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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處分考核

發布時間: 2021-01-15 22:22:16

❶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哪些規定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以下規定。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內容: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1)事業處分考核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規定:

為更好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二、公務員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時,組織上已撤降其職務,為避免重復處罰,受處分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再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三、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規定之外,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仍按照《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辦理。

❷ 事業人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第二年年終考核怎麼辦

黨內警告是黨內處罰。考核是業務部分和黨內警告關系不大。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你問誰呢誰也不知道你是干什麼的。

❸ 事業人員政務警告處分期(2019年7月12日-2020年1月11日)處分期滿且已自動解除,2019年度考核能否合格

雖然你現在已經解除了處分,但是你在2019年有半年來的時間是處於處分期的,所以,2019年的考核不應該算是合格的。

❹ 事業單位人員年度考核期間,如果處分證明是錯誤的怎麼糾正

  1. 糾正方法:第一,找到開證明的地方重新開證明,第二,找到領導取內消處分即可。容

  2. 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制度,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所屬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態度、工作成績以及其他素質進行考察了解,並作出客觀評價,通過考察工作人員的德才素質和工作實績,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提供客觀依據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並為其聘任、續聘、晉升、獎懲、培訓、解聘(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調整崗位提供依據。

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考試 怎麼考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
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
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第三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四)開除。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一)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一)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員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六)泄露國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八)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准和對象的;(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五)包養情人的;(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四章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序第二十三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一)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其中,由事業單位決定的,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二)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對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決定;其中,由本單位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四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准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二)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四)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對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七)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暫停其職責。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國(境)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第二十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二十七條 參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一)與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三)與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第二十八條 處分決定單位負責人的迴避,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決定;其他參與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的迴避,由處分決定單位負責人決定。處分決定單位發現參與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應當迴避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迴避。第二十九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但是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三十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原所聘崗位(所任職務)名稱及等級等基本情況;(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三)處分的種類、受處分的期間和依據;(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五)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後,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處分的解除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後解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後,自然解除處分。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原處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形成書面報告;(二)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四)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並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宣布;(五)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該工作人員的檔案。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迴避。第三十六條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該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等內容。第三十七條 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第三十八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在處分期滿後一個月內作出。第六章復核和申訴第三十九條 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受到處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受理。第四十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後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變更處分決定:(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三)處分不當的。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並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第七章附 則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四十五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六條 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科技、體育等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工作的實際情況,與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務院監察機關聯合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年度考核等次的確定

可以是合格,絕對不會是優秀

❼ 事業單位考核,不定等次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不確定考核等次。

事業單位在第一年試用期不進行年底版考核,年底考核等次指的是不權稱職,基本稱職,稱職,優秀這幾個等次,但第一年試用期不確定等次,只有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由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必要時,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或有關機構負責人負責考核。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核人根據工作任務定期記實,主管領導負責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7)事業處分考核擴展閱讀

以下事業單位人員屬於不定等次范圍:

1、對正在見習或試用期未滿人員,應進行考核並寫出評語,其考核結果作為轉正定級、認定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分配工作的依據,但不確定等次。

2、當年受到政紀記過以上處分人員,一般應定為不合格等次。在受處分期間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3、正在接受組織立案審查未結案人員,只進行年度考核,暫不定等次,待問題查清後,再行確定。

4、因病、事假累計超過本年度半年或出國探親超過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員,不定等次。

❽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給予處分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內的,事業容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結果等次是什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等次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聘期考核分合格,不合格。

1、考核標准應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2、並由主管部門審核。考核標准應明確具體,不同類別、不同等級崗位的工作人員應有不同的標准。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要結合績效評估工作,進一步完善考核評價體系,以平時考核為基礎,突出考核工作實績、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提高考核的科學性和准確性。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9)事業處分考核擴展閱讀

1、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5.12.14由人事部頒布。

2、第五條考核標准應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具體標准在政府人事部門與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考核標准應明確具體,不同專業和不同職務、不同技術層次的工作人員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應有不同的要求。

3、第六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先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等次;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4、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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