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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名單

發布時間: 2021-01-17 20:09:17

① 你好!怎樣查非法行醫受處分名單

如果對於這個處罰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② 班主任該不該把違紀、處分、警告等被批評的學生把名單和照片發在微信班級群上

我覺得不應該,畢竟還是學生,把照片和名單公布出來會打擊到學習的心靈的!

③ 受過學校處分,隱瞞了評獎學金,名單上交給了書記,我怎麼跟輔導員認錯,怕在受處分

感謝你的真誠,坦誠的承認自己的錯誤。有什麼事就承擔好了。

④ 因為什麼事雲南多名領導幹部被處分

為進一步釋放正風肅紀的強烈信號,形成持續強大警示教育震懾,近日,普洱市紀委通報了10起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典型案例。

孟連縣:

多收計生罰款13萬副主任科員被行政記大過

孟連縣芒信鎮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員岩依敵因違反廉潔紀律被查處。

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岩依敵利用在芒信鎮政府計生辦工作便利,在開展違法生育、非婚生育處罰等工作中,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夥同他人通過採取「虛開單據、多收罰款」方式違規獲取罰金人民幣累計13.1萬元,岩依敵從中獲益4.6萬元。

2017年12月26日,岩依敵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

上述這些違紀問題的「曝光」,再次給每一名領導幹部敲響了警鍾:扶貧財物不是「唐僧肉」,也不是「乳酪」。廣大黨員幹部要從上述問題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

若還有在脫貧攻堅中不知止、不收手、不收斂,貪污私分、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揮霍浪費、吃拿卡要、優親厚友等違規違紀問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也一定會嚴抓到底,絕不手軟!

⑤ 公司被列入異常名錄(俗稱黑名單)怎麼辦

根據企業被列入異常名錄的原因。採取解決辦法。

A:沒有及時年報。

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凡是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業,不管是否開業,不管是否獨立核算,都需要在本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年報。

解決辦法:企業補報年度報告並對外公示後方可申請移出。

B:沒有按時公示即時信息。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即時信息包括:股東或發起人的認繳和實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信息;知識產權出質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解決辦法:企業公示相關信息後申請移出。

C:公示信息有虛假。

工商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查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解決辦法:企業更正公示信息後申請移出。

D:住所失聯。

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工商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企業失聯,或者郵寄兩次專用信函,企業均無人接收。

解決辦法: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系,或者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後重新取得了聯系,方可申請移出。

(5)受處分名單擴展閱讀:

1、企業進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後果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予以限制,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時限

因未按期年報、或因未按期公示即時信息進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移出。

因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進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進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自工商部門查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移出。

⑥ 青浦領導幹部處分名單

2008年青浦區紅十字會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募捐部分企業名單(截至5月專20日)截止到5月20日,捐款50萬元以上企業屬名單:一.景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100萬元二.上海圓通物流有限公司56萬元三.上海新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0.2493萬元其他個人和企業的每筆捐款都發布在青浦區紅十字會網站"愛心欄目"上(網址/)

