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員工處分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過去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均已廢止。
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對違紀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依據。
(1)國企員工處分擴展閱讀:
國企是共和國的長子,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建國初期,我們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加快實現國家的工業化,擁有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
半個世紀過去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建立,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的目標更多地轉化成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對大多數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將其變現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於社會救濟,從實物或賬面上來看,國有資產沒有了,但這種處理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大局,那麼,這種處置應該同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具有同樣的效果。
事實上,這種處置方式正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長期目標取向。但是,在這種處置方式尚沒有完全鋪開之前,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仍將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
參考資料:
網路-國有企業
Ⅱ 國企職工受記過處分還能漲工資嗎
這種情況要看記過處分內容規定受處分人是多少年之內不得晉級晉升,超過規定年限不漲工資就違法了
Ⅲ 國企員工行政警告處分期滿後應該怎麼處理
行政警告處罰,這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內的行政責任,容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行政警告處分沒有期限,因此也就沒有期滿的問題。但一些用人單位對受行政處分的職工工資待遇設有一定期限的限制,期滿後即恢復正常,與其它員工同等對待,受處分期限影響的待遇不予補發。
Ⅳ 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以做出政紀處分嗎
不可以。國有企業來不能對員工實施源紀律處分,包括兩方面含義:首先,紀律懲戒不能記入員工人事檔案,其次,懲戒不能稱為處分。
Ⅳ 國企工作人員犯了瀆職罪如何處罰
定錯位置要看你給公司或是企業帶來多大的損失要是損失不大的話你這樣的只能算是工作版上的錯權誤沒有犯瀆職 瀆職是在其崗位上沒有完成其應當履行職責和義務
你這樣的只能是公司給你處分 要是沒多大的損失也許沒什麼事情 只是讓領導批評下
瀆職罪是觸犯了法律要判行的
Ⅵ 關於國企職工行政處分的問題
1:合理
2:沒有
3:不知道
4:能恢復
5:合法
6:不合法
Ⅶ 國企員工被黨內警告處分可以發年終獎嗎
1、黨內處分不屬於不發放年終獎的法定理由;
2、依據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規定,不能因為受了某處分不發放年終獎;
3、但是請自行查詢自己公司的規章制度,國企職代會是否通過有關於受到處分的不發或者少發獎金的規定;
4、如果有制度請查詢是否經過職代會等民主形式通過,對其效力進行衡量;
5、總之,按照法律規定,一般不會有影響。
Ⅷ 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以做出政紀處分嗎
對國有企業職工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適用政紀處分,實踐中有一些不同認識。前者原主要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明令廢止,並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替代,使得針對國有企業職工的基本處分依據缺失,而現行有效的處分依據卻散見於企業國有資產法、安全生產法、會計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從這些法律法規中可推知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適用政紀處分,但對其他職工而言,只能從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和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中推知可依照企業有關規章制度給予政紀處分。後者原主要依據除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外,還有現行有效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關於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同時從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分析,中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適用政紀處分。鑒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職工,其他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中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適用政紀處分。
需指出的是,前述適用政紀處分人員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後,又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不能再採取政紀處分方式進行懲戒;除中資金融機構外,其他私營企業主要通過合同管理方式進行調整,一般不通過政紀處分方式實施內部管理;村民委員會成員不適用政紀處分,一般採取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等組織處理措施。
弄清哪些人員適用政紀處分,可有效避免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出現對不適用政紀處分的人員提出政紀處分建議等問題,特別是在辦理事故(事件)責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員眾多、主體身份復雜,更應准確把握,避免出現上述問題。
Ⅸ 哪些人可以給行政處分,公司的普通員工可以給行政處分嗎
行政處分對象:
1、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公司的普通員是不能給予員工行政處分的,因為行政處分是專指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處罰方式。
(9)國企員工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
1、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2、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3、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條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