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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者不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1-17 03:26:15

Ⅰ 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不報警不救人應受什麼處罰

有可能認定為逃逸,會被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可專能構成交通肇屬事罪。
關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後逃跑的行為。
法規定對逃逸加重處罰,根本目的有二:一是為了及時搶救傷者,防止事故損失的擴大;二是便於盡快查清事故責任,處理事故善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後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是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本質特徵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正確認定逃逸也應當圍繞肇事者在肇事後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去考察。

Ⅱ 要救落水者不能怎麼做

營救落水者:
1 當發現有人落水時,如果自身不會游泳最好不要貿然下水救人,應先向有人的地方高聲呼叫,同時盡快找到周圍可取的漂浮物拋給落水者,如果實在沒有就只好自己造了,救助者可以脫下長褲在水中侵泡,扎緊褲管充氣後扎緊褲腰,拋給落水者,並告訴落水者不要試圖爬上去用它掙紮上岸,只能用手抓住,藉以將頭浮出水面呼吸,耐心等待救援人員到來。救助者也可找到長竹竿、長繩子或腰帶圍巾拉落水者上岸,若是在冬季發現踩破冰面的落水者,救助者一定要伏卧在冰面上向其接近減少身體局部對冰面的壓力,以防壓破冰面。
2 如果救助者自身會游泳,那下水前應盡快脫去衣褲和鞋子,有條件者盡可能攜帶漂浮物下水救人,讓落水者抓住漂浮物救助者再協助其游向岸邊;如果沒有漂浮物,救助者向落水者靠近時一定要小心,不要被其抓住,最好從落水者背部接近,一手從落水者前胸伸直對側腋下,將其頭緊緊夾在自己胸前拉出水面,另一隻手劃水,仰泳將其拖向岸邊,對於神智清醒者要告知,只有放棄掙扎聽從指揮才能活命。在救助過程中要保證落水者頭部露出水面,一來保證其呼吸,二來減少其恐懼感和掙扎,使救助過程順利進行。

3 溺水者救上岸後情況糟糕者要立刻進行現場急救,首先應清除溺水者口中、鼻中的雜物,包括假牙等,以免墜入氣管。保持呼吸道暢通。解開緊裹胸壁的內衣、胸罩、腰帶等,使呼吸運動不受外力束縛。
對於尚有心跳呼吸,但有明顯呼吸阻塞的溺水者,先進行控水處理,方法:救助者一腿跪地一腿屈膝,將溺水者腹部置於屈膝的大腿上,使其頭部下垂,然後拍其背部使口咽部和氣管內的水排出。排水處理應該快速進行。

4 如果判斷溺水者呼吸已停止,在保證呼吸道暢通的條件下,立即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方法是:將溺水者仰卧放置,搶救者一手捏住溺水者的鼻孔,一手掰開溺水者的嘴,深吸一口氣,迅速口對口吹氣,反復進行,直到回復呼吸。人工呼吸頻率每分鍾16-20次。人工呼吸時在最初吹氣時必須用大力,以便使氣體加壓進入灌水萎縮的肺內,盡早改善窒息狀態。
如果心跳呼吸均停止,應該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急救者將手掌根部置於胸骨中段進行心臟按壓,下壓要慢,放鬆時要快,每分鍾80-100次,與人工呼吸互相協調操作,與人工呼吸之比為5:1,如一人施行,則心臟按壓與人工呼吸之比是15:2。

Ⅲ 救人不當造成別人殘疾的,救人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么

你好,具體得看情況,施救人只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給予賠償(屬於無因管理,可以內查看相關法條)。如果是容一般的過失,則不需要賠償,且可在對方受益范圍內要求對自己的補償(但不得要求獎勵)。如果因為沒有急救知識而實施了不當的行為,施救者一般不予賠償,當然如果施救者是醫務相關人員,則要給予賠償。(如果您能詳細的描述,才能有更准確的回答。)

相信好人會有好報,法律不會打擊好心人。

Ⅳ 不救落水者犯法不

其實我挺搞不懂你是想達到什麼目的!這是常識,隨便問個有常識的人都會內知道,有必要拿在網容上來招搖過市嗎???救不救是道德問題,會不會水是客觀問題,這個不相矛盾。如果你不會水,但是求救者就在身邊,你給他一個木棍就可以,這會你不救,良心過得去嗎??是不??

