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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行為違章

發布時間: 2021-01-16 04:16:22

㈠ 什麼情況下屬違章用電

(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和用電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
(4)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5)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有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6)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並網. 依據電力法對違章用電竊電行為的處理有關規定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2. 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3. 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4. 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第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或者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供電營業規則中關於違章用電或違約用電的有關規定
一、違約(違章)用電行為及處理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於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
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 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 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 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五倍的電費違約使用電費。
4. 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於私增容被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 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於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 末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並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並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㈡ 什麼是電力嚴重違章什麼是一般違章

電力一般違章行為指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而嚴重性違章涉及方面廣,以下幾種情況都為嚴重違章:

1.無票作業(包括無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後不重新辦理工作票繼續作業;填寫了倒閘操作票但未帶操作票到現場等。規程規定可以不用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況除外)。

2.作業時制訂了標准化作業指導書而未按標准化作業指導書執行的。

3.電力檢查和接地不按照規定執行。在安裝地線或推地線閘門之前,或在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在非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

4.未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驗電,或使用非接觸式方法進行驗電。

5.過載使用起重設備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況下強行起吊,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無監護。

(2)電力行為違章擴展閱讀:

在電力企業,95%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是由違章(行政違章、習慣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安裝違章等)引起的。因此,要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就必須遏制違法行為。

所以要求企業的所有成員都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不違反自己的規定,及時糾正他人的犯罪行為。這實際上是從源頭上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正如一些工人所說的:「安全生產不違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珍惜生命的本質要求。它是關愛自己、關愛他人的基本動力。這也是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的必由之路。

㈢ 電力高空拋物屬於什麼違章

電力一般違章行為指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專家、行業頒發的各項規定屬、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而嚴重性違章涉及方面廣,以下幾種情況都為嚴重違章:

1.無票作業(包括無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後不重新辦理工作票繼續作業;填寫了倒閘操作票但未帶操作票到現場等。規程規定可以不用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況除外)。

2.作業時制訂了標准化作業指導書而未按標准化作業指導書執行的。

3.電力檢查和接地不按照規定執行。在安裝地線或推地線閘門之前,或在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在非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

4.未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驗電,或使用非接觸式方法進行驗電。

5.過載使用起重設備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況下強行起吊,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無監護。

㈣ 電力工程習慣性違章及控制措施有哪些

中國南方電網公司的最高決策者認為,"違章、麻痹、不負責任"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並把這些原因定為電力安全生產的敵人,號召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幹部職工與"違章、麻痹、不負責任"三大安全敵人作斗爭。這個精闢論斷,可謂切中要害。遺憾的是,在我們的電力施工中往往違背決策者、管理者初衷的,很多事故事後分析就是習慣性違章造成的。不良習慣的危害及原因 習慣,是指個人不斷重復或練習而形成的固定化的行為方式。習慣性的安全隱患是工作人員的習慣性行為、思維和工作方式在工作中的外在表現。在"違章、麻痹、不負責任"三者中,"不負責任"導致"麻痹",而"麻痹"引發"違章","違章"的大部分結果是事故的發生。良好習慣的重要性 習慣伴隨著人的一生,影響人的行為、思維、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甚至決定個人的成長道路。所以,習慣對人極為重要。一位哲人指出:"壞習慣是道德上無法償清的債務,這種債務能以不斷增長的利息折磨人,使他最好的創舉失敗,並把他引到道德破產的地步"。所以,養成良好的習慣,是十分重要的。 1 教育培訓是根本 不管是好習慣2 從小事抓起 良好的習慣多表現在日常生活、工作的各種細節小事上。如:員工做事認真的習慣,體現在他做事有條不紊、不丟三拉四,工具箱中各類工器具整潔並歸類合理有序、觀察細致、有做工作日記的習慣等等。有些管理者面對這些小事,常常聽之任之,認為這是個人生活問題,這是錯誤的看法。 3 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環境 不可否認,家庭文化,就是家長文化,對個人成長影響十分巨大;企業文化,取決於領導文化、長官文化,其作為後天的影響,重塑員工,是很好的途徑4 必要而合理的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制定規范,運用強化機制。好習慣與壞習慣一樣,不是不可以逆轉。5 注意實踐和行為指導 良好習慣教育,不僅是知識的傳授,而要躬行實踐。只有不斷地將要求、標准轉化為個人的需要、准則,並用來支配自己的行動,才能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如果只注重說理教育而忽視實踐,良好的習慣是不會真正形成的。有人曾說:"行動養成習慣,習慣形成性格,性格決定命運"。所以,要形成好習慣,重要的是行動。 6 輿論宣傳 要注意和發揮輿論工具的作用,針對實際並具體地進行良好習慣宣傳。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方法,大力宣傳遵章守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違章違紀和不負責任的危害性;表彰安全生產中遵章守紀的好人好事;譴責違章違紀、不負責任的惡劣行為,並結合典型事例進行有血有肉、可歌可泣的宣傳,逐漸形成幹部職工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參與和良性互動的局面。

