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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黨紀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2 03:41:01

Ⅰ 請問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它們之間的區別

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之間最主要的區別是適用范圍不同:
1、組織處理是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機關事業單位涉嫌違規違紀的公職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等處理,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調整、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免職等。
2、紀律處分分為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黨組織的黨紀處分為改組、解散;對黨員的黨紀處分種類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3、政紀處分是指對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紀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Ⅱ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不同:

職責不同。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適用范圍不同。黨紀處分只能適用於黨員幹部,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無論是否為中共黨員都可以適用這兩種措施;

形式不同。組織處理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2)黨政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2015年10月19日選登的互動交流答復內容,組織處理具體形式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Ⅲ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多長時間內進行宣布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

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3)黨政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Ⅳ 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意思就是: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的幹部,在處理和處分未結束或未撤銷回期間,答不得提拔使用。
《中國共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受警告處分的黨員任職和考核規定: 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被評優秀;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不稱職;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不稱職;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

Ⅳ 政紀和黨紀處分的區別,最新黨紀政紀處分對照表

1、兩者在適用對象上存在差別

黨紀處分的對象是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公職人員。

對象上的差別,要求在具體適用中,對於非國家公職人員的黨員,不能使用政務處分進行懲戒;對於非黨員的國家公職人員,不能使用黨紀處分進行懲戒。

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因為既屬於黨紀處分對象,也屬於政務處分對象,就存在同時被給予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情形。基於這些不同,在立案過程中就存在黨紀立案、政務立案以及黨紀與政務同時立案的不同情形。

2、兩者在適用依據上存在差別

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而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

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但是,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決定了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國法是所有公民的行為底線,黨紀是對黨組織和黨員立的規矩。

黨紀與國法之間,不僅在於前者嚴於後者,更在於二者之間的互動,需要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強調紀嚴於法、紀法分開的同時,還要強調紀法貫通。

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國家公職人員,有時就涉及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如何匹配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嚴重違犯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開除公職。

此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在給予政務處分的同時,是否需要給予相匹配的黨紀處分,應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比如,黨員如果有違章停車、闖紅燈等行政違法行為,在接受了相關處罰以後,一般就不會受到黨紀處分。所以,在實踐中,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處分之間,輕處分一般沒有匹配的問題。

3、兩者在適用程序上存在差別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對同級黨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與此類似,政協及其常委會也應先免去其選舉或者任命的公職人員職務,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上述處分前置程序的特別規定只存在政務處分中,黨紀處分中不存在。此外,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監察機關以及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有權給予其處分,但是兩者不能同時作出處分。而黨紀處分只能由具有處分權的黨委或黨組織作出,其任免機關、單位無權進行黨紀處分。

4、兩者在權利救濟上存在差別

被處分人對黨紀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向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或其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而被處分人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申請復審的,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因此,黨紀處分決定的申訴不僅沒有時效限制,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政務處分的申請復審不僅有時效限制,還必須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而不能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黨組織復議復查工作應當在90日內辦結,而復審決定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

Ⅵ 黨員領導幹部違紀紀委作出處分決定後組織部門再處理有什麼依據

《黨章》第42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後組織部門再處理。

1、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支部大會討論;

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

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6)黨政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黨章第四十條中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里所說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 1 )違紀黨員的工作機密程度較高,或者其違紀問題涉及的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黨支部大會討論的;

( 2 )違紀黨員所在的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主要領導成員犯有錯誤,或因該組織領導人同違紀黨員有直接牽連,難以由該組織執行紀律的;

( 3 )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不經過他們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 4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區、跨單位的集團性違紀案件中確實需要由這些地區、單位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一並處理的;

( 6 )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

( 7 )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黨章

Ⅶ 受黨紀處分的幹部年度考核如何定等次

根據中央紀委、中組部、人部部相關文件:
《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了進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現對受黨紀處分的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機關工作人員和政府機關公務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 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 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 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中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Ⅷ 黨紀處分影響期分別是多長時間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 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8)黨政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Ⅸ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哪些規定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以下規定。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內容: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9)黨政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規定:

為更好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二、公務員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時,組織上已撤降其職務,為避免重復處罰,受處分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再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三、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規定之外,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仍按照《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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