⑦ 東風東方之星號客輪翻沉受處分人員名單

對有關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此次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大。考慮到進一步深入調查中發現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提出了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1.劉先祿,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當班大副。在駕駛船舶航行過程中,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鑒於其已在事件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張順文,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船長。對天氣情況重視不夠,在進入駕駛室接手船舶指揮後,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未能及 早察覺船舶後退態勢,在船舶失控傾覆過程中,未向外發出求救信息並向全船發出警報,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四條「船長 在保障水上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並負有最終責任」的規定,建議給予吊銷船長適任證書、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由司法機關對其是否涉嫌犯罪進一步調查。
3.覃玉平,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技術部副主任兼體系辦主任。未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水上交通管理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未建立GPS管理制度及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監控平台形同虛設。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4.胡明安,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勞動人事部主任,負責公司人員培訓考核工作。未嚴格執行人員培訓考試考核有關規定和標准,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培訓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5.陳元建,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輸部經理。未認真開展安全檢查,未發現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在組織開展的培訓考試中船員存在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6.郭兆安,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修造船廠廠長。在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時,未執行船舶維修改造有關規定,違規聘請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對船舶進行改造施工。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
7.姜毅,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船長兼安全技術部主任。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發現公司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違規 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吊銷船 長適任證書。
8.胡紅偉,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黨委委員兼工會主席,2008年至今分管運輸部,2014年9月增加分管安全技術部。作為 分管運輸部、安全技術部 的公司領導,對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培訓考核弄虛作假、未執行GPS管理規定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 黨內職務處分,並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和程序免去工會主席職務。
9.姜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 責任人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對公司存在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 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培訓考核弄虛作假、隱患排查整治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 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0.秦萍,中共黨員,岳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值班長。未按規定對旅遊客船實施動態跟蹤監控;未實時掌握船舶動態,「東方之星」輪失聯以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核實船舶狀態。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開除處分。
11.李長涌,中共黨員,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主任。未認真落實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有關規定,對值班員履行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2.杜國平,岳陽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指揮中心。對指揮中心履行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未認真落實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3.萬毅,中共黨員,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大隊監督員,負責對轄區船舶安全檢查等工作。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監督員,對「東方之星」輪安全檢查不細 致、不全面,未發現該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 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4.付翔,中共黨員,萬州海事處海事監管科工作人員。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 大隊副隊長,負責轄區船舶安全檢查 等工作。任龍寶執法大隊副隊長期間,對監督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 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5.馮國勇,中共 黨員,萬州海事處新田海巡執法大隊副隊長。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協助科長分管船舶 安全檢查、航運公司管理等工作。任海事執法科副科長期間,對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
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 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6.周全,中共黨員,重慶巫 山海事處綜合辦公室副主任。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主持工作。主持海事執 法科工作期間,對安全檢查監督員管理監督不力,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工作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 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7.廖小奇,萬州海事處黨委委員、副處長,分管海事執 法科。對海事執法科履行對轄區內航運企業日常監管和安全檢查職責監督管理不力,對海事執 法科未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 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8.管大志,重慶朝天門海事處黨委書記、處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重慶萬州海事處處長。任萬州海事處處長期間,對轄區內航運 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安全監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 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 分。
19.賀爾軍,中共黨員,重慶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監管和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 未有效督促萬州 海事處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013年12月作為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組組長,對該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審核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 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0.李祿文,重慶海事局副巡視員。2005年8月至2015年3月任重慶海事局黨委委 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分管船舶監督處期間,對船 舶監督處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該處未督促重慶東方輪船公司落實安全管理體系不力的問題失察。對萬州海事處履行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 位,對萬州海事處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邱健華,重慶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和船舶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船舶監督處及萬州海事處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2.黃鋼,中共黨員,長江海事局指揮中心副主任,分管安全預警、現代監控(VTS、AIS)等工作。對岳陽海事局貫徹落實有關過境旅遊客船動 態跟蹤監控的要求監督指導不力,對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3.謝西洲,中共黨員,長江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在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 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組織開展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不到位,對重慶海事局、萬州海事處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 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4.桓兆平,長江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對下屬海事機構開展航運公司及船舶日常安全監管執法監察指導不力,對分管處室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5.王茹軍,長江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6.謝勇,中共黨員,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調研員。在辦理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核工作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甘明玉,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黨支部書記、處長。未建立健全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換發《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8.朱汝明,長江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運輸管理處。對運輸管理處辦理航運企業運政業務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管處室建立健全《水路 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該處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 過處分。
29.王學文,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助理工程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 不認真細致,未發現 「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也未能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 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0.馬兵,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工程 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不細致、不深入,未發現 「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移除「東方之星」輪固定壓載物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 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1.況大坤,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 局船舶檢驗科科長。對本科室驗船師現場檢驗缺乏有效監督管理,審核把關不嚴,對驗船師檢驗 「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 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2.陳定科,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 科科長。對科室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不力,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 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 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3.劉袁,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先後分管運輸 管理科、船舶檢驗科。對運政管理和船舶檢驗工作管理不到位,對運輸管理 科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關不嚴;對船舶檢驗科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 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4.蔣明, 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船檢和運政管理工作指導、管理、監督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及有關科室履行船舶檢驗、 日常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5.黃昌頓,中共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處長,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主持運輸管理處工作。主持工作期間,對重慶東 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 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6.谷磊,中共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船舶檢驗處處長。未按要求開展定 期的工作質量評審,對萬州船檢局工作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船檢 局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7.張虞駿,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運輸管理處。對船舶運輸管理處工作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 政工作指導和督促不到位,對運輸管理處和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在審核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 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8.汪伯濤,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對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所屬處室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政和船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9.鄔德高,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發展與安全科科長。未認真開展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對該公司存在的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40.付英權,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2015年2月至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發展與安全科履行監督檢查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定職責不到位,對分管科室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1.范紅林,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2.楊曉峰,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工作指導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履行運政管理、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3.趙光平,重慶市萬州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分管交通、安全生產等工作。對萬州區交通、安全生產相關部門的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相關部門在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政管理、監督檢查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4.白文農,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5.王顯剛,重慶市委常委、萬州區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對萬州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責成重慶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進行停業整頓,並落實對該公司姜毅、郭兆安、陳元建、胡明安、覃玉平等5人的撤職處分;由交通運輸部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對張順文、姜毅吊銷船長適任證書,對馬兵、王學文吊銷驗船師資質的處分。

⑧ 東風本田受處分的有哪些人員名單

你好,都是高層次人員,像陳建斌就是,希望我的回答能夠你,祝你用車愉快!【汽車問題,問汽車大師。4S店專業技師,10分鍾解決。】

⑨ 檢察機關內部被處理人員名單

檢察機關不負責辦理違法違紀案件,如果是檢察機關內部的違法違紀案件應當內部紀檢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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