,州的征稅權不是可以收回的,但卻可在對「某一事物」行使該權力時因違憲而「失效」。

至於判斷馬州對美國銀行征稅屬於摧毀性的行使征稅權,馬歇爾並沒有說明理由。這看似武斷,但請讀者不要忘記:我在前面交代案件事實時已經說明,馬州的所謂對銀行征稅的法案所適用的對象只有一個,就是美國銀行設在馬州的分行。其目的顯然就是要讓後者無法生存,因而是摧毀性的。作為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案件事實問題一般不做論證。

顯然,兩個邏輯前提都是存在的。「聯邦最高」的抽象含義,即聯邦的憲法和法律控制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而不能反受其控制,從來都不會受到反駁,然而在本案的應用卻受到否認(第50、51段)。所以,馬歇爾反復論證了「聯邦最高」的解釋原則,「在作出這種解釋時,任何將挫敗最高政府合法運作的原則,都是不能被接受的。最高地位的要旨即在於:在其范圍內掃除一切行動障礙,並改變次級政府的每項授權,使其自身的運作免於次級政府的影響。」(第53段)

然而以上這些都不重要,導致本案判決名垂青史的真正原因在於:馬歇爾在論證聯邦主義時緊密地聯系了民主主義。在論證聯邦「最高」時,其前提是「有限」;在承認征稅屬於主權時,其前提是「選民」的控制與授權;因為選民的不同,所以馬州政府無權對「合眾國政府的運行征稅」(第71段)。

❸ 美國是怎麼處置問題銀行的

處置方式有很多。
1、一方面直接罰沒處理。
2、另外可以直接拍賣。
3、還有就是直接破產。
處理問題 銀行的方式太多了。主要以上幾種吧。

❹ 美國有什麼銀行

美國銀行 bank of america簡稱BOA一般常見兩類賬戶zd
最常見的就是兩類賬戶,內一就是支票賬戶checking account,另一容個就是儲蓄賬戶,savings account。
支票賬戶
如果你只想方便的存取錢,而且賬面上的資金額度也很有限,開基礎的支票賬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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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德國銀行為什麼要接受美國機構的罰款

德意志銀行近日證實,美國司法部等監管機構向其開出了高達140億美元的天價罰單。原因是認為德意志銀行在2008年金融危機時參與了違規金融活動。
這是美國對在美外國銀行開出的史上最高罰單。

在【亞投行的前世今生腥風血雨(一)】系列長文中,我提到過九十年代初,美國曾經以炸彈襲擊方式,炸死了德意志銀行董事長赫格豪森(栽贓西德紅軍旅)。然後整掉法國銀行巨頭,最終令德法聯手拯救東歐經濟危機的構想胎死腹中,美國操縱的IMF和世界銀行最終主導了東歐。

跟二十多年前相比,美國採取手法有了一些變化,但針對國仍然是德法兩國。在這次追殺德意志銀行之前,2014年6月,美國司法部宣布對法國巴黎銀行處以89.7億美元罰款,理由是後者為美國實施制裁的國家轉移資金,違反美國法律。

法國佬這個虧吃得不明不白,但只能忍氣吞聲。德國這次被罰的理由也是違規,所謂規則,就是美國規則,「閻王要你三更死,你就活不到天亮。」

德意志銀行是德國金融業的巨無霸,也是標志性企業。默克爾每次來華訪問時,這家銀行的董事長總是隨團第一人選,約瑟夫.阿克曼(瑞士人)時代更是如此。中國市場同樣也是華爾街與德國金融業競爭的主要場所,當然,這只是冰山一角。

去掉艱深難懂的金融術語,說下美國這次追殺的幾點起因:

一,政治沖突,

德國在烏克蘭危機與歐債危機中,都扮演了歐洲領導者的角色(離不開法國佬 的配合),這必定會引起美國的警惕和不滿。默克爾甚至在談到解決敘利亞危機時,希望能與阿薩德政府合作,共同打擊ISIS。

在美國眼中,這絕對是一種政治挑釁,與阿薩德合作不符合美國在中東的根本利益,背後隱藏的可能性就是中俄德三國合作,這樣的陣營決不能存在。

二,黃金儲備

去年10月7日,德國央行公布了長達2302頁的一份文件,公開其黃金儲備的具體地點,並保證每一塊黃金都有跡可循。無論是倫敦,巴黎,法蘭克福人們都不必擔憂,但真正矛頭指向了美聯儲在紐約的地下金庫。

德國去年在紐約存有3384噸黃金,儲量僅次於美國本身,居世界第二位。2012歐債危機期間,德國已經借機想把黃金移回法蘭克福,如果真的這樣做,那麼美國的財政狀況必定進一步惡化。

