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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

發布時間: 2021-01-14 11:10:29

『壹』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條件、執行法律依據和執行機關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是:

接到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書後並未拆除違章建築,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由相應行政機關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法律依據是: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第六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行政強製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後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託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拓展資料:

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違章建築和違法建設有什麼區別

違章建築,抄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襲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設,則是正在進行中的建設,或是沒有相關審批,或是不按建設規范建設,區別還是有的。
違章建築的主體是建設方,違章建設的主體一般是施工方。建築是指物,建設是指(施工)行為。

『叄』 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審查違章建築是超過二年行政機關才發現的問題,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笫二十九條笫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相對人的違章建築,是顯而易見,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才被行政機關發現,假若如此,行政機關已經嚴重失職了,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決定的「登記立案」日期為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將「登記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記在「二年之內」產生的懷疑,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合理懷疑。

(3)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的性質

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按法定報批手續,或有報批手續,但未按規定在指定地點擅自搭建的房屋、攤位等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筆者認為,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物。

因為對違章建築的性質問題,即違章建築的建造人對違章建築有什麼權利的問題的認識模糊,法院在處理違章建築損害索賠案件時,對於受到損害的違章建築人有無起訴權、有無勝訴權問題有極為不同的看法:關於起訴權。

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築人沒有證明其合法民事權益的產權憑證,即無財產權利存在的依據,所以沒有起訴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原告舉證的材料已經明確被損害標的屬違章建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損害標的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尚未被認定,法院應予受理,審理中發現屬違章建築的,則不涉及訴權,只關繫到能否勝訴問題。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無論被損害標的是否屬違章建築,法院均應受理。

我們認為,只要這類起訴符合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有關起訴與立案的規定,法院均應受理。因為違章建築的侵害也屬於法律調整的范圍,司法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的救濟途徑,至於救濟能否在實體上得到支持,無關訴權。

『肆』 違章建築處罰

一個合法的建築要經過很多不同政府部門的程序,你缺少任何一個都是違法建築.主要的政府審批環節是:
1、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取得規劃設計許可證
3、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
4、取得施工規劃許可
5、驗收並取得房產證以上五個主要的證件也是5個主要的審批環節,缺少一個都是違法的。土地局 房管局 城管 建委 規劃局等可以在職權內執法

『伍』 違章建築與違法建築的區別是什麼

違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區別:1.違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區別主要是范圍不同。2.違反法律法規不同。

說明:

范圍不同:

1.違法建築的范圍窄,僅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

2.違章建築的范圍較寬,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使用了「違法建築」,顯然將違法建築認定為狹義的違章建築。

違反法律法規不同:

  1. 違章建築: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2. 違法建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待。

(5)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陸』 違章建築和違法建設有什麼區別

違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區別是范圍不同和違反法律法規不同。

區別:

范圍不同

1、違法建築的范圍窄,僅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

2、違章建築的范圍較寬,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使用了「違法建築」,顯然將違法建築認定為狹義的違章建築。

違反法律法規不同

1、違章建築: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2、違法建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

(6)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主要是以下情況: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違法建築一般存在以下情況: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柒』 違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罰款有區別嗎

從相關的規定看,違法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違法建築是沒有所有權的,可以被沒收或強行拆除。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1)沒有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2)未申請或申請沒有獲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築等。而違章建築僅僅違反了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可以分為必須拆除或沒收,又可歸類為經過整改可以保留的,經過整改後,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歸為合法建築的范疇。總的說來,違章建築不一定是違法建築,但違法建築一定是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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