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是處分嗎
『壹』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
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分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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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誡勉談話的情況
根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貳』 一年當中工作約談三次有什麼處分
如果是誡勉談話兩次,估計就要降職使用了。
或者對崗位進行調整。
至少是年度考評不會分數太高。
『叄』 誡勉談話和通報批評是兩個處分嗎
他們都不是處分,應該是教育。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專傾向性問屬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而通報批評是將錯誤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希望行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的一種措施。
『肆』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 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深刻檢分別怎樣區分
誡勉談話不是處分,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
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深刻檢的區分:
1、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重大處分用語不準確,在行政處分種類里,沒有重大處分;
3、誡勉談話一般用在違紀違規行為比較輕微、尚不夠給予行政處分的情況;
4、深刻檢查指給予行政處分後,被處分人要寫出深記得檢查。又指違規違紀人員未受到行政處分,為教育本人,被責令寫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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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談話的內容:
經組織考察、民主測評、民主生活會或年度考核,凡屬下列情況之一,雖夠不上法紀處分,但群眾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極怠工,組織紀律觀念不強,問題確實突出的,均應實行誡勉。
1、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及分局的各項安排不力,全局觀念不強,組織觀念淡薄,不思進取,工作消極,得過且過,自由主義嚴重者;
2、不能正確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各項規章制度,不能積極維護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權威,影響和削弱黨組織凝聚力、戰鬥力,損害黨和群眾的關系;在班子內部鬧不團結,不能按黨性原則和領導幹部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
幹部職工不服從領導,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質量和效率低,組織紀律鬆散,直接影響工作者;
3、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不扎實,作風飄浮,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政績平平,無特殊情況完不成組織下達的任務和指標,或因瀆職造成工作失誤較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差,追名逐利,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者;
4、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職工思想意識較差,道德品質等方面存在問題,不能廉潔自律,以權謀私;群眾反映較大者;
5、因其他問題組織認為需要實行誡勉者。
相關法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記過處分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伍』 批評教育,誡勉談話兩個處分依據是什麼
1、通報批評是將錯誤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希望行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的一種措施。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2、組織處理主要包括
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等7種形式。
3、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1)停職: 暫時停止履行職務,檢查反省問題。
2)調整:調離工作崗位。
3)免職:免去或者建議免去擔任的黨內外領導職務。
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免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陸』 約談是處分嗎
一、不是處分。
二、約談的定義: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范的准具體行政行為,是頗具中國特色的一種制度。
三、約談的「四種形態」:
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
約談記錄表的要素:
1.約談時間
2.約談地點
3.約談單位
4.約談人員
5記錄人員
6.約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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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不可能是無償的。
其「有償性」或曰成本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於被約談的企業和行業,會有一定的補貼。
中糧集團、益海嘉里等最先被約談的企業,就獲得了低於市場價的「定向銷售」。
雖然可能不足以彌補企業虧損,但企業所獲得的無形的政府資源,卻註定是一筆可觀資產。
而這,也正是「約談」成本體現的第二個方面。
「約談」的運作思路很明確,抓住有市場定價權的龍頭企業,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換來整個市場的價格穩定。
可是,這種成本究竟是否「有限」,尚不能一概而論。
企業能夠獲得補貼,看似是為其承擔社會責任付出的合理補償,實際上卻是以行政手段強化這些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自相矛盾之處在於,如果說被「約談」企業承擔了社會責任,那些未被「約談」的企業是否就全然沒有承擔社會責任?