㈤ 電力《安規》省公司界定的嚴重違章新增二十條中行為性違章的內容有哪些

常見典型違章事例
一、作業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
(3)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4)防誤閉鎖裝置解鎖鑰匙未按規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安全用具;
(6)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
(7)設備檢修不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8)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9)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10)使用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不戴絕緣手套;
(11)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12)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
(13)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夠或無監護;
(14)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二)防高處墜落類
(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帶;
(3)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
(4)沿繩索、腳手桿攀爬腳手架、豎井架等;
(5)在高處平台、孔洞邊緣工作或休息時倚靠欄桿或在欄桿、腳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屬設施不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7)搭乘載貨吊籠;
(8)站在石棉瓦、油氈、葦箔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9)藉助欄桿、腳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設施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12)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13)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14)登桿前未認真檢查爬梯、腳釘是否齊全完好;

(15)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17)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規范;

(2)高處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或高處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

(3)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紮、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預制構件;

(5)在組裝鐵構件與構架時,將手指伸入螺孔進行找正;

(6)層面板、聯系梁串吊時,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

(8)不執行起吊措施,設備超載運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築物、構築物下方通過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

(11)在抓土(煤)機工作時,進入抓鬥工作范圍;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帶或在皮帶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13)跨越輸煤機、卷揚機等運轉設備的鋼繩;

(14)運輸機械未停穩或挪動時,人員上、下傳遞物件;

(15)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16)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17)啟動運輸機械,沒有進行聯系,也沒有啟動警告鈴;

(18)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19)轉動設備停運檢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續和未採取防止誤啟動的措施;工作結束後未會同值班人員一起檢查、確認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便啟動設備;

(20)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21)起重工作沒有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3)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4)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四)防火防爆類

(1)未接受爆破培訓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及穿帶鐵釘的鞋;

(3)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4)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5)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後,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採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閉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9)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10)進入爐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儲存化學葯品、惰性氣體的容器前,沒有進行充分的通風;

(11)現場濾油無人看管,或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採取措施即對盛過油、酒精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

(13)未嚴格按規定要求存放炸葯、雷管,無專人保管,領退料手續不嚴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二、裝置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高壓開關室的門不能從內部打開;

(2)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3)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4)地線、零線的連接使用纏繞法,未採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

(5)變電站構架爬梯、刀閘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轉探照燈外殼沒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鋼筋混凝土構架上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沒有採用專門敷設的接地線;

(6)電氣防誤閉鎖裝置不齊全或不具備「五防」功能;

(7)電力設備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二)防高處墜落類

(1)腳手架使用前未進行驗收,或使用的腳手架不合格;

(2)設備、管道、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

(3)高處危險作業區下方未裝設牢靠的安全網;

(4)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

(5)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6)臨時爬梯材質不符合要求,掛靠不牢;

(7)高建築物臨空面沒有欄桿;

(8)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指示紅燈;