雖然當今世界貨幣早與黃金脫鉤,但黃金仍然是民眾最後的信心所在,用什麼支撐信用?美國比誰都清楚。

如果每個都國家都像烏克蘭那樣將黃金送給美國,那才是真正的民主自由好好孩子,可以賞朵大紅花。

德國的想法,更可能觸發其它國家移回美國黃金。大家雖然嘴裡不說,但都在蠢蠢欲動。

三,希臘債務問題

希臘躺地打滾,以公投方式拒絕償還債務的新聞,令我們這些未經民主啟蒙的吃瓜群眾曾看得目瞪口呆。

2015年6月5日,希臘連本帶利統統不付,這樣的違約風險如果擴散至整個歐洲,後果可想而知,但德國人沒有什麼辦法,因為希臘背後有人。

6月7日,兩名德意志銀行CEO辭職,德國接下來了加大了追債力度,希臘欠歐洲的錢,實際上就是欠德國的錢,債務遠遠超過他們欠法國和義大利的金額。

希臘債越拖,德國銀行日子越不好過。

到了2015年第三季度,德意志銀行虧損為62億歐元,而2014年德國人以七折價格賤賣80億歐元系列股票時,仍能強顏歡笑。

三季度巨虧震動了全球金融界,但美國在此前後的動作,不是拉兄弟一把,而是落井下石,不斷以各種理由起訴德國佬,金額也不斷加大,趁你病要你命。

再看德意志銀行的主要收益。

沒有利潤,任何一家企業都無法生存下去,銀行業也是一樣。德意志銀行收入分三塊。

1,傳統業務(儲蓄,信貸)

2,保險業

3,投資業務(風險極大)

他們的主要收入就是來自投資業務,這跟中國的銀行不大一樣,我們主要是來自傳統業務,這些年也有金融專家(從西方畢業的)一直在喊中國銀行業要改變收益結構,將來要以投資業務為主。自稱超高回報的理財產品滿天飛,這只是表像,與狼共舞才是那些專家的真正目的。一句話:不作不死。

中德國情不同,德國這樣做並非錯誤,但他們被美國坑得不敢聲張。德意志銀行主要合作者為大眾,賓士,寶馬等超大工業企業,利益密切相關。

大眾被美國罰得很慘,丑聞美國一直掌握,但什麼時侯拿出來弄死你,則是技術問題。大眾去年因排放量標准做假被整,挨了美國天價罰款。誰受益,誰吃虧?自不必多問。

在德國,法國忍氣吞聲的情況下,美國仍然沒有罷手的意思,這次直接對德意志銀行開出巨額罰單,顯然是要德國人向九十年代一樣,把國家發展軌道納回到美國軌道。

再搞獨立自主會死得很難看,歐洲是美國核心利益的重中之重,決不允許有任何人挑戰。

柏林只有兩條路可走。

1,選擇屈服,避免美國進一步動作。對德意志銀行動手,只是開始。但只能治標不治本,因為美國資本的貪婪永無止境。

2,在歐洲選擇與巴黎結盟,在政治上與莫斯科接近。如果不介意北京的影響力深入到歐洲核心領域,跟北京合作也是非常不錯的選擇。

倫敦太自私,老江湖已經從歐盟脫身了,東京是條狗,談不上合作。

美國最終目標就是歐元,雖然他們竭力否認這一點,但從1999年歐元出現時,美國就一直坐立不安,2012歐洲雖然渡過了歐債危機,但等到德國銀行業倒下時,歐元肯定會被美元打得滿地找牙。

歐洲現在最緊迫的問題並不是金融,而是難民湧入,這個問題不解決,一切無從談起,結要一個一個解,默克爾已經有了悔意,她不是作惡者,但卻是歐羅巴斯坦的始作俑者,就看德國佬如何解決吧!

歐洲不團結由來已久,當年對納粹搞綏靖,現在對美國也是以迎合為主。

他們的希望在東方,可惜,現在他們還是分不清方向。

❻ 美國歷史上最大銀行倒閉意味著什麼

你錯了

不是美國最大銀行倒閉 美國最大銀行是花旗
你的意思是歷史上美國倒閉的最大銀行吧 華盛頓互惠銀行~美國第四大銀行
不意味著啥 美國出現金融危機了

❼ 美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他們各自的功能是什麼

美國的銀行監管

與其他國家銀行監管的歷程不同,美國銀行監管體制建立之初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和其他政治事件,缺乏總體上的設計。事實上,因為聯邦體制、三權分立原則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美國形成了雙軌的銀行制度(州一級和聯邦一級)和與此對應的多層多頭的銀行監管體制,其復雜的框架體系非其他國家所能及。

