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違法么
Ⅰ 天天上班12小時違法嗎 若違法,該怎麼處理
每天工作12個小時違法,超出8小時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可以向勞動監察專大隊投訴,電話12333。
《勞動法》第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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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動監察投訴需要提供的材料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加班的相關證據。
Ⅱ 每天工作12小時算違法嗎
每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如果沒有經過勞動部門審批,就違反勞動法關於休息的相關規定,即屬於違法。
拓展資料: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規定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Ⅲ 上班一天超過12小時違法嗎
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工作制度。
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加班每天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最多不能超過3小時。每天工作12小時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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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Ⅳ 丈夫不讓上班,犯法嗎
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那麼,就是犯法的。盡管是夫妻關系,但仍然不能限回制對方的人身自由。公民的答人身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假如由於家庭中存在一些困難,無法處理,這種情況下,不同意對方工作,屬於一般的家庭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