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留黨察看處分期間
⑴ 受到留黨察看的黨員處分期滿後怎麼辦
受到留黨察看的黨員處分期滿後會恢復黨員權利。
根據《辦理程序試行辦法》:
第二條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後恢復黨員權利辦理手續,要堅持實事求是、分級管理的原則,做到及時、公正。
第三條 實行權利告知制度。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前30日內,所在黨支部的上級黨委(紀委)應當書面告知受處分的黨員辦理恢復黨員權利的相關事項。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應主動向所在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黨支部要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
第四條 實行留黨察看期滿公示制度。受留黨察看處分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受處分黨員申請後,於期滿後15日內必須在其所在黨支部和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在規定時間內,對其在留黨察看期間如有違紀行為的,黨員群眾可以向所在黨支部、上級黨委(紀委)署名舉報。
第七條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又沒有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一般應在公示期滿後30日內召開支部大會討論並形成決議。
第九條 因其他特殊情況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所在基層黨組織無法形成決定的,縣級以上黨委(紀委)視情況,有權作出是否按期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
第十條 恢復黨員權利的時間,從留黨察看期滿時算起。
⑵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有哪些權利
黨章規定: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⑶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後其黨內職務怎麼處理
留黨察看是黨紀律處分比較嚴重的一種。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員權利和專職務受到限制。屬
1、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
2、黨外職務建議撤銷。如果留黨察看的黨員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領導職務,一般肯定會同時撤銷。如在政府擔任的職務會同時撤銷。
3、處分撤銷後職務安排。對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時間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其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3)黨員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擴展閱讀:
留黨察看的處分是比撤銷黨內職務更重的一種處分,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所謂「黨內職務」,是指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各種職務。
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又違反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應開除其黨籍,不能再給予其他黨紀處分。至於犯一般性的錯誤,經過教育,本人誠懇認識錯誤並積極改正,在其他方面還沒有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對其錯誤可作為察看期間的表現,到察看期滿時全面考慮,一並處理。對原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黨員,可延長留黨察看一年。
參考資料:網路-留黨察看
⑷ 對黨員的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對黨員的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之一。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七章、黨的紀律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4)黨員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擴展閱讀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⑸ 留黨察看人員所在黨支部在其留黨察看期間應做哪些工作
第一條 為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後恢復黨員權利辦理手續,要堅持實事求是、分級管理的原則,做到及時、公正。
第三條 實行權利告知制度。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前30日內,所在黨支部的上級黨委(紀委)應當書面告知受處分的黨員辦理恢復黨員權利的相關事項。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應主動向所在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黨支部要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
第四條 實行留黨察看期滿公示制度。受留黨察看處分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受處分黨員申請後,於期滿後15日內必須在其所在黨支部和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在規定時間內,對其在留黨察看期間如有違紀行為的,黨員群眾可以向所在黨支部、上級黨委(紀委)署名舉報。
第五條 公示期間,發現受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確有違紀行為的,所在黨支部的上級黨委(紀委)要及時調查核實,對查實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報縣(市、區)紀委批准,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確有違紀行為但夠不上紀律處分的,所在黨支部的上級黨委(紀委)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其作出延長一年的留黨察看期限,並報縣(市、區)紀委備案;對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堅持錯誤不改的,報縣(市、區)紀委批准開除其黨籍;對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接到書面告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拒不向所在黨支部遞交要求恢復黨員權利申請的,由上級黨組織依照有關規定予以除名
⑹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期內,又發現其應受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應受什麼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條例》第三章紀律處分作用規則,第二十三條違紀合並處理的規定: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依據這樣的情況,按照「留黨察看」處分的規定,可以給「留黨察看二年」處分;也可以維持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因為,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低於「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
⑺ 黨員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還有的權利
黨章相關規定: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從上述規定分析,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依然享有黨章第四條規定的其他七項權利。
⑻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期間 有哪些權利
黨章相關規定: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依然享有黨章第四條規定的其他七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