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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部門

發布時間: 2021-01-15 09:29:22

1. 行政處分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法列舉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分別是:
1、警告。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做的正式否定評價。
2、罰款。它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它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它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 哪些部門有權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3. 不服行政處分,向哪個部門申訴

《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這里所謂的不服處分的申訴,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不服所受到的處分決定,依法申請法定受理機關予以重新處理的活動。(1)申訴的途徑。 根據《公務員法》及《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申訴的途徑有以下四種:①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②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訴;③向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④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訴。但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只能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例如,受到某地級市教育局處分的公務員對該市教育局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該市教育局申請復核,也可以不經過復核直接向該市人事局或者監察局申訴,對市人事局或者市監察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該市政府或者省監察廳提出再申訴。(2)申訴的期限。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申訴的法定期限有四個:一是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不經復核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二是自收到原處分機關的復核決定之日起l5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三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對任免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者處分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或者處分的復核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四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 Et內向作出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超過這四個法定期限,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訴權。設定申訴時限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時主張權利,同時避免行政機關不必要的工作支出,提高行政效率。(3)受理申訴的機關作出處理決定的期限。 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處理申訴案件的辦理期限分別是:①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②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即加上延長時間最長時間為90日。③對任免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者處分復核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④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復審申請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這里需要注意兩點:①原處理機關的復核決定不是最終決定,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此復核決定不服仍然可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同時,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不是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申訴的必經程序,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可以不經過此復核程序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被處分人只能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而不能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中專司監察職能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賦予的職責和許可權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行政監察法》中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如何提出申訴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應當依照《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4)最終決定權。 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再申訴處理決定,上一級監察機關作出的復核決定以及國務院監察機關作出的復查決定、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在有關機關作出上述最終決定後,被處分人就失去了法定申訴權。當然這時被處分人仍然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情況,但這時的反映只是一種日常的信訪活動,不具有促使有關機關受理申訴的法律效力;有關機關同樣也沒有啟動申訴程序的義務。(5)復核、申訴期間處分的效力。 根據第四十八條規定,在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處分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需要立即執行。規定「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的目的在於保證處分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這樣規定也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6)申訴不加重處分原則。 第四十八條第三款還設定了一項處分工作中的「申訴不加重處分」原則,即:「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規定這一款的目的,是為了體現「任何人不能自證其罪」的法律原則和防止申訴人因提起申訴而受到打擊報復。在理解這一款規定時,必須注意:如果在實踐中確實遇到了原處分決定量紀過輕,應當予以糾正的情況,受理申訴的機關也不能加重被處分人的處分。但是,受理申訴的機關在受理申訴過程中,發現新的違法違紀事實,予以立案並作出的處分重於申訴的處分時,不適用此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4. 行政處分有哪幾種

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屬的有輕微違法版或違紀行為人員的一種權制裁,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申訴途徑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的程序,大致有7個步驟:①處分的提起;②調查對證;③本人申訴;④討論決定;⑤批准備案;⑥通知本人及歸案;⑦處分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的適用范圍較廣,主要有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國家和集體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全民和集體企業的職工。行政處分的種類由不同法規列舉,如《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把行政處分規定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一次性罰款(不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

5. 公務員行政處分的程序是什麼是經過行政辦公會還是黨委會

公務員行政處分辦理程序

一、行政開除處分
1、科級及其以下人員:由部門依據懲戒有關規定,自行辦理開除手續,報上級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2、處級幹部:
(1)依據懲戒有關規定,由部門向市政府提出開除請示;
(2)政府人事部門核准報政府審議,並代政府擬稿;
(3)政府下發開除決定。

二、撤職、降級處分
1、依據職級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
2、部門依據懲戒有關規定及處分決定,到政府人事部門辦理降薪手續。

公務員行政獎勵辦理程序

一等功:
1、申報機關向市政府請示,報送材料;
2、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向市政府報送審核意見;
3、經市政府同意後報省政府審批、公布。

二等功:
1、申報機關向市政府請示,報送材料;
2、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公布。

三等功、嘉獎:
政府工作部門自行批准,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程序

一、政府部門 1、政府各工作部門按照《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和市下發的年度機關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意見的要求,組織本部門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 2、部門按照考核程序和比例,確定人員考核等次。 3、部門將本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表、考核備案手冊送政府人事部門鑒證、備案。 4、憑政府人事部門鑒證備案結果核批年度一個月獎金。

二、事業單位 1、事業單位按照國家人事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暫行規定》和市下發的年度考核工作意見要求,在主管部門的部署下,開展本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 2、事業單位按照考核程序和比例,確定人員考核等次。 3、事業單位將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表、考核備案手冊送主管部門鑒證。 4、事業單位將考核備案手冊送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6. 公務員行政處分由哪些部門可以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違法抄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會被開除(條文是行政處分條例17條)。

7. 不服行政處分,向哪個部門申訴

不服行政處分,向哪個部編輯同志:因我犯有錯誤,單位對我作出記大過處分回決定。我對該行政處答分決定不服。請問:我可以通過哪些渠道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向哪些部門提出申訴?福建:江宇江宇同志:你單位對你作出記大過處分決定在性質上屬於主管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如果你對此行政處分決定不服,有以下幾種申訴渠道:(一)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應該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復議,並且有權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二)根據《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的規定,國家公務員不服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決定,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三)根據《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的規定,國家公務員不服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決定,可以在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起三十日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申訴;對原處理機關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申訴。

8.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有哪幾種

你好,中公復小林解析:行政處制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9. 單位行政處分由哪個部門具體作出

一般是由作出該行政處分的單位作出,也就是蓋單位的章。

10. 行政處分屬於哪個部門

這個應該是沒有分那個部門吧,你也可用律伴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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