假如沒有「約談」,那些有市場定價權的企業的社會責任又體現在何處?對於能夠被「約談」並獲得政府補償,未獲此「殊榮」的企業已經嘖有煩言。
很顯然,「約談」使得在同一個市場環境中的一部分企業獲得了政府資助,而另一部分同樣服從了行政干預的企業不僅一無所獲,還承擔了市場以及行政干預的雙重壓力。
如果一定要以行政干預市場定價,最好能用明確的方式表明,這樣對所有企業是平等的,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是統一的,市場的競爭機制沒有被破壞。
而「約談」這種看似同企業商量的尊重市場的辦法,其實就是以相對軟性的方式行干預之實。
但不言自明的干預卻蘊含了畸輕畸重的市場不公,它使得在一個原本不利的市場環境中,強勢企業強者更強,弱勢企業更為不堪。
『柒』 因為違規電器被輔導員約談,不想去了會被處分嗎
如果你執意不去的話,處分估計是少不了的。因為這表明你在犯了錯誤以後對自版己所犯的錯誤權認識不夠深刻且沒有勇氣去面對。輔導員約你面談,無非是教育你以後要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相信他不會怎麼粗暴對待你。希望你不要害怕,大膽去吧,誠懇的認錯並堅決改正,以後做好就行了。
『捌』 約談和誡勉談話的區別
①約談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范的准具體行政行為。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②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教育挽救的目的。「約談」,當前爭議頗大。盡管從字面理解,這種方式有別於行政命令式的干預,實際上卻幾無差別。當然從抑制物價進而「維穩」人心來看,「約談」也頗有效用。但「約談」可以鎮痛,卻也有可能讓短痛變成長痛。正因此,有必要對「約談」應對通脹的效用進行認真分析。
(8)約談是處分嗎擴展閱讀
經組織考察、民主測評、民主生活會或年度考核,凡屬下列情況之一,雖夠不上法紀處分,但群眾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極怠工,組織紀律觀念不強,問題確實突出的,均應實行誡勉。
1、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及分局的各項安排不力,全局觀念不強,組織觀念淡薄,不思進取,工作消極,得過且過,自由主義嚴重者;
2、不能正確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各項規章制度,不能積極維護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權威,影響和削弱黨組織凝聚力、戰鬥力,損害黨和群眾的關系;在班子內部鬧不團結,不能按黨性原則和領導幹部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幹部職工不服從領導,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質量和效率低,組織紀律鬆散,直接影響工作者;
3、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不扎實,作風飄浮,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政績平平,無特殊情況完不成組織下達的任務和指標,或因瀆職造成工作失誤較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差,追名逐利,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者;
4、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職工思想意識較差,道德品質等方面存在問題,不能廉潔自律,以權謀私;群眾反映較大者;
5、因其他問題組織認為需要實行誡勉者。
『玖』 紀律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是什麼關系
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
1.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
2.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3.誡勉談話,主要針對領導幹部存在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問題,由黨組織對其進行談話教育,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其目的在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教育、提醒、警示。
拓展資料:
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
第一條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
第二條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第三條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第四條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於奉獻。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
第五條 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
第六條 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條 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條 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拾』 「約談」——敲響「問責」的警鍾
尚曉萍
「約談」,作為實施問責的預警程序,敲響了「問責」的警鍾,也引發了如何有效制約政府權力,如何建立責任政府的大討論。
「約談」是「問責」的有機組成部分,將與「問責」一同成為制約政府權力的有效手段,並有助於推動地方人民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有助於建立真正的責任政府。「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這是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的精闢論述。英國19世紀著名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也說過:「權力趨於腐敗,絕對的權力趨於絕對的腐敗。」具體到政府權力上,對政府權力進行有效制約,是保障政府權力正確行使的關鍵。當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就是要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責任政府與法治政府。其中,完善行政問責制是當前建設責任政府的重點,必須按照權責統一、依法有序、民主公開、客觀公正、有錯必究的原則,建立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而「約談」正是行政問責制的有機組成部分。這種行政問責製作為追究機制將會對責任政府的實現起到保障和促進的作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也要求:「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此外,「約談」所產生的威懾力,也必然要求政府樹立向公眾負責的行政理念,從而真正建立責任政府。
「約談」既可以形成預防約束機制,又可以在問題發生後進行及時補救,這種靈活的機制將有效保障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權力的運行,進而推動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等各項土地管理制度的實施。「保護資源、保障發展」不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一家的事,而是需要在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主導下,由政府各部門支持和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建制度,共保紅線,共擔責任,共同管好用好土地。可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責任重大。在我國,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既是用地大戶,又承擔著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職責。政府這種特殊的身份造成了現實中大量發生的政府主導下的違法用地行為,同時也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能否順利開展,將直接影響到土地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如何破解執法難題,保障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權力得到正確有效的行使,早已成為大家共同關注的焦點。《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職責,也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權力的行使提供了保障。15號令確定的問責,要求對所轄區域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雖未達到15%的「警戒線」,但後果嚴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進行「問責」,而在「問責」前實施的「約談」,可以預防違法用地行為的進一步蔓延,也可以使一些違法用地行為得到及時制止和糾正,從而保障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權力的有效運行,進而保證土地管理各項制度的實施。
「約談」的效果如何?我們將拭目以待。相信國土資源部在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能將這項制度落實到位,對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既處理到事,又處理到人,真正維護法律的權威性,維護土地市場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最終實現切實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終極目標。同時,發揮「約談」的「震懾」和「教育」作用,減少甚至杜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本文原發表於2010年12月17日《中國國土資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