追溯歷史,聯邦政府並非一開始就介入銀行監管,從獨立戰爭之後出現的商業銀行,很長一段時間處於州政府的監管之下(這使州政府在日後的整個銀行監管體系中佔有了一席之地)。1864年,《國民銀行法》出台,聯邦財政部按照該法設立了貨幣監理署(OCC),用於負責國民銀行的注冊(任何機構滿足注冊要求都可申請成為國民銀行)、檢查和監督,並以統一的紙幣代替了五花八門的州銀行券,開始了聯邦政府對銀行的法制監管。為了適應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富有彈性的「貨幣」體系,國會於1913年通過《聯邦儲備法》,建立了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美國聯邦儲備系統(FRS)(主要指在12 個地區設立的聯邦儲備銀行和在首都設立的聯邦儲備委員會等),規定由其發行統一的銀行券,並要求所有國民銀行都要參加這一系統,成為聯邦會員銀行,而州立銀行可自願參加成為會員銀行。實踐中,聯邦儲備銀行主要監管州注冊的聯邦會員銀行、根據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設立的銀行控股公司、在美國設立的外資銀行和美國銀行在國外設立的分支機構。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導致了1933年《銀行法》和1935年《銀行法》的出台。按照前法,美國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為存款提供保險,保護存款人的利益。FDIC通過執行保險,實施對參保銀行的監管。聯邦會員銀行可以自動地享有 FDIC的保險,而其他州立銀行可向FDIC申請,由其審批加入。實踐中,為了避免監管的重復,FDIC主要負責監管在州注冊、投保的非聯邦會員銀行的成員。而其他的在上述三個監管機構之外的州立銀行,則由州銀行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盡管美國由於歷史、國情、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形成了紛繁復雜的監管體系,但因為所有的監管都是按照法律的規定,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的,反而顯得有條不紊、分工明確,具有規范化管理的特色。再加上美國幅員遼闊,銀行機構眾多,為避免監管重復,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除了由有關監管當局在1979 年成立聯邦金融機構監察委員會,通過制定金融機構監管統一原則、標准和報告形式,協調彼此的工作之外,相應的監管當局在現場檢查中也都注意採用相同的檢查報告格式,從資本狀況、資產質量、管理水平、收益、流動性(俗稱駱駝評級法,CAMEL Rating System)和敏感度等量化指標方面考察銀行的經營狀況;而在非現場檢查上,則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統一的財務報表和統計資料,並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開發信息系統和經濟計量模型,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提高銀行非現場檢查的早期預警作用。

經濟危機後的1933 年《銀行法》規定了美國銀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有關證券業務主要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保險業務則受州保險廳和全國性保險同業協會的監管。盡管一些法律改革和法院判例已使分業經營的限制有所松動,但終結分業經營、開啟混業經營的法律解禁卻是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出台。該法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從事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盡管一時間可能很難整合所有的監管機構而成立統一的監管組織,但金融格局的變化還是引發了監管框架的調整。美國的監管被形象地稱為「功能性監管」(Functional Supervision),具體分工為:美聯儲作為綜合一級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可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行使裁決權;OCC等其他銀行監管機構、SEC和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分業監管,一旦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限制監管不適當,可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此外,要求各監管機構之間互通信息,加強聯系,以保證監管的健全性。

❽ 美國有多少個銀行倒閉

一年來美國破產銀行一覽
太平洋安全銀行
雷登頓市自由銀行
富蘭克林銀行
08.10.10 伊利諾州Meridian Bank
08.09.25 密歇根回州Main Street
08.09.25 華盛答頓互惠銀行
08.09.19 西弗吉尼亞州Ameribank
08.09.05 內華達州銀州銀行
08.08.29 喬治亞州誠信銀行
08.08.22 堪薩斯州哥倫比亞銀行信託公司
08.08.01 佛羅里達州第一優先銀行
08.07.25 加利福尼亞州第一傳統銀行
08.07.25 內華達州第一國民銀行
08.07.11 加利福利亞州IndyMac Bank
08.05.30 明尼蘇達州第一誠信銀行
08.05.09 阿肯色州ANB金融國民協會銀行
08.03.07 密蘇里州休姆銀行
08.01.25 密蘇里州道格拉斯國民銀行
07.10.04 邁阿密山谷銀行

哥倫比亞銀行信託公司
08.08.29

喬治亞州Inergrity銀行
08.08.29

誠信銀行
08.09.05

銀州銀行

❾ 美國宣布制裁伊朗18家銀行,原因是什麼

這件事其實要從伊朗核威脅來說起,因伊朗早先的核計劃導致含美在內的多個國家聯合對伊朗提出異議,並最終因伊朗承諾限制其核計劃後解除了對其的制裁,然而,美國在眾多國家都解除對伊朗的制裁後,又單方面的退出了這個協定,然後繼續對伊朗的制裁,所以才有了這一系列的舉措,直到上了熱搜的制裁伊朗18家銀行。

二.制裁伊朗銀行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事實上,當一種舉措涉及到國家這個層面的時候,你很難通過其表面現象去判斷它的影響,往遠了說,伊朗如果因為美國的這種制裁恢復核計劃,從而影響全人類的話,那麼這種連鎖反應甚至都可以看作是此次制裁的影響,換句話說,或許美國在這個時代已經對自己的能力有了錯誤的認知,畢竟核彈一出,第三次世界大戰絕對不會留下一個完整的地球,這是人類發展科技的最大弊端。

❿ 美國的銀行如何解決網路盜刷案件,有怎樣的流程,哪些機構參與其中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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