(9)廠房和其它生產場所吊裝口四周無固定欄桿;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試驗。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立體交叉作業無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2)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警戒裝置;

(3)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

(4)起重機械制動、限位、信號、顯示、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

(6)高處作業臨空面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7)設備、管道、孔洞無蓋板或圍欄。

(四)防火防爆類

(1)易燃易爆區、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2)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之間的距離不滿足防火規程的要求,無避雷設施;

(3)制氫站、儲氫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氣站等易燃易爆區內未裝設防爆型電源開關及設備;

(4)氧氣瓶、乙炔瓶、氫氣瓶及其它惰性氣體、腐蝕性氣體瓶等,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未定期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標識;

(5)進入易燃、易爆區的車輛排氣口無防護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頭滲漏油;燃油系統管道法蘭未採用牢固的金屬導體跨接;

(7)油區現場無暢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壓力不足,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龍帶;

(9)調度、辦公樓及其他場所消防設施不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10)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安全距離少於8米。
三、指揮性違章

(1)允許、批准未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重大項目沒有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學習就組織從事生產工作;
(3)未辦理完工作許可手續,做完相應安全措施,就允許工作人員從事相應生產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證從事工作人員、設備的安全;
(5)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
(6)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7)允許批准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設備故障或異常運行後,領導者不組織進行分析,就毫無根據的下達處理意見;
(9)領導者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10)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指揮實施對應措施。
四、管理性違章
(1)已運行的設備沒有運行、檢修規程;
(2)沒有按規定對現場規程、制度進行復查、修訂、公布、印發;
(3)沒有按《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
(4)制定規程、制度不符合實際,不具體,操作性不強,起不到指導生產管理的作用;
(5)對各類裝置性違章不及時組織消除

(6)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
(6)不按照規定,自行變更設計;
(7)工程結束後,未按規定提供正確的竣工圖紙;

(8)對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9)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季節性安全檢查;

(10)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性評價自查評工作,查出的問題不制定整改措施計劃,不組織消除;

(11)不能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12)不能認真落實公司《安全工作規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沒按規定及時公布或調整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14)不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設備檢修、運行規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組織落實各項制度;

(15)不按規定製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不制定現場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規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中導致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處理時延誤或擴大了事故;

(17)上級下發的文件、規定及信息不能及時傳達和布置,不能按時間和標准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18)不能對工作進行總結,找出薄弱環節,制定措施,改進工作;

(19)國家、行業、公司新頒發的規定和反事故措施沒有落實到工程設計中去;
(20)工程調試、試驗項目遺漏;交接驗收項目不全;
(21)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習慣性違章事例
(1)
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
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電氣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3)
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工具;
(4)
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
(5)
設備檢修,不按規定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6)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允許工作人員作業或不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

(7)
電氣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8)
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未採取可靠措施就進行試車工作;
(9)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無監護;
(10)
在地下維護室、溝道和金屬容器內工作,使用非安全電壓照明,無人監護;
11)
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操作;
(12)
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接地、不裝漏電保護器及不戴絕緣手套
(13)
高空作業不按規定扎安全帶,進入生產(施工)現場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業搭設的腳手架不符合安全規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進行定期試驗
(16)
盲目決定設備帶病、超出力運行或讓職工冒險作業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規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與實際不符,使用中導致事故發生或延誤事故處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不加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19)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攔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不按規定運行中更換碳刷;
(21)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23)
搭乘載貨吊籠或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需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5)
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6)
不具備爆破資質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穿帶鐵釘的鞋等;
(28)
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29)
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關手續即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或進行其它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或監護人員數量及所處位置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規定;
(32)
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33)
水上工作不佩帶救生設備,沒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現場濾油無人看管、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資質不合格的施工隊伍;
36)
安排未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
(37)
特殊崗位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正確著裝;
(38)
未經批准,解除運行設備連鎖、報警、保護裝置;
(39)
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㈥ 電力用電小常識:哪些行為是電力公司禁止的違章用電

違章用復電行為包括:在電價低制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 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 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並網的。