Ⅳ 男子救人犧牲,但被救者卻拒不感謝,這該如何理解主要問題是害怕賠償嗎

救人者犧牲,被救者拒謝,這個心態很復雜,或者經過大難而心理抑鬱了,或者害怕救人者家屬責難,他說的害怕賠償也許也是一個原因吧!
總之,這樣的情況,有時很難用道德來判斷。

Ⅵ 救人不成反令被救者受傷,則施救人應付什麼責任

對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責任(進行賠償)。但(必要時經法院)確認是為了施救而造成回的損害,可答酌情減輕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不懂醫療救護知識的不要對危險傷病員輕易施救。正確的處理是立即撥打120緊急救護車,告知傷病情況;維護傷病現場防止二次傷害。

Ⅶ 被碰瓷,法院判賠,救人者寧願坐牢也不賠會判刑嗎

對於拒不執行復民事判決所確定的制義務的,法院有很多措施進行處理的。
一般對於民事判決不會涉及刑事犯罪。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Ⅷ 假如有人意外遇險,然後有人施救,然後有個人阻止施救者救人構成違法

阻止他人施救的,阻止施救行為人必須認識到需要救助者的生命、健康法益正處於危險狀態與施救行為正在進行以及自己的阻止行為及其會產生的後果。按刑法理論,該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一、按照樸素的正義觀來看,阻止施救導致需要救助者得不到救助,實際上就是在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權。

二、從法律層面分析,阻止施救與常見的侵犯生命、健康權犯罪有很大不同,有自身的特點和規律。

1、阻止施救行為不是我們通常所見的直接對他人進行傷害的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因為行為人並沒有直接對被害人進行物理上的傷害,甚至根本沒有將行為直接作用於被害人。

2、按照法益危險狀態的形成原因不同,可以將阻止施救分為先行行為造成法益危險情況下的阻止施救與他人行為造成法益危險情況下的阻止施救;

3、阻止施救行為的本質,是一種阻止「刑法所保護的生命、健康法益的危險狀態」排除的行為,符合侵犯生命、健康權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本質上就是一種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三、阻止施救行為人必須認識到需要救助者的生命、健康法益正處於危險狀態與施救行為正在進行以及自己的阻止行為及其會產生的後果。

四、對阻止施救行為人的定罪量刑方面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阻止施救是在先行行為之後還是在他人行為之後,阻止施救行為人可能構成不同的罪名。當阻止施救行為在先行行為之後,阻止施救行為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當中的一罪,也可能構成兩罪,數罪並罰;當阻止施救行為發生在他人行為之後,阻止施救行為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當中的一罪,也有可能構成想像競合犯,則從一重罪處罰。

Ⅸ 下水救人,撈上來沒救活,而救人者根本不認識死者及其朋友,請問救人者算不算見義勇為

雖然各位達人已經正確的回答了。我想我還是湊一下熱鬧:必須算見義勇為回。
我這么做,是答對見義勇為者的一種尊敬和肯定。
願天下好人一生平安!好人終有好報!
但是,有些無良的人,一點報恩的心思都沒有的,甚至反咬一口的人。必然會墮入無邊地獄,受無窮的痛苦。

Ⅹ 見義勇為者犧牲後,為什麼有些被救者不願出面作證

建議你下次不要多管閑事,血淋淋的教訓,就發生我的身邊,朋版友見義勇為打跑了人販子,自權己被人販子弄傷了還得自己出錢,旁邊人沒一個幫忙的,最後人販子有一個還重傷了,我朋友報的警,一起被帶到警察局,結果人家人販子無罪釋放!我朋友還得陪給人販子幾萬塊的醫療費用,並且他自己還有坐6個月的牢,現在被救的人就是不出面怕自己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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