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擅自處分共同財產

擅自處分共同財產

發布時間: 2021-01-14 23:24:54

『壹』 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處分的問題

許映與王麗是夫妻關系,於1998年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共同經營出租運營業務。1999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雙方發生爭吵和糾紛。王麗一氣之下,將桑塔納轎車開走,離家獨居。4月1日,王麗與劉某聯系,商量將桑塔納轎車賣給劉某。雙方商定價格為12萬元,當天交付了轎車和全部購車款,並一起去當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轎車所有權轉移手續。當工作人員詢問王麗的丈夫對賣車的意見時,王麗慌稱其丈夫長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於是辦理了汽車買賣手續,將車輛轉到劉某名下。10天後,此事被許映發現,找劉某要車,被劉某拒絕。許映以王麗為被告,劉某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車輛。
問題:許映能否從劉某處要回車輛?
答:本案的關鍵在於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適用的問題。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佔有人,在不法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是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實行善意取得的結果是物的原所有人喪失其所有權,善意受讓人則取得所有權。
本案中,王麗與劉某在辦理轎車所有權轉讓手續時,王麗慌稱該車的共有人之一許映長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使劉某誤認為王麗有權處分(即出賣)該車,可見,劉某買車確出於善意。既然劉某購車出於善意,即對劉某無權單獨處分該車不知情,而且又支付了全部購車款,還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這一切與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一致,因此,可以適用善意制度。也就是說,王麗與劉某的車輛買賣關系合法有效。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這一規定也說明許映可以向王麗要求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對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處分,應當由共同共有人一致進行,一方擅自處分,原則上應屬無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的,應當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確認該買賣關系成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劉某對於買賣汽車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車款,取得了買賣的汽車,辦理了車輛所有權轉移手續,車輛買賣關系成立。
最後,法院認定該買賣關系有效。至於許映的損失,應由擅自處分(出賣)車輛的王麗賠償。

『貳』 婚後哪些是共同財產未經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

《中華人民共和復國婚姻法制》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分析說明]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叄』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有

根據《新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未經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怎麼算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於共同財產的處分遵循以下原則: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對於日常生活所需的處理,任何一方對可以決定。而對於較大的、重要的財產項目,比如買房、大的債務等,應該經過雙方協商。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能單獨處分。
如果已經處分了的,處分行為無效。
如果處理後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無效可能導致第三人損失的。需要判斷第三人是否知情,也就是是否為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是對方擅自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三人要承擔合同無效的風險和損失。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沒有理由知道是對方擅自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合同無效的風險和損失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

『肆』 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為有效嗎

按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違背忠誠義務,與婚姻第三者同居,甚至贈與對方財產專。如屬果是拿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對方,那麼一方隱瞞另一方贈與他人財產,可能會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所以另一方就會主張贈與合同無效或提起返還原物之訴。首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贈與第三者財產,需要先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規定,以下情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等。所以,一方發現另一方拿了以上財產贈與他人,那麼屬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其次,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主張贈與合同無效。一方擅自贈與他人財產,過後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認,那麼屬於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贈與合同將屬於無效。最後,夫妻一方存在第三者,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行為,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伍』 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何認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陸』 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如何處理

夫妻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婚姻法》規專定,夫妻在婚屬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方不得擅自處理。處理即是處分權‌法。‌在處分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法。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法。
現實生活當中,存在著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或者根本不告知對方的情況下,便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如有的丈夫背者妻子用夫妻共同所有的錢賭博,輸錢後使家庭背上責務;有的擅自動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經營所得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有的用夫妻共同財產包養情人等等。對於上述行為,受害方有權要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柒』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時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最來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源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夫或妻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大處理,夫妻任何一方都不適用「家事代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作出決定。這是上述條款的通常規定。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上述條款又引入了善意取得制度,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構成表見代理,自身主觀上又是善意的、無過錯的,則交易有效,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

『捌』 夫妻一方私自處理共同財產怎麼辦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如果要追究的話,可以依法起訴。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8)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程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程某某與馮某某於2004年11月開始婚外同居,當月程某某給馮某某20萬元現金購買轎車,馮某某用該款購買轎車一輛且登記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購買藍灣俊園住房一套,向開發商支付530500元購房款。

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馮某某,房屋產權登記在馮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間,馮某某以辦公司需要注冊資金為由向程某某索要資金,程某某共給付馮某某3049928元。

2005年7月2日,馮某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協議,張某承認實際收到290萬元借款。2006年7月,李某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程某某贈與馮某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馮某某返還304.90萬元、車牌號鄂A-FL385轎車一輛、藍灣俊園住房一套,要求張某返還29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某與程某某年齡相差懸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並向程某某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5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並非出自善意。

程某某未經李某某同意,將夫妻共有巨額財產贈與馮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第三人張某明知馮某某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上述財產,卻與馮某某惡意串通,以所謂長期借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移到自己名下,其應將該款項返還給李某某。

據此判決:

(一)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轎車及房屋,過戶費用由程某某承擔;

(二)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3049928元;

(三)張某對其中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四)駁回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馮某某、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程某某向馮某某的贈與行為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單獨判斷,贈與行為是程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辦理過戶登記,故應當認定為有效。

馮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資金3049928元應予返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三)項,撤銷了第一項,即馮某某返還現金但不返還轎車和房屋。

某檢察院抗訴認為:程某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馮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馮某某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於其與程某某之間不正當的婚外同居關系,其取得財產主觀上並非善意,且不是有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

終審判決認定程某某贈與馮某某房產與車輛的行為有效,系適用法律錯誤。再審法院認為,程某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馮某某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資金3049928元,張某應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玖』 一方擅自處理共同財產的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1、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處理共同財產的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專夫妻雙方對共有財屬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