㈦ 什麼叫電力行業違章行為

電力行業違章行為指的是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嚴重性違章:

1、無票作業(包括無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後不重新辦理工作票繼續作業;填寫了倒閘操作票但未帶操作票到現場等。規程規定可以不用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況除外)。

2、作業時制訂了標准化作業指導書而未按標准化作業指導書執行的。

3、電力檢查和接地不按照規定執行。在安裝地線或推地線閘門之前,或在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在非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

4、未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驗電,或使用非接觸式方法進行驗電。

5、過載使用起重設備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況下強行起吊,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無監護。

(7)電力行為違章擴展閱讀

風險評估與隱患治理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要建立重大活動電力供應和使用過程中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重大活動前,對影響電力安全保障的重點設備、場所、環節開展評估,有針對性地做好風險識別、分級、監視、控制工作,保證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電網企業發現重點用戶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告知用戶並提出整改建議。電力安全保障實施階段前無法完成整改的,重點用戶應當制定防範措施,做好應急准備。

㈧ 電力施工中有哪些違章行為

中國南方電網公司的最高決策者認為,"違章、麻痹、不負責任"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並把這些原因定為電力安全生產的敵人,號召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幹部職工與"違章、麻痹、不負責任"三大安全敵人作斗爭。這個精闢論斷,可謂切中要害。遺憾的是,在我們的電力施工中往往違背決策者、管理者初衷的,很多事故事後分析就是習慣性違章造成的。不良習慣的危害及原因 習慣,是指個人不斷重復或練習而形成的固定化的行為方式。習慣性的安全隱患是工作人員的習慣性行為、思維和工作方式在工作中的外在表現。在"違章、麻痹、不負責任"三者中,"不負責任"導致"麻痹",而"麻痹"引發"違章","違章"的大部分結果是事故的發生。這一系列動作,均是人的行為所致,其實就是我們自己的行為所致。也就是說,我們自己的不安全行為,是導致各類人員責任事故發生的罪魁禍首,而且它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往往被工作人員忽視,更不易被別人發現和加以糾正,從而造成工作人員思想麻痹和判斷失誤,其危害極大。所以,工作人員養成良好的習慣性行為、思維和工作方式,是電力施工企業的一項長期艱巨任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當務之急,是遏制人員責任事故的強力措施之一,也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者面臨的重要課題。現代安全管理理論認為:人的不良習慣行為、動機是由三個因素決定的: 一是行為者對違章行為追求的程度,即行為者對行為後果的期望程度。體現為行為者對行為後果價值的判斷。行為後果對行為者的價值越大,行為的動機就越強烈。行為者不負責任、違章時,存在以下心理:僥幸心理、 取巧心理、逐利心理、偷懶心理、寬容心理和浮躁心理。 二是行為者過於自負,對自己行為能力估計過高。行為者的個人能力越強,技術越好,經驗越豐富,則自認為行為成功的把握就越大,行為動機就越強烈,就是人常說的"技高人膽大",往往視規章制度為草芥。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事故,不少就是班組長或技術骨幹所為,十分令人扼腕嘆息和震驚。 三是文化場對個體的影響。任何違章行為都不是孤立的一個人所致,或多或少都與集體有關系,外界因素對行為者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是巨大的。主要有表現心理、從眾心理、盲從心理、好奇心理。 從以上對不負責任、違章者的心理分析可看出,不負責任、違章的主要原因是行為者的內因,即行為者的主觀因素是決定性的因素。