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財產處分
Ⅰ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現實問題
顧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去世,顧某有一子一女,兒子在外地打工,顧某隨女兒生活。在和女兒生活的過程中,顧某立下自書遺囑,讓女兒在自己去世後繼承房產。數年後,顧某去世,女兒拿著遺囑繼承了房產。但對於顧某其他在遺囑中沒有涉及的遺產,兒子和女兒在如何繼承上產生了爭議。兒子認為應該均分,女兒認為應參照遺囑的原則全部由其繼承。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除此之外,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產,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產,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遺產,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也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這則案例中,顧某雖然立有遺囑,但沒有處分所有的財產。對於除房產外其他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由子女倆繼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Ⅱ 妻子立遺囑處分共有財產有效嗎
妻子立遺囑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其中對於共有財產中屬回於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為有答效,對於其餘的財產處分行為屬於效力待定行為,如妻子事後取得了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得到了丈夫的追讓則該部分遺囑處分有效,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Ⅲ 立遺囑後又對遺囑財產進行了處理,遺囑還有效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版》第39條的規權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由此可見,立遺囑後又對遺囑財產進行了處理的,應當視為遺囑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Ⅳ 立遺囑人生前可否處分遺囑中財產
房子已經賣出,賣出後的房子不再是遺囑人的財產,遺囑對房子無效。遺囑無效的其中一條就是: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致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指遺囑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並於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導致遺囑無效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導致的失效二、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三、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四、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五、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六、有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七、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失效八、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九、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十、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十一、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Ⅳ 遺囑處分他人財產有效嗎
無效的。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很明顯處分他人的財產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Ⅵ 立遺囑人能處分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嗎
立遺囑人能處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因為立遺囑人在死亡前是該財產的所有權人版,有權利按自己的意思權處分自己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遺囑人生前的行為使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則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9.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Ⅶ 關於遺囑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有哪些規定
《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因此,如果夫妻一方的遺囑擅自處分了共有財產,其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遺囑應認定部分無效。
Ⅷ 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是否有效
當然沒有。只能處分自己遺留的合法財產。
Ⅸ 遺囑什麼情況下無效,遺囑中處分了他人財產是否有效
無效情形:1、遺抄囑人不具有完全行襲為能力。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4、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5、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5、有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6、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失效。7、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致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8、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9、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10、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11、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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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的部分是否有效
當然無效 。死者只能處理屬於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無權處分;另外,如果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應當法定繼承。
法條鏈接:《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