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降級處分的影響期
『壹』 降級處分是降低工資級別的處分還是降低職務的處分
作為較為嚴厲的懲戒方式,行政撤職與行政降級有著諸多共同點,如:影響期限均為24個月,處分影響期內,都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解除處分後,都不視為恢復原職務、級別,以後職務、級別、工資檔次可以晉升,不受原處分影響。
共性之餘,二者也存在較大不同。首先,行政撤職和行政降級作用的客體不同。撤職處分撤銷的是公務員的行政職務。降級處分降低的是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公務員的職務共分12個層級,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每一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級
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在2006年公布實施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確將公務員的級別由15個調整為27個。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如副處級對應17、18級,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其次,撤職處分包含降級。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給予撤職處分,其職務撤銷重新確定,因職務對應相應級別,級別隨之降低,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降為27級,即撤職處分包含了降級的結果。而降級處分則一般不會帶來職務層次的變動。另外,受撤職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擔任領導職務,降級處分則無此項要求。
最後,行政撤職與行政降級幅度不同。根據《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受降級處分的,自處分的下個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為國家公務員最低級別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受撤職處分的,自處分的下個月起按降低一個以上的職務等級重新確定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科員受撤職處分的,按降低一個職務等級處理。辦事員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給予降級處分。」可見,降級處分,一次只降一級,已是最低級的,給予記大過處分。而作為開除處分前一格的懲戒方式,撤職處分具有很大幅度的包容性,根據錯誤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可以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也可以一降到底,重新確定為最低層次的辦事員職務。例如,調研員被撤職後,可以重新確定為副調研員,也可以確定為辦事員。這也體現出對開除處分適用的審慎態度。
有同志認為,行政撤職只能給予有領導職務的違紀人員,對於不擔任領導職務的違紀人員,只能適用於行政降級。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一方面沒能將撤職和降級的客體分清楚。行政撤職是對公務員職務的撤銷,公務員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不具有領導職務,同樣可以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如撤銷副主任科員職務,重新確定為科員或辦事員職務;另一方面此觀點割裂了懲戒措施的整體性,想當然的將行政處分種類劃分不同對象適用,有領導職務就用撤職處分,非領導職務就用降級處分,進而背離了根據錯誤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紀律處分的原則。受處分的期間分別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給予降級處分,降低一個級別。如果本人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不再降低級別,根據有關規定降低級別工資檔次;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如果本人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一檔,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給予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職務,並在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級別和工資;撤職時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處分期滿解除後,職務晉升按有關規定辦理;撤職後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為二十七級;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如果本人職務為辦事員,可給予降級處分。給予開除處分,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貳』 新公務員法對解除處分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受處分解除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2)行政降級處分的影響期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叄』 行政處分期滿後處分自動解除嗎
可以自動解除。依據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到期後,如果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解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3)行政降級處分的影響期擴展閱讀:
監委成立前,對原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處分期滿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由原監察機關按作出行政處分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解除處分。
監委成立後,對由原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期滿後如何履行解除處分程序,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實踐中,存在3種不同做法或意見:一是由監委直接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向同級政府通報。二是由監委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三是由監委呈報同級黨委批准後,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向同級政府通報。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監委成立後由原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期滿後如何解除處分
『肆』 受過記過處分會影響職稱晉升嗎
受過記過處分會影響職稱晉升的。
公務員在受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只有警告可以晉升工資檔次,其他的處分均不能晉升工資檔次,另外收到降級、撤職處分的,還應降低工資檔次。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行政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處分的影響期分別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本人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不再降低級別、根據有關規定降低級別工資檔次。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如果本人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一檔,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4)行政降級處分的影響期擴展閱讀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處分期滿解除後,職務晉升按有關規定辦理。撤職後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降為二十七級。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如果本人職務為辦事員,可給予降級處分。
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後新任職務的任職時間,從新任職務任命之日起開始計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職務層次的任職時間不得累計為今後晉升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
『伍』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版行政權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陸』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降級處分後果是什麼
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柒』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降級處分後果
黨員受到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行政降級會影響到工資收入以及解除降級後,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全文》規定: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捌』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多久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十八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8)行政降級處分的影響期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玖』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有哪幾種處分的期間為多長時間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9)行政降級處分的影響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4、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6、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7、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8、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9、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0、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12、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13、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1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16、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
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