行為者之所以不負責任、違章在於行為者過高的看重了行為後果的價值,又過低的估計了自己失敗的可能性,導致行為風險估量的錯誤。最可怕的是每次不負責任,每次違章並不都引發事故,這就給人造成一種錯覺,事故是偶然的,發生事故主要是自己運氣不好,這種觀點在事故分析中常常聽到。其實不然,只要認真、仔細分析發生過的事故的原應,不難看出,雖然事故的發生存在這樣那樣的客觀因素,實際上每一起事故的背後都有一系列的不負責任、違章行為,這就是"違章、麻痹、不負責任"與發生事故的必然性、規律性聯系。不良習慣違章的分類 在電力施工中,人們將不良習慣違章(通常稱為習慣性違章)分為著名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簡稱為"三違")三大類,反"三違"的實質就是反習慣性違章。 根據多年對違章、不負責任的表現形式,將違章大體歸納為四種形式,即指揮性違章、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違反勞動紀律。 指揮性違章:班組長(含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專責人員)及以上管理人員指揮或默許工作人員無票作業、使用有錯誤的作業指導書進行作業或擅自擴大工作范圍,必須培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的人員,未取得合格證書前就上崗工作,安規及相關標准、規范考試流於形式,工作人員操作存有嚴重缺陷的機器、設備和機動車輛,口頭、臨時安排工作人員任務等,視為指揮性違章。 作業性違章,又可分為操作機械設備違章、高空作業違章,電氣作業違章,勞動安全和作業環境違章,防火防爆作業違章,交通運輸違章等幾大類並若干條款,在此不贅述。 裝置性違章,也可分為人身觸電、高空墜落、勞動安全和作業環境、防火防爆、交通運輸及車輛保養等方面,也不細述。良好習慣的重要性 習慣伴隨著人的一生,影響人的行為、思維、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甚至決定個人的成長道路。所以,習慣對人極為重要。一位哲人指出:"壞習慣是道德上無法償清的債務,這種債務能以不斷增長的利息折磨人,使他最好的創舉失敗,並把他引到道德破產的地步"。所以,養成良好的習慣,是十分重要的。 好習慣可以使人得心應手、按部就班的去完成工作任務,使得人的一系列動作規范、協調, 准確,遇事沉著,既節省精力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當不斷重復的行為、思維形成了穩定的聯系後,就會長久地保存下來。當需要時,沉澱在大腦中的無意識馬上就會被喚醒,肢體感官便能按定勢作出相應的反應。對某些復雜、高難度動作的完成,就會心中有底。總之,良好習慣的養成會使工作人員受益匪淺。實現習慣性遵章的基本對策 與"違章、麻痹、不負責任"三大安全敵人作斗爭,反習慣性違章是過去、現在乃至將來相當一個時期內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如何實現習慣性遵章 正確認識加上熟悉並遵守規章制度、良好的安全氛圍、健全完善的教育培訓機制,從小事抓起,從點滴做起,方能防患於未然。 1 教育培訓是根本 不管是好習慣,還是壞習慣,都是人們在工作、生活、學習過程中逐漸形成的。要使工作人員有良好的習慣,應遵循"教育是根,文化是本"的原則。 職工的責任意識、技術素質的高低,遵守各類標准、規程的自覺程度和應變能力莫不與其密切相關。安全意識教育的重點是責任意識教育,要採取人性化的形式;力戒說教式、長官式、填鴨式的教育。除經常性的政治思想、形勢任務、方針政策、法制法規、組織紀律、安全知識、規程制度、工藝標准教育外,應重點抓好法制教育、主人翁思想教育,特別要注意抓好新員工上崗前教育、工人轉換崗位時的再教育。新員工上崗前、工人轉換崗位時的可塑性最大,認知新事物、求知識長技能的慾望最強,最容易受引導和接受別人對其行為的訓練,是這些人形成良好習慣的關鍵時期(當然,也是形成不良習慣的關鍵時期)。若錯過這個時期,特別是對於已在崗兩三年後的員工,已形成許多習慣,在舊習慣抗擾下,新習慣要紮下根來就困難多了。這就是不負責任、習慣性違章,乃至導致事故頻發的根本原因。 2 從小事抓起 良好的習慣多表現在日常生活、工作的各種細節小事上。如:員工做事認真的習慣,體現在他做事有條不紊、不丟三拉四,工具箱中各類工器具整潔並歸類合理有序、觀察細致、有做工作日記的習慣等等。有些管理者面對這些小事,常常聽之任之,認為這是個人生活問題,這是錯誤的看法。 3 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環境 不可否認,家庭文化,就是家長文化,對個人成長影響十分巨大;企業文化,取決於領導文化、長官文化,其作為後天的影響,重塑員工,是很好的途徑。企業文化體現在企業員工、特別是企業各級管理者的價值趨向、道德品質、情感志趣、工作方式乃至生活方式中,也體現在企業環境建設和對職工的衣、食、住、行的各個環節。所以,企業文化環境對員工的習慣的影響是全方位的。 領導文化、長官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先導,其權威性、感染力、號召力最強。