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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違規車輛

發布時間: 2021-01-19 02:04:21

㈠ 我因團伙詐騙被刑事拘留30天 然後被取保候審了 派出所扣押我的手機還能取回來嗎

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案件沒有結束之前扣押手機不會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四十六條 查封、扣押、凍結以及處置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除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

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許可權、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並注意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對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需要追繳、返還涉案財物的,應當堅持統一資產處置原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有關涉案財物及其清單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有關涉案財物及其清單一並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九條 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公安機關不得重復查封、凍結,但是可以輪候查封、凍結。已被人民法院採取民事財產保全措施的涉案財物,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並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必要時,可以申請當地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託有關機構代管。

(1)窩藏違規車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六章 涉案財物的控制和處置

第四十八條對自動投案時主動提交的涉案財物和權屬證書等,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接收,如實登記並出具接收財物憑證,根據立案和偵查情況決定是否查封、扣押、凍結。

第五十一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以及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公安機關應當如實登記,妥善保管,隨案移送,並與人民檢察院及時交接,變更法律手續。

在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應當收集、固定與涉案財物來源、權屬、性質等有關的證據材料並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或者依法不移送的實物,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第五十二條涉嫌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後,對有證據證明權屬關系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及其孳息,及時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可以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開具發還清單,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返還被害人。辦案人員應當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返還:

(一)涉嫌犯罪事實尚未查清的;

(二)涉案財物及其孳息的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

(三)案件需要變更管轄的;

(四)可能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益的;

(五)可能影響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其他不宜返還的。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立即解除對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及時返還有關當事人:

(一)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應當返還的。

第五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發現犯罪嫌疑人將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一)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他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上述財物的;

(三)他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上述財物的;

(四)他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上述財物的。

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虛假交易等方式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一)重大的走私、金融詐騙、洗錢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三)涉嫌重大走私、金融詐騙、洗錢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逃匿、死亡,導致案件無法適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現有證據證明其存在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公安機關可以繼續調查,並依法進行查封、扣押、凍結。

㈡ 交通肇事後,幫助犯罪嫌疑人將肇事車輛藏起來,是否構成了窩藏罪

不對,根據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支助其物品或包庇行為的,才屬於包庇罪。上述行為構成毀滅證據罪。

㈢ 窩藏什麼罪犯車輛沒收

什麼意思,只有是作案工具和違禁品才能沒收,而且需要走法律程序。否則不能沒收
採納謝謝

㈣ 請問我老公收了人家五輛黑摩托車,犯什麼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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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贓罪量刑標准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需注意以下三點: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並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污、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後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後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犯罪的共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後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非法出售機動車有關發票的或者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機動車有關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贓車入戶、過戶、驗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罰

十一、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

十三、對購買贓車後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入戶、過戶手續為贓車入戶、過戶的應當吊銷牌證並將車輛無償追繳;已將入戶、過戶車輛變賣的追繳變賣所得並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對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繳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經檢驗鑒定查證屬實後可依法先行返還失主移送案件時附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據在返還失主前按照贓物管理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拖延不交的給予單位領導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對侵佔、搶奪詐騙機動車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公布後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關於辦理銷贓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4年11月24日 (94)滬檢辦13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當前查處銷贓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具體問題對辦理銷贓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如何認定銷贓罪

銷贓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代為銷售的行為代為銷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將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買進贓物再賣出以及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行為

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後對贓物進行銷售或者收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設備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經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認定買贓自用中的「情節嚴重」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一)一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三)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刑罰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後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後一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其他問題

(一)贓物下落不明無法追繳的但有行為人的供述和有關人員證言並能夠相互印證的也可認定

(二)銷贓、買贓行為情節輕微符合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可以收容勞動教養或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三)贓物數額的認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

㈤ 親弟殺死二人哥提供逃逸車輛並給700元, 是否有窩藏包庇罪嗎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哥哥的行為明顯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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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的刑,請個律師辯護,爭取少判點吧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需注意以下三點: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並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污、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後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後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犯罪的共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後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非法出售機動車有關發票的,或者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機動車有關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贓車入戶、過戶、驗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罰。

十一、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

十三、對購買贓車後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入戶、過戶手續為贓車入戶、過戶的,應當吊銷牌證,並將車輛無償追繳;已將入戶、過戶車輛變賣的,追繳變賣所得並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對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繳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經檢驗鑒定,查證屬實後,可依法先行返還失主,移送案件時附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據。在返還失主前,按照贓物管理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拖延不交的,給予單位領導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對侵佔、搶奪,詐騙機動車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公布後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關於辦理銷贓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4年11月24日 (94)滬檢辦13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當前查處銷贓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具體問題,對辦理銷贓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如何認定銷贓罪

銷贓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代為銷售的行為。代為銷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將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買進贓物再賣出,以及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行為。

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後對贓物進行銷售或者收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設備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經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認定買贓自用中的「情節嚴重」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一)一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三)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刑罰,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後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後一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其他問題

(一)贓物下落不明無法追繳的,但有行為人的供述和有關人員證言並能夠相互印證的,也可認定。

(二)銷贓、買贓行為情節輕微,符合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可以收容勞動教養,或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三)贓物數額的認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㈦ 買黑摩托車是什麼拘留拘留要多少天還有要不要啊罰款罰款多少有沒有什麼方法保釋出來啊

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構成購買贓物罪,要刑事拘留和判刑的。事關重大,應僅在委託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需注意以下三點: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並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污、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後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後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犯罪的共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後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非法出售機動車有關發票的,或者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機動車有關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贓車入戶、過戶、驗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罰。

十一、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

十三、對購買贓車後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入戶、過戶手續為贓車入戶、過戶的,應當吊銷牌證,並將車輛無償追繳;已將入戶、過戶車輛變賣的,追繳變賣所得並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對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繳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經檢驗鑒定,查證屬實後,可依法先行返還失主,移送案件時附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據。在返還失主前,按照贓物管理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拖延不交的,給予單位領導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對侵佔、搶奪,詐騙機動車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公布後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關於辦理銷贓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4年11月24日 (94)滬檢辦13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當前查處銷贓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具體問題,對辦理銷贓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如何認定銷贓罪

銷贓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代為銷售的行為。代為銷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將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買進贓物再賣出,以及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行為。

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後對贓物進行銷售或者收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設備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經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認定買贓自用中的「情節嚴重」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一)一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三)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刑罰,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後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後一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其他問題

(一)贓物下落不明無法追繳的,但有行為人的供述和有關人員證言並能夠相互印證的,也可認定。

(二)銷贓、買贓行為情節輕微,符合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可以收容勞動教養,或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三)贓物數額的認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㈧ 銷贓了一個摩托車現在被刑事拘留會有好嚴重的後果

按相復關法律規定,有可能涉嫌掩制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犯罪,一經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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