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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違章扣分扣誰的

發布時間: 2021-01-19 05:23:06

『壹』 車輛違章後可以用他人的駕照扣分嗎

車輛違章後不可以用他人的駕照來消耗這次扣分,這樣屬於違法行為。

一、國家法律法規

把個人資料提供給其他人違法消分,雖可能獲得短期的利益,但會泄露自己的個人信息及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切莫存有僥幸心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貳』 機動車違章扣分當時就扣在駕駛證上了嗎

機動車違章扣分是否當時扣在駕駛證上要看具體情形:

一、交通警察現場查處的違法行為,交警查處的是駕駛人,如果違法行為按照規定應當給予記分處罰的,記分處罰記錄在駕駛人的駕駛證上。

二、通過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是機動車的車輛信息,在機動車車主或者實際駕駛人未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之前,不會記錄到駕駛證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 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

第二十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機動車違章扣分扣誰的擴展閱讀: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准駕車型考試。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叄』 機動車違章扣分當時就扣在駕駛證上了嗎

不是,如果是現場查罰違章的,就會現場登記駕駛證和行駛證,要去交通大隊處理時才會扣分專的屬,如果該駕駛員不去處理,該汽車就不能年審,其他駕駛員不能代替。如果是拍照記錄違章的,就只認車輛牌照,需有駕駛證去處理才會扣分。

『肆』 請問我開別人的車違章了,是扣誰的分。

扣駕駛人的駕駛證上面的分。

如果罰單上明確要扣分上面會有駕駛人的駕駛證號。

車管所是不管哪個開車,只管違章的那個車,車管所找車主,你可以叫借你車的人去處理消分,也可以用你自己的駕照去消分,也可以用其他人的駕照。

要駕照本人帶上駕駛證正副本和身份證,行駛證正副本去就可以了。

(4)機動車違章扣分扣誰的擴展閱讀

記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

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參考資料

網路-車輛違章

『伍』 開公享私家車違章扣分,是扣誰的分

扣分累積記來分達到自12分的,需要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學習科目一七天,然後車管所安排,考試及格了清除扣分。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科目一考試及格之後還要考科目三,才能清除扣分。
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准駕車型考試。

『陸』 處理非本人機動車違章扣分扣誰的分

從描述來看,用哪個駕駛證去處理機動車違章就會扣那個駕駛人的分。
因為到版車管所現場處理機動車違章,是需權要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方可。在處理違章時,就是對機動車駕駛人和處罰,處理後責任轉移到駕駛人身上,當需要扣分的,就會對處理違章的駕駛人的駕駛證扣分。所以說描述中所問的情況,即使是非本人機動車違章扣分的,用誰的駕駛證處理就會扣那個駕駛證的分。

『柒』 違章扣分是扣車主的還是扣開車的人的分

交通違章行為,被交警當場開罰單的情況下,扣分是扣當事人(駕駛員)駕駛證的分。被監控探頭拍攝的情況下,有當事人前往交警大隊確認違章行為的,就扣當事人的;沒有人認可的違章行為,車管所會以阻止車輛年檢的方式,要求車主處理完畢違章行為之後再辦理車輛的年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准駕車型考試。

(7)機動車違章扣分扣誰的擴展閱讀:

處理違法行為必須要駕駛證本人到場。需要攜帶的資料:駕駛人身份證、駕駛人駕駛證、行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處理違法行為時,可以對違法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

通過辨認證據圖片、圖像或者當事人書面陳述和簽字確認、詢問當事人、收集證人證言、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等方式能夠確定機動車駕駛人的,應當固定證據,對駕駛人依法處罰。不得對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員進行處罰。

『捌』 別人開我的車違章扣誰的分

這理應是要扣開車司機的駕照分的。但是車管所是不管是誰開車的,只管違章的那個車,車管所找車主,你可以讓借你車的人去處理消分,也可以用你自己的駕照去消分,也可以用其他人的駕照。

如果是現場處罰,登記了駕駛證信息的,那就只能駕駛員本人去扣分。處理違章時需要駕照本人帶上駕駛證原件和車輛行駛證原件。

(8)機動車違章扣分扣誰的擴展閱讀: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

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大致分為:

一、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二、駕駛員並非車主,而是在辦私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暫時無力賠償的,應由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暫時替他支付賠償費。

三、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賠償對方10%的損失。

『玖』 我的車別人開著違章了扣誰的分

如果是現場處理那就是扣開車的人的駕駛證分。目前部分地區已採用「實名制處理交通違章」制度,違章人員必須現場出示本人身份證及駕駛證,扣分就扣在當事人駕駛證上:

1.按照《道路交通法》等法規的規定,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違章記分一旦達到12分上限,駕照將被扣留,駕駛員必須重新接受為期15天的交通法規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再次擁有駕駛資格。

2.由於同一輛車,駕駛員可以是不同的人,此前,不少司機抓住了這個空子,採用「借車本消分」的做法,借用有駕照、並不開車上路的駕駛員的駕照,清除交通違章記分。個別人甚至以此為業,從事「清除交通違章記分」生意,手中掌握大量沒開車上路的駕駛員的車本,再次「分配」12分違章記分。

3.為應對「多個車本消分」現狀,北京市交管局已採用「實名制處理交通違章」制度,即駕駛員前往交通執法站,處理探頭等監控設備拍下的違章記錄時,必須出示本人駕照和牡丹卡,如果同時出示了他人駕照和牡丹卡,那麼被出示人必須同時在場,否則將被交警「駁回」,不予辦理。

4.據市交管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要求車本、牡丹卡本人到場,其實早已有要求,但當執法站業務過於繁忙、等候處理交通違章的駕駛員過多時,交警會適度放鬆該規定。今後,交警處理交通違法前,將仔細核對駕照、本人信息,一旦發現不符,則「拒絕辦理」。

(9)機動車違章扣分扣誰的擴展閱讀:

1、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2、記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

3、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注意:

1.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2.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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