因此,企業各級管理者的習慣更容易在企業、車間、班組中傳遞和認同。正所謂"村看村,戶看戶,員工看幹部"。所以,在企業文化環境中,最重要的就是各級領導的所做所為。要求各級領導從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安全素質、責任意識入手,在循序漸進、潛移默化中帶動員工養成良好習慣。 4 必要而合理的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制定規范,運用強化機制。好習慣與壞習慣一樣,不是不可以逆轉。沒有嚴格的規范和良好的激勵機制,即使已經養成的良好習慣,在環境改變和工作任務飽滿時,在壞習慣的作用和抗衡下,往往就忘了。其原因,除了員工的好習慣還沒有固化和穩定外,主要還在於企業沒有必要而合理的規章制度。即使有了必要而合理的規章、制度和規范,作為一個企業管理者只告訴員工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告訴他們如何去做。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者由於諸方面的原因,規定往往難以執行或執行不徹底,而某項規定一旦破例,便會前功盡棄,良好的習慣再也難以形成了。要培養員工的良好行為習慣,制止和消除不良行為,各級安全生產管理者還必須適當地運用表揚與批評、肯定與否定、獎勵與處罰等強化手段。對員工因良好習慣避免、縮小、正確處理事故和完成工作任務的,要適時地、誠心誠意地予以表揚、肯定和獎勵,對不良習慣要及時對其主觀因素進行認真追查分析,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給予批評、否定和按規定處罰,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處理。必須做到標准面前、制度面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幹部員工一視同仁,實現法治。 5 注意實踐和行為指導 良好習慣教育,不僅是知識的傳授,而要躬行實踐。只有不斷地將要求、標准轉化為個人的需要、准則,並用來支配自己的行動,才能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如果只注重說理教育而忽視實踐,良好的習慣是不會真正形成的。有人曾說:"行動養成習慣,習慣形成性格,性格決定命運"。所以,要形成好習慣,重要的是行動。 6 輿論宣傳 要注意和發揮輿論工具的作用,針對實際並具體地進行良好習慣宣傳。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方法,大力宣傳遵章守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違章違紀和不負責任的危害性;表彰安全生產中遵章守紀的好人好事;譴責違章違紀、不負責任的惡劣行為,並結合典型事例進行有血有肉、可歌可泣的宣傳,逐漸形成幹部職工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參與和良性互動的局面。 反對違章、從尚遵章,關鍵在於解決人的問題,控制人的違章行為動機。只要我們像經營生活、經營人生一樣來認真經營安全生產工作,認識到問題的存在而去積極解決和規范,使自己的心再認真些、仔細些,何來壓抑緊張、如履薄冰的安全生產工作;用良好習慣創造、感悟工作中的每一份成就,何愁享受不到因安全生產帶來的生活中的每一份美好。

㈨ 行為性違章是指在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 ( )違反各種安全生產規程規定,制度及措施的

括弧抄中應為「不遵守國家、行業以及集團公司和我局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
原文為:
作業(行為)性違章:指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以及集團公司和我局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國家、行業、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管理性違章:從事電力設計、施工、物資、生產工作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國電公司、行業、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和反事故措施,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的行為。

㈩ 怎樣杜絕電力行為違章

嚴格執行安規中規定得內容肯定不會錯!這是一個很大的話題,從管理角度講,培訓,考試,制定三措,檢查,考核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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