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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采礦罪

發布時間: 2021-01-16 09:52:17

Ⅰ 非法采礦罪怎麼處理

Ⅱ 非法采礦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違法采礦罪擴展閱讀

案例:祿新一採石場非法采礦達到9萬多噸,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18年11月21日,武宣縣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非法采礦案,刑事拘留嫌疑人2人,避免了國家礦產資源的大量流失。

經過偵查,民警很快掌握到犯罪嫌疑人覃某榜、韋某生二人以獲取高額利益為目的,於2015年4月份開始,在武宣縣祿新鎮古杭村一採石場非法超越采礦區范圍進行開采白雲石礦,經武宣縣國土資源局對超越范圍采礦進行行政處罰及責令整改後,覃、韋二人仍不知悔改,繼續非法采礦。

後經來賓市地質勘察院鑒定,覃、韋二人非法采礦量達到9萬多噸,非法獲利金額達到150多萬,國家礦產資源受到嚴重破壞。

經過民警多次工作和規勸,覃某榜、韋某生兩名嫌疑人於11月2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韋某生、覃某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Ⅲ 刑法中規定的非法采礦罪有哪些犯罪情形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Ⅳ 什麼是非法采礦罪

根據復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制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開採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還對單位非法采礦方面的犯罪作出了規定。

Ⅳ 什麼是非法采礦罪及其移送

□郭四軍
一、非法采礦罪的認定
認定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在實踐中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以下一些具體問題需要注意: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行為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采礦的,則其行為不具有非法性,不構成本罪。
(二)《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第一條規定了「責令停止開采」程序,這也是一個定罪要件。不少司法人員認為,只要是無證開采、越界開采或者是破壞性開采,且達到可以定罪的數額,就可以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了。其實不然,法律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首先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責,如果行政管理無效,違法者危害社會的行為走向嚴重,這樣才有必要進行刑事追究。
(三)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是又一個應當重視的定罪要件。經過「責令停止開采」程序,非法開采者拒不停止開採的,才能構成本罪。「拒不停止開采」是構成刑事定罪的一個重要內容,即「主觀故意」。經過「責令停止開采」程序,非法開采者停止了開採行為,均不構成本罪,那就只能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四)有上述行為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構成本罪。但如有上述行為尚未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破壞極其輕微的,則不構成本罪。刑事處罰的相對人應當是對社會危害嚴重或者多次危害社會而且屢教不改的。這就涉及到量的概念。《解釋》是這樣規定的: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多次非法采礦或者多次破壞性采礦的刑罰定性,以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則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應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礦產資源破壞數額的計算方法
上述數額量化標准並不難理解,但就這些數額的計算方法,卻存在較大分歧,基層執法人員在確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時,方法各異。
第一種常用的方法是收集非法采礦者的礦產品交易單據。但從礦管執法實踐來看,一是這樣的單據往往很難收集到,大量小規模盜采者通常採取現金交易。二是這樣的單據即便收集到了,其可信程度也大打折扣。既然是非法采礦,其交易也多半是非法的,多賣少開或不開單據更是屢見不鮮。三是交易單據即便是真實的,也不能較完整地涵蓋上述《解釋》中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非法采礦和破壞性采礦與合法規范的采礦相比,其礦產資源利用率要低許多,而且有可能造成具有規模開采價值礦產資源的破壞,甚至難以開采。因此,非法采礦和破壞性采礦采出的礦產品價值,並不等於通過合理開采獲得的礦產資源價值,也不等同於其「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
第二種常見的方法是以查封到或者收繳到的礦產品的實際數量,再參考當地的礦產品價格,得出定罪數額。這種方法只能反映當時查封或者收繳到的礦產品價值,之前賣掉或轉移存放在別處的礦產品價值難以確定,這就不能反映被破壞的礦產資源的總體價值。
第三種方法是以礦藏采場的采空區礦藏量、礦石品位等為基礎,參考當地的礦產品價格,得出定罪數額。礦藏采場采空區內原有的礦產資源價值,可以根據其礦量和品位等條件計算出來。雖然這個計算結果是一個理論數據,但相對來說比較穩定,筆者認為可以當成定罪證據。當然,這些數據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人士,通過科學的方法計算出來,並且還要提供其方法科學、過程真實的證據。這就減少了前兩種方法存在的各種不確定因素,能較准確地反映上述《解釋》中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需要說明的是,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具體的計算方法,而是將鑒定問題交由專業部門鑒定,由人民法院對鑒定結論進行查證。對主管部門作出的程序合法、內容屬實的鑒定結論,人民法院要作為定案的依據予以認證。
三、非法采礦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區別在於:
(一)主體不同。非法采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破壞性采礦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采礦權人,這是區別於非法采礦罪主體的主要特徵。
(二)客觀表現不同。非法采礦罪的客觀表現已如上所述,破壞性采礦罪的客觀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而在本罪中,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是刑罰加重的事由。
(三)犯罪對象不同。非法采礦罪的對象除擅自采礦外,一般針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及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而後罪包括一切礦產資源。
構成非法采礦罪必須有經責令停止開采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而後罪並無此限制。
四、非法采礦罪的刑罰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及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采礦罪的刑罰適用標准為:
(一)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1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二)單位犯本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非法采礦罪的規定處罰。
五、涉嫌非法采礦罪案件移送程序
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非法采礦行為時,發現違法行為人涉嫌構成采礦罪的,一方面應主動採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證據,另一方面應及時向本局負責人報告案情,由本局負責人指派兩人以上的專案組進行核實,專案組成員根據核實的情況對是否移交寫出書面報告,報本局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對構成移交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一並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認為不構成犯罪或情節輕微不給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地礦行政部門如果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如果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
綜上所述,只有正確理解、掌握非法采礦犯罪構成,准確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准確掌握裁量刑罰標准,才能做到正確適用法律,打擊非法采礦犯罪,進而達到保護礦產資源,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公正,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之最終目的。

Ⅵ 非法采礦罪的概念

本罪指違反來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自擅自采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本罪指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Ⅶ 非法采礦罪

看了前面的回答,我也不太滿意!這種事目前不能套用《礦產資源法》回等有關法律;
1.到期未參答加年檢的,如果你沒有任何理由,肯定會吊銷。吊銷的話也不會通知采礦權人!因為這是采礦權人的義務。采礦證到期必須按規定辦理延續手續。
2.采礦許可證到期未年檢,要看什麼原因,因為這個過程也較為復雜。你要經過縣國土資源局,地州國土資源局,最後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辦理,有些文件是由於你礦委託的地質單位做的,這個過程都會耽誤影響你辦采礦證延續的時間。再有我不知道是何人不讓你按時參加年檢?你有無證據,你可以把你礦的這些情況寫一個材料,逐級上報,積極辦理延續和年檢吧,但是我建議你,在沒有辦好之前,最好,暫停采礦活動。以免節外生枝的是發生。不利於你繼續申辦采礦證的延續工作。這樣你對各級國土部門都好說話了!態度要誠懇,辦法要積極。方法要多樣。......祝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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