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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被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20 19:23:10

❶ 民間借貸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的單方處分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
原告與第三人曾為夫妻,二人於2010年月離婚,二人與被告為朋友關系。2010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並於當日原告、第三人在場時出具借條一份給原告收執。借款後經第三人催討,被告分三次通過現金償付給第三人合計20萬元,並於案件受理後由第三人向被告補充出具收條。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並未實際償付給第三人20萬元,被告提供的三份收條是被告與第三人串通偽造,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及第三人對於三份收條實際形成於本案立案受理後的證據瑕疵問題能夠做出合理的解釋,通過經驗法則判斷,鑒於被告與第三人系朋友關系,並不能排除存在先收款後補收條的可能,對二人的辯解理由予以採納。並認定被告在第三人的催討下,將20萬元借款分次償付給第三人的行為構成對案涉借款的合法有效清償。
律師說法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有一類案件涉及到在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單方處分夫妻共同債權的處理。現實生活中,基於多種原因,在涉及夫妻共同債權的訴訟中,可能存在虛構共同債權或虛假處分債權,如果處理不當,易造成不良的法律後果和社會後果。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在事實認定、證據認定等方面都應當慎之又慎。對於夫妻共同債權的單方處分,一般只要當事人認可或當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據自認的證據規則,是能夠予以認定的。法院在審查時應嚴格對待,實行完全舉證責任制度。即在當事人認可事實的基礎上,要求當事人對其單方處分行為進行舉證並對其合法、合理性做出解釋,法院在認定事實及認證證據時,不僅嚴格適用證據規則,還要通過生活的經驗法則進行綜合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根據本條規定,以下兩種情況,按照個人債務處理: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採取證明責任倒置的方法,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非舉債一方有證據證明存在兩種例外的抗辯事由。因此,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2)《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對於「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❷ 銀行工作人員借款要處分嗎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與接待雙方的工作職務沒有關系

你其實內想表達的意思就是 借款人起訴容的事情讓銀行知道了 銀行覺得雖然是個人間的借貸關系 但是由起訴書中提及了工作單位(比如銀行的名字) 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所以要懲罰性的處罰你

個人認為 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銀行員工不能以個人為主體進行借貸 所以銀行沒有處罰你的強制性 即便銀行內部有規定 例如員工如果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被告 且是 民間借貸糾紛案由的 銀行有權利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管理條例 也於法無據 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如果處罰了你 你就去勞動監察大隊反應 行政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 銀行不是行政機關 更不可能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你和銀行的矛盾屬於勞動爭議

❸ 欠債不還的老賴,是黨員要處分嗎

欠債不還的老賴黨員是要受到處分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回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答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3)借錢被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❹ 公務員利用職務向企業借錢未即時還是否范罪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是一種非刑罰處罰方法,是為了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即確認某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卻不判處刑罰。
在過去一段時間,對被免予刑事處罰的公務員,一般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如1988年,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賄賂罪被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規定,審判人員因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目前,上述規定已由《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所取代,而這兩項法律法規均未就公務員被免予刑事處罰後的政紀處分檔次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有關表述不夠嚴謹、周密。
應當明確的是,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時代背景下,對公務員的政紀處分,在政策導向上是進一步體現從嚴原則的,故公務員被免予刑事處罰後應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在具體適用上,應把握以下三點:一是明確必須給予處分,且被免予刑事處罰意味著已構成犯罪和嚴重違紀,一般應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二是明確從寬處理情節運用規則。自首、立功等從寬情節已在刑事審判中得到充分考慮,在追究政紀責任過程中不宜再重復考慮。三是明確對公務員因受到刑事處罰被開除的,一般不宜僅以改判免予刑事處罰為由改變原處分決定。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有問題可以隨時追問我。

❺ 部隊上的人借錢不還有什麼處分

保存好證據,軍人也要承擔責任,可能不止是處分,甚至可能是刑事責回任。軍人不是外交官答,沒有刑事豁免權。你可以先向部隊反映,但一定要保存好借據之類的證據,以免被人毀掉證據。不行,再向上級反映。再不行,向法院起訴,可以是地方法院,也可以是軍事法院。他們管,當然好。如不管,你可以藉此擴大影響。部隊最愛面子,影響到一定程度,他們就不得不管。你要嚴防他們拖你,一定盡速辦理。你一定能成功。

❻ 黨政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應如何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這一規定強調營利活動必須是「違反規定」的。

投資理財是現代社會人們獲得財產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徑。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合法的投資理財和民間借貸行為,應予保護。但當前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屬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有的違規借貸資金巨大,極易誘發貪污、挪用公款或受賄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以合法財產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合法財產放貸,但放貸對象系其管理服務對象,對數額較大的應以違紀論處。領導幹部從事的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損害了其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且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有本質區別。因此,應以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論處。

以合法財產向非管理服務對象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其合法財產放貸,放貸對象並非其管轄范圍內的人員,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的,則應區分情況分析。對於其中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的,可根據《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黨政領導幹部的放貸規模、次數、從事放貸時間長短、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其中放貸數額巨大、放貸次數和涉及人員多、持續時間長、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應盡快研究並明確處理依據。
(作者 趙煜 李文博 單位: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

(6)借錢被處分擴展閱讀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❼ 稽查人員向零售戶借錢會受到處分嗎

你的問題是說稽查人員向零售戶借錢會受到處分嗎?我覺得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也就是說你借錢不可能收到處分的。

❽ 借錢給別人是的財產權處分權還是使用

您好,當事人行使的是財產處分權!

❾ 教師涉足民間借貸案,會處分嗎

總的來說,正常的民事糾紛引起的涉訴情形,並不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所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

特別情況,如果民事判決書生效後,作為被告逃避履行生效判決所載明的義務,那麼是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引致行政處分。

相關法律法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
    (八)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
    (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准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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