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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記過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16 22:22:33

處分後考研政審能通過嗎

處分後如果沒有入個人檔案是不影響考研政審的,如果個人檔案里有處分記錄,這樣會影響考研政審。

政審工作一般應由基層黨組織負責進行。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可以派黨員前去調查,也可以發函請有關單位的黨組織協助調查。有些政審工作,由於情況特殊,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負責進行。

政審的內容和范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有不同的要求。當前發展黨員進行政審的主要內容應是:入黨人本人的政治歷史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情況,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重大歷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現等。


(1)政治記過處分擴展閱讀:

政治審查的程序:

1、組織准備。有關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根據考核任務,組成考核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核實施方案,落實工作人員,組織若干考核小組。考核小組必須有兩名以上人員組成,並須經必要的培訓。

2、考察。各考核小組分赴有關單位對被考核人進行考察。考察一般採取查閱檔案、聽取所在單位領導或組織情況介紹、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考核小組根據考察情況,按照考核標准進行測評,並寫出考察報告,提出考察結果意見。

3、審核。考核工作班子審核考核小組提出的考察報告和考核結果意見,集體研究後確定考核結果,並由用人單位負責通知被考核者本人,並作為決定是否錄用的重要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政審

㈡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及其使用的處分有哪些

違反政治紀律往往是指中國共產黨黨員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很多內容。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前面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組織、領導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在黨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黨的活動的;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投敵叛變的;向敵人自首的;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或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或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煽動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或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或者製造宗族矛盾破壞社會穩定的;編造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傳播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都屬於違反政治紀律。
處分有:警告,留黨察看,撤消黨內職務,開除黨籍

㈢ 公務員的政治審查是怎麼查的都查什麼會不會查以前工作過的單位在工作單位出現失誤受了處分,有沒有

查兩項,考生本人和直系親屬的政治表現和違法犯罪情況。如果你原單位是私企,一點影響都沒有,如果是公家單位,那可能有點影響。

㈣ 你好,我曾在銀行受到記過處分,已經滿1年撤銷了,但是記入檔案了,這個影響我考公務員的政治審查嗎

會影響的。
畢竟是記過處分,有點重的哦。

㈤ 學生受黨內嚴重警告的處分,意味著這一輩子的政治生涯就結束了嗎

不是,嚴重警告受影響的時間大概也就幾年,不會超過10年,幾年內基本是很難有多大起色的,後面就無所謂了,只有記過以上處分才影響較遠。

㈥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有多少條

根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共1章、18條,主要如下:
第四十五條通過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製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㈦ 受黨紀處分要填入政治歷史審查中嗎

解答
受黨紀處分要填入
政治歷史審查中

㈧ 大學里記過的處分有什麼影響,可以消除嗎越詳細越好。

受記過等處分,是可以撤消的,但是檔案里還是會有保留的,處分決定書和撤消檔案都會存檔。撤消處分是要看你在校表現的,表現好的話可以申請撤消。
一、記檔處分,至少也是記過,通報批評之類的是不記檔的,無所謂的。而在一般大學院校里,檔案有記過是不能畢業的,或者允許畢業但不發於學位,所以需要在畢業前夕找學校說說情,撤銷處分,避免以後的麻煩。一般來說,在畢業前夕撤銷處分是很容易的事情,大可不必因此而擔憂。
二、有記檔處分,順利畢業(也許沒有學位證書,但是有畢業證書,也可以報考公務員,只要招考要求沒有限制學位的就可以。)這是偶爾也有的事情,比如要求本科學歷,但是沒有具體要求學位的,沒有學位證書是可以報考並且順利錄取的,我們單位就有例子。
三、在政審環節,一般對於有記過的學生,操作是很靈活的。除公檢法系統外,在公務員政審條例中一般沒有專門對一般記過處分做出相應的說明。所以,能不能通過,要看政審機關的態度,錄取也可以,以檔案有記過為理由不錄取也可以。

㈨ 黨員政治違紀受什麼樣的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通.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
通.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九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條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七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㈩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辭退共六種( ) 是對還是錯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辭退共六種是正確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10)政治記過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行政處分的程序有以下7個步驟: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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