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員處分
① 被法院正在執行以及受紀檢委處分的覺員未過處分期限可以參選村主任嗎
你說這個人真是很有"能耐",在被法院正在執行的過程中,又遭受紀律檢察內委員會的處分,而處在這容種被人恥笑和國紀國法所不容的情形下,還想參加村委會主任的選舉?難道你把基層的黨員及群眾都當成聾子和瞎子,這種品行的的人還能成為村委會主任的侯選人,可想而知,這個鄉鎮的確是無人可用,或者是用人無方!
②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的區別如下:
一、處分對象不同
黨紀處分的對象是專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屬公職人員;
二、處分行為類型不同
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
三、處分的依據不同
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黨章、黨紀處分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政務處分法、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③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幾種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5種。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要求
第七條、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委員會批准。
對團員給以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經縣級委員會或被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授權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參加,認真聽取他的意見。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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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要求:
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一個由信仰共產主義的中國青年組成的的群團組織。1922年5月成立的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1925年改稱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中國共青團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在各級學校中,中國共青團在領導和團結學生方面均有一定成績,共青團同時還負責指導中國少年先鋒隊(少先隊)工作。
團員權利:
(一)參加團的有關會議和團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在團的會議和團的報刊上,參加關於團的工作和青年關心的問題的討論,對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工作人員。
(四)對團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並且可以向團的上級組織提出。
(五)參加團組織討論對自己處分的會議,並且可以申辯,其他團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六)向團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團的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剝奪團員的權利。
④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不同:
職責不同。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適用范圍不同。黨紀處分只能適用於黨員幹部,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無論是否為中共黨員都可以適用這兩種措施;
形式不同。組織處理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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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2015年10月19日選登的互動交流答復內容,組織處理具體形式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⑤ 覺員幹部搞迷信活,違反哪一條,什麼後果
違反《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應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黨籍。
⑥ 對團員的處分有幾種形式
對團員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五種形式。
團章規定: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力度: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6)覺員處分擴展閱讀:
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願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團員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
團員加入共產黨以後仍保留團籍,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不再保留團籍。
團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2、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團的紀律,執行團的決議,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爭。
3、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4、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5、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
⑦ 教師還是覺員出軌了死不悔改他要受到黨紀國法的處分嗎
這樣的人,當教師不率先垂範,是黨員不嚴以律己,是教師隊伍的敗類,黨員隊伍的蛀蟲,應當受到黨紀與政紀的處分。影響惡劣的,可開除公職、黨籍。當然,必須有人舉報並查實後,才有可能受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