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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後能否給予撤職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19 03:42:56

⑴ 幹部被免職後的待遇,免職和撤職的區別

區別

1、含義上:撤職,是對於違犯公務員的紀律的公務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

2、性質上: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免職則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幹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3、內容上: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開除」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4、後果:免職一般不具有懲罰性,而撤職與開除公職都具懲罰性,且開除公職相較於撤職更為嚴重一些。即開除公職的嚴重性>撤職的嚴重性>免職的嚴重性。

(1)免職後能否給予撤職處分擴展閱讀:

所謂「幹部待遇終身制」,即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中依法從事公務的公職人員,雖然從某個領導職務上退下來,但原來任職時的級別待遇不變。

其中不僅僅是工資待遇,還包括福利、保健、醫療、交通、住房等多方面待遇。這樣一種制度,是從戰爭年代到計劃經濟年代演變而來的一種獨特的福利制度,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意義,也是對功勛卓著的老幹部和老領導所作貢獻的一種肯定和回報。

據了解,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和歷史原因。最初僅僅是對新中國建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晚年生活的一種照顧。

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且具有相應職級的老幹部可以離休,在此之後參加工作的是退休。離休和退休的待遇不同。

⑵ 免職,撤職和開除公職有什麼區別

免職,撤職和開除公職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免職是指依法免去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意味被免職人員不再擔任原職務。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開除都屬於行政處分種類。

開除公職就是開除的俗稱。

2、處分程度不同

免職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務員正常的職務調動時都難免要免職。另外公務員不適任原職時,也有可能被免職。可見,免職在法律上屬於一種人事處理,而不是行政處分。

撤職是公務員受到撤職處分的期間為二十四個月,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還要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開除公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開除是最嚴厲的行政處分種類。

3、法律規定不同

免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的權利。公務員如果對涉及本人的免職等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申訴。

撤職:《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適用撤職行政處分的情形作了具體的細化規定。撤職和免職形式上有相同之處,都是指公務員不再擔任原職務,不能行使原職權。不同之處是,撤職是一種較嚴厲的行政處分,而免職則不是。

開除公職: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⑶ 撤職、免職和不在擔任的區別

(1)撤職與免職的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撤職是處分的一種,即撤銷現任職務;而免職是幹部管理與任免的一種方式,是工作人員的職務變遷和調整,不是處分。

第二,適用條件不同。撤職適用於嚴重違反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已不能擔任現任職務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而免職則是依據《公務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職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三,法律後果不同。受撤職處分的,不僅應當撤銷其現任職務,而且應當按照規定降低其職務、級別。而免職的,按照身體、年齡和德、能、勤、績等情況,有的不再安排工作,有的安排平級或者較低職務,有的晉升職務。但除晉升職務的以及一些特殊情況外,一般原職級待遇不變。

第四,決定機關不同。撤職是根據受處分人的錯誤事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而免職一般由有關部門提出免職報告或者本人申請,由任免機關下達免職令或者通知。

(2)不再擔任職務通常來講是主動辭職。免職通常是被動的,帶有強制性的。而不再擔任職務多是主動的,一般是領導幹部根據自己的特殊情況,如身體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則可以向上級提出不再擔任職務要求。因此,不再擔任職務多數帶有一定的主動性。

⑷ 免職和撤職有什麼區別嗎

免職和撤職有很大的區別


一、兩者性質不同

「免職」不是一種處分手段,而是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撤職與免職的不同之處在於,是一種處分形式,分為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兩類,分別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給予了詳細的規定。

二、提出主體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稱為監督法)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對於由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發現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情況而需要撤銷其職務的,可採取會議的方式決定問題。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應由主任會議成員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通過;

3、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的過程中,發出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撤職情形的,可以聯名提出撤職案,聯名提出撤職案的法定人數是常委會組成人數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聯名提出撤職案,應當認真研究領銜人提出的撤職理由是否成立,相關材料是否充分,經慎重考慮後決定是否參予聯名。

而「免職」與「撤職」不同。免職與任職是對等的,一般情況下,由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人員需要免職,由「一府兩院」「三長」提出免職案。如果屬於人代會選舉的人員辭職或需要免職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免職案。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有決定本級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

三、原因及構成要件不同

撤職是因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犯有嚴重錯誤,不適應繼續擔任現任職務而作出的組織處理。免職是根據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的身體、年齡、能力和實績等情況,對其職務進行調整的組織措施。

《監督法》規定,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這種理由大體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以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二是認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提出撤職案還應當提供有關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職案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支持撤職理由,主要是有關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的事實和依據等。而在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

四、處理程序不同

依據《監督法》規定,撤職案處理程序有兩種:

1、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由「一府兩院」和主任會議直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2、對於撤職案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證據尚不清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暫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而是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此後的常委會議根據調查結果報告審議決定。

3、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撤職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可以就撤職案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理由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理是否得當發表意見和看法。在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申辯。就撤職案所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等提出反駁意見,為自己申辯和辯護,然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撤職案提請常委會會議採用無記名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免職案的處理程序簡單,一般直接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後即予表決。

五、法律後果不同

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一個以上職務等級另行確定職務,並按照新確定的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並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而被免職的,按照考核、職務變化等情況,有的安排平級或者低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有的晉升職務。但除晉升職務的以及一些特殊情況外,一般原職級待遇不變。

六、決定機關不同

撤職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而免職一般由有關部門提出免職報告或者本人申請,由任免機關下達免職令或者通知。

綜上所述,本案中被撤職的兩個比免職的兩個責任人後果嚴重的多。朱巨龍時任陝西省林業廳副廳長,在虎照風波時雖然遭免職,但風波過後擔任了陝西省輕工業協會副會長,行政級別仍為副廳級。

⑸ 撤職和免職的區別

1、性質不同: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2、條件不同: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

3、後果不同:撤職的後果要比免職嚴重。

撤職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免職則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

但在某些情況下,免職也適用於有過錯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但相對於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序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只是現在已不適於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

(5)免職後能否給予撤職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監督法的規定,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這種理由大體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以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二是認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提出撤職案還應當提供有關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職案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支持撤職理由,主要是有關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的事實和依據等。

而在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

參考資料

網路--撤職

網路--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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