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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的客體

發布時間: 2021-01-15 23:41:12

① 合夥企業法中,合夥事物全票決的事項中,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這里的其它財產權

問題前後矛盾,是否能轉讓看協議中如何約定。

②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知識產品之無形是相對於動產、不動產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處分形態:

第一、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知識產品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占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

知識產品雖具有非物質性特徵,但它總要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作為其表現形式的物化載體所對應的是有形財產權而不是知識產權。

第二、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知識產品的公開性是知識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於知識產品必須向社會公示、公布,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會像有形物使用那樣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識產品,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

(2)處分的客體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客體的本質

權利的客體是指權利所依附的對象。知識產權客體為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分別體現為發明創造、作品、商業秘密、資料庫。若對這些智力成果進行研究,不難發現本質是信息。以我國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知識產權客體為例。

我國專利權的客體有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及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一件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術方案,即發明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取的技術措施。這些技術措施正是發明人在專利申請中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一種信息,不論其是復雜的產品構造設計,還是簡單的物質配方。

外觀設計也是這樣。這些信息,可能是該領域的技術人員多年孜孜以求的,或認為是在理論上根本行不通的但在實踐中的確可行的,即所謂克服技術偏見的信息,社會公眾依據這些公開的信息,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便可實施這些專利。

因此,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在本質上均為一種信息。

商標權的客體為商標。商標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商標在商品、服務與其製造者和提供者之間建立了特定聯系,向社會公眾直接傳遞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何人為該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及其商業信譽如何,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及聲譽如何等等。

著作權的客體為作品。作品的類型有多種,但不論何種類型的作品,作者創作的主要是向讀者提供某種信息。

這些信息或許是令人振奮的、頹廢的、發人深思的等等。作品必須能傳播文藝或科學思想,它是一種信息的載體,而不是一種實用工具和手段。人們從作品中獲取其欲得到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殼,其實質仍為信息。

制止不正當競爭權的客體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正當競爭有多種行為,但最為典型的是混淆、詆毀及誤導三種行為。

依據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所謂混淆行為,是指不擇手段地對競爭對手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造成混淆性質的一切行為;詆毀行為,是在經營商業中,損害競爭者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的信譽的虛偽說法。

誤導行為,是指在經營商業中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製造方法、特點、適用性或數量易於產生誤解的表示或說法。

此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針對本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競爭對手或其商品或服務向外界傳播不恰當、不合適或不真實的信息,從而侵犯了競爭對手的正當競爭的權利。

商業秘密權是制止不正當競爭權中的一種,其客體為商業秘密。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國家工商局在《關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對何謂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進行了列舉,即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商業秘密的本質就是符合特定條件的秘密信息。

資料庫權尚不是個法律上已經確立的概念。本文使用的資料庫權,是指資料庫的開發者或投資者對該資料庫享有的著作權,也可是依資料庫保護的特別法所享有的特別權利,如《歐共體資料庫法律保護指令》第3章賦予資料庫的開發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權或再次使用權。

資料庫權的客體是資料庫。資料庫是按一定目的收集起來的數據的集合。資料庫在英文當中為「Database」,其中的」Data」來源於拉丁文「Lat Datum」,意為「資料」、「信息」。因此,資料庫的更確切的名稱應為「資料庫」或「信息庫」。

從資料庫一詞的詞源上,可以清楚地看出,資料庫的本質仍為信息。

③ 侵犯人身權利的現象有哪些

人身權利的范圍很廣,如下為對侵犯人身權的常見處罰:

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分別作如下處罰:
1、恐怖、殘忍表演。組織、脅迫、誘騸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強迫他人勞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以捆綁、隔離、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其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系等方式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對違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對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7、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對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8、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對寫恐嚇信或者以投寄恐嚇物、子彈,攜帶管制刀具等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9、公然侮辱他人。對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實施的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上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0、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對以損害他人格和名譽為目的,憑空製造虛假的事實進行散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1、誣告陷害他人。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2、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對採用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3、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對通過信件、電話、網路等途徑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4、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5、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於有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6、猥褻他人、故意裸露身體。對此類情節惡劣的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此外,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希望信息有用!

④ 招搖撞騙罪是否觸犯刑法,應該受到怎樣的處分,可以判刑嗎

1、《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另外《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⑤ 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給予什麼處分

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2、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3、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4、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5、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5)處分的客體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規范所有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在黨內法規體系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首次修訂是2015年,於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5年,黨中央對原黨紀處分條例的修訂,被稱為一次「體系性重構式」的修訂。

把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中的紀律要求進行梳理整合,修訂為「六大紀律」,即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為全體黨員劃出了不可觸碰的「紅線」。同時,根據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原則,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國家法律重復內容。

在黨中央領導下,2017年11月中央紀委就著手研究修訂條例。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廣泛徵求意見,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條例。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

⑥ 嚴重違紀接受調查的後果是什麼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指的是,官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黨和國家的調查和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6)處分的客體擴展閱讀:

違法違紀必須符合幾個基本條件,不符合這些條件,就沒有違法違紀,更談不上紀律責任。

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客體和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主體是指依法遵紀守法的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又稱主體的主觀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以及違法違紀行為的後果。

違法違紀的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而被違法違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法違紀的客觀方面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發生的條件,發生什麼樣的行為,產生什麼樣的結果。

違法違紀的客觀方面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否則不構成違法違紀。(關於《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研究答疑,人民出版社)。

《處罰條例》中所謂違法違紀,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⑦ 猜謎語; 一身白衣多健美,湛藍大海四處分 喜歡和般來結伴,主要事物是魚類

應該是海鷗 海鷗是有和氣的意思

⑧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知識產品之無形是相對於動產、不動產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處分形態:
第一,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知識產品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占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知識產品雖具有非物質性特徵,但它總要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作為其表現形式的物化載體所對應的是有形財產權而不是知識產權。
第二,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知識產品的公開性是知識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於知識產品必須向社會公示、公布,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會像有形物使用那樣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識產品,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
第三,不發生消滅知識產品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知識產品不可能有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消滅之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期間(即法定保護期)屆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同時,有形交付與法律處分並無聯系,換言之,非權利人有可能不通過法律途徑去「處分」屬於他人而自己並未實際「佔有」的知識產品。

⑨ 權利客體與處分客體是什麼

這涉及到擔保物權中的權利質權。
質權,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把自己的動產或專動產權利轉移給債權人(相屬當於抵押),然後拿到借款;債權人在到期限沒有收到還款時,可以將此抵押物賣的價值優先受償的一種權利。
我們通常說,這其中的動產,或者動產權利就是此質權中的客體。
也可以說,在這樣的特殊情況下,權利就是物權(質權)的客體。
在理解的時候,可以簡單的把這種權利看成一種財產!(事實上,這也是一種財產性權利,比如知識產權權)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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