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處分前
❶ 共產黨員判刑後一般會有什麼處分
黨員違犯刑法,受到刑法處罰的,一般應開除黨籍,但如遇下述情況可變通辦理:
按照《中央關於處理受刑事處分的共產黨員黨籍問題的規定》的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如黨員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或被判處拘役、管制,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根據其犯罪情節和一貫表現,可以開除黨籍,也可以不開除黨籍,但必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反革命罪犯和經濟犯罪不在此列。因過失犯罪被判處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又收監執行的,其中有的人過去一貫表現良好,又確實符合黨員條件,為了慎重對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開除黨籍,但必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
因缺乏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不足以及其他某些過失犯罪,被判處刑期較短的有期徒刑(或宣告緩刑)的,其中有的人過去一貫表現良好,又確實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為了慎重對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開除黨籍,給予其他黨紀處分。
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如有下列情況,應予開除黨籍:違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一般應開除黨籍;對於嚴重觸犯刑律的,必須開除黨籍;對於緊跟篡黨奪權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和打砸搶分子,原則上都要開除黨籍;犯了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分的,必須開除黨籍。
(1)黨員處分前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章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
(一)因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二)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六)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前款第三項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❷ 黨的紀律處分有幾種對黨員的處分有幾種
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網上有的是,去查查亞
❸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有哪些要求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的要求如下:
1.要把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以及產生錯誤
的主客觀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觀事實為基本依據;
2.要根據事實和黨內法規認定所犯錯誤的性質;
3.根據錯誤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以及所犯錯誤黨員的一貫表現和對待錯誤的態度,確定給予
哪種處分;
4.嚴格履行黨章規定的處分黨員的手續,即我們通常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得
當,手續完備」的20字方針。只有這樣做,才能實事求是地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
(3)黨員處分前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
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
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
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
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
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
嚴相濟。
❹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必須掌握哪些基本原則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必須掌握本原則有: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違紀事實為根據,以黨的紀律為准繩,使所給予的紀律處分與違紀錯誤的性質、情節相適應。實事求是貫穿於實施黨紀處分活動的全過程。必須客觀地收集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准確地運用黨紀處分規定;必須做到有紀必依,有錯必糾。
(2)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
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貫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的一項重要原則。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必須做到: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違犯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執紀必嚴,違紀必究。
(3)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嚴格按照黨內的有關制度和程序辦事。不論對任何黨員的紀律處分,都必須按照處理黨內違紀案件的批准許可權,由黨的組織或紀律檢查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4)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任何黨員的權利都受紀律的保護,任何黨員的行為都受紀律的約束,任何黨員的違紀錯誤都必須受到紀律的追究。
(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毛澤東在深刻總結黨內斗爭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正確對待犯錯誤黨員的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
❺ 黨員違規入黨怎麼處理
不能承認其黨員資格。
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准、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5)黨員處分前擴展閱讀:
據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違規異地入黨主要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不符合異地入黨條件。
根據規定,在外地固定的工作單位或地點連續生活兩年以上,方可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關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審查發現,部分異地入黨人員存在「飛過海」入黨問題。所謂「飛過海」入黨,就是長期工作、生活在原戶籍所在地,卻以與外單位合作經營、投資開發、資金入股或僱傭等名義違規在外地入黨。
二、是發展程序不規范。
根據規定,入黨積極分子必須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才能列為發展對象。審查發現,違規異地發展黨員存在培養考察時間不滿一年,檔案材料塗改、造假,入黨手續不全,重要時間節點矛盾明顯等問題。
三、是政審把關不到位。
根據規定,受理政審單位為具有發展黨員工作審批許可權的鄉鎮(街道)黨(工)委和市級部門黨(工)委,村、社區和企業等基層黨組織無權受理政審。
❻ 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多少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考慮到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的情況較為復雜,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1、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2、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經合並處理後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後,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3、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6)黨員處分前擴展閱讀: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正式印發。
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於2015年10月18日由中共中央印發,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頒布實施,細化了黨章對黨員、幹部的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與時俱進,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資料:中紀委答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如何確定處分影響期?
❼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同一違紀行為導致新的損失如何處理
應當從重處分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
第二十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❽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從重處分,是指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8)黨員處分前擴展閱讀
黨員負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❾ 黨員受到黨紀處分,處分決定放入當事人檔案前,是否需要當事人簽名。依據條款是什麼
需要當事人簽名,這是處分執行的送達環節,告知本人正式處分、聽取本人申辯等。
依據如下:
《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第十四條一般情況下,案件在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決定前,應派人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本人如對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提出不同意見,應寫出書面材料。
沒有書寫能力的,應由談話人將其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並交本人簽字。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應作好談話記錄。
(9)黨員處分前擴展閱讀:
《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下級黨委、紀委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有關的各級紀委和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五)犯錯誤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六)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提意見的說明。
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據;
(二)錯誤事實材料、被檢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意見及檢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被檢查人的書面檢討。
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行政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處理意見或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與本人見面材料、本人意見和有關組織的說明;
(二)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檢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免予起訴或不予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偵查終結報告、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條案件審理部門或審理人員,接到下級紀委呈報的案件或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給予受理。
❿ 1997年之前黨紀處分的依據是什麼
此前黨紀處分主要依據各時期中央和中紀委發布的單行黨紀處分條規,對於條規沒有明確規定的違紀行為可以參照或比照現有條規執行。下面列舉部分各時期發布的黨紀處分條規目錄:
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更換小汽車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中紀發[1996]15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處理黨和國家機關正副省(部)級幹部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問題的通知 (中辦發1991年16號)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共產黨員接受異性按摩應如何處理的答復(中紀辦[1995]84號)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印發《關於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的通知(中紀發[1995]7號)
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1988年7月中紀委發布)
對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的共產黨員及有關責任者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1988年5月中紀委發布)
共產黨員在涉外活動中違犯紀律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1988年5月23日中紀委發布)
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的黨紀處理暫行辦法(1983年中紀委發布)
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補充規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中紀發1995年5號)
中共中央關於在"三反"運動中黨員犯有貪污、浪費、官僚主義錯誤給予黨內處分的規定(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中紀委1989.12.28)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中紀委1990.07.01)
關於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五條規定」的實施意見(中紀發〔1994〕5號)
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幹部違反廉潔自律「五條規定」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中紀發〔1993〕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中央節約檢查委員會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中央節約檢查委員會1952-3-12)
(10)黨員處分前擴展閱讀:
1997年之後黨紀處分的依據:
1997年2月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黨紀處分有了明確依據。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共三編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條。《條例》對黨內各種違紀行為及其處分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要求全黨自發布之日起貫徹執行。
《條例》是黨的紀律最為具體、系統、完整的條規,是黨內處理違紀案件的基本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它的發布是黨的建設的一件大事,是黨中央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使黨的紀律建設逐步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