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日
1. 持續性違法行為的定義
呵呵,這個問題問得很好。從法理層面上說: 1、《最高人民法院函(關於如何專計算土地違法行為追訴時屬效的請示)》[1997]法行字第6號,這個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為具有繼續狀態」。就是說,只要在土地上的違法行為沒有停止或改正,一直算作違法持續,不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兩年未被發現。 2、由此可見,政府依法處理,是沒問題的。
2. 違法行為在幾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年指的是一般的行政違法案件
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 違法行為在多少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是行政處罰法關於時效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規定的兩年超過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如果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行為發生的兩年內已被行政機關發現,但違法行為人在兩年內未被查獲或者違法行為人逃避處罰,在兩年後行政機關將其查獲,仍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4.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里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出售豆豬肉的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對於這種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其最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合並處罰。
5.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追訴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由於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復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實踐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對時效問題作出了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一規定,對於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應依照特殊法的規定,以6個月為限,不再執行兩年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關於時效的規定,有很積極的現實意義,一方面是對於未過追訴時效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體現了執法的嚴肅性。另一方面是對於違法行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的,不應再追究其行政責任,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如果在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超過了追訴時效,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終止調查,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體現了行政處罰的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4. 怎麼解釋行政處罰法中的"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並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
在認定違法行為是否處於連續狀態時,應當允許獨立的違法行為之間存在適當的時間間隔,且間隔時間不宜過短。
參考刑事追究時效制度,即行為人在前一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期內又做出新的違法行為的,前一違法行為的追究期限從後一違法行為做出之日起計算。
因此,當事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實施的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之間的時間間隔,可以考慮不超過2年,否則不能認定為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違法行為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5. 違法行為在2年內被發現的,行政處罰是否有時限限制
有時間限制。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要正確理解該條的規定,應把握三點:
(1)該條的「發現時間」是指行政機關的立案時間,不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
(2)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運輸違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時間,應當從最後一天將違禁物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對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如某公民自從接通電源時就開始偷電,該案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該公民停止偷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違法佔地建住宅,其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期限的,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處理。
(5)違法行為日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做出時限相關規定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兩年時效期限,也就是說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沒有發現的,不得再做出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時效的規定是六個月。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規定,你說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應當是違法的。但是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行為有什麼樣的影響,法律並沒有規定。從法理上來推斷,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是無效的,可以提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6. 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或連續繼續行為終止之日起2年後不再處罰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或連續繼續行為終止之日起2年後不再處罰指的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後的兩年,或者連續性的違法行為在結束了2年後不再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6)違法行為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7.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還給予行政處罰嗎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版,法律另有規權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適用此條款須注意以下幾點:
.在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法行為,在兩年後,無論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行為,對行為人不能再給予行政處罰。
.兩年的期限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行為發生日指違法行為完成日或停止日。
.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所謂連續行為,指行為人在一定時間內連續數次實施了同一性質完全相同的違法行為,如某人在一個月內三次偷盜少量公私財物。所謂繼續行為,指一個違法行為發生後,該行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狀態一直處於持續狀態。如非法存放槍支彈葯。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自最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或期限,可長於兩年,或短於兩年。
8.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是行政處罰法關於時效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規定的兩年超過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如果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行為發生的兩年內已被行政機關發現,但違法行為人在兩年內未被查獲或者違法行為人逃避處罰,在兩年後行政機關將其查獲,仍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4.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里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個行政處罰法規定。
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出售豆豬肉的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
對於這種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其最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合並處罰。
5.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追訴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是由於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復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實踐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對時效問題作出了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應依照特殊法的規定,以6個月為限,不再執行兩年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關於時效的規定,有很積極的現實意義,一方面是對於未過追訴時效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體現了執法的嚴肅性。
另一方面是對於違法行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的,不應再追究其行政責任,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如果在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超過了追訴時效,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終止調查,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體現了行政處罰的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8)違法行為日擴展閱讀:
違法行為又稱「無效行為」。不合法行為的一種。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與客觀上不合法行為不同之處在於,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從而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侵犯。
主觀上的過錯指故意或過失兩種主觀狀態。根據違法性質,違法行為可分為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等;
根據對社會的違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犯罪)。
違法就是指違反現行法律,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
違法行為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即犯罪行為)。按照其違反的法律,可分為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違憲行為。
違法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則是指嚴重地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們在這里是從廣義上對違法進行論述的。
違法與犯罪的聯系是犯罪一定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區別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為嚴重,犯罪行為大多數要負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與其他一些行為的存在著區別。首先,違法行為不同於違反道德的行為。許多違法行為,是犯罪行為,同時也是違反道德的行為。
但是,並非所有違法行為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同樣,有些違反道德的行為並不構成違法行為。其次,違法行為不同於法律上無效的行為。
違法行為當然不能發生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希冀的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結果。但是,不能認為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有些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也並不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