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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煤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1-01-14 10:31:13

㈠ 採掘工作面存在違章爆破現象主要有哪嫌

第三節 回採和頂板控制

第四十八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嚴禁在採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採煤工作面同時作業。

採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採煤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

第四十九條 採煤工作面回採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採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其他採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五十一條 採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干凈。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五十二條 台階採煤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階採煤工作面,還必須在台階的底腳加設保護台板。

階檐的寬度、台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採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採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採煤工作面回採結束後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後,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於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於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於60kN。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採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准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採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後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採煤,採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 採煤工作面採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採煤工作面採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採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採的採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採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岩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採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㈡ 煤礦井下採煤工作面習慣性違章有哪些

沒有敲幫問頂、支柱不迎山、支柱初撐力不足、支柱沒有測壓、未開展礦壓觀測、安全出回口高度不答足、沒有佩戴防塵口罩、沒有打開噴霧灑水裝置和採取降塵措施、傘檐片幫、采空區沒有及時強制放頂、刮板輸送機不平齊、兩巷加強支護長度不足、上下隅角漏風嚴重、採煤機內外噴霧和甲烷感測器能否正常檢測等等

㈢ 有證不按規定辦事,定罰不饒——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某煤炭公司擅自改變開采方式採煤案是怎樣

2007年11月27日,寧夏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在巡查中發現,石嘴山市某煤炭公司在其煤礦采礦權礦區范圍內,擅自將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地下開采方式改為露天開采。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開采,接受調查,隨後進行了立案調查。通過查閱該公司提供的采礦許可證、經批準的設計圖紙等相關資料,掌握了該公司在未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改變批準的開采方式,進行露天開採的違法事實。
鑒於該公司已構成擅自改變開采方式的違法行為,2007年12月24日,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開採行為,處以罰款5萬元,並要求該公司在2008年1月10日前回填違法開採的露天采坑,逾期不改正則將提請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吊銷其采礦許可證。2008年1月9日,該公司履行了行政處罰,沒有提出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
【分析】本案是一起擅自改變開采方式的案件。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變更礦區范圍的;(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三)變更開采方式的;(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五)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的」。按照上述規定,寧夏石嘴山市某煤炭公司沒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擅自變更開采方式,構成了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此外,《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這種違法行為作出了「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的具體規定。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對上述違法行為的定性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需要指出的是,未依法進行變更登記擅自改變開采方式,也是一種不可忽視的違法行為。如果任其蔓延,將對法律的嚴肅性、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都會構成嚴重的威脅。正因為如此,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這種行為的法律責任。但這種違法行為,在實踐中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鮮有受到嚴厲處罰的事例。我們應當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擊這一違法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

㈣ 貴州省威寧縣齊拖煤礦現在偷著晚上採煤算不算違法

算,可以舉報,環保,安監,煤監(局)

㈤ 採煤工作面違章

第三節 回採和頂板控制

第四十八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嚴禁在採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採煤工作面同時作業。

採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採煤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

第四十九條 採煤工作面回採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採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其他採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五十一條 採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干凈。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五十二條 台階採煤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階採煤工作面,還必須在台階的底腳加設保護台板。

階檐的寬度、台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採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採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採煤工作面回採結束後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後,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於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於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於60kN。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採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准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採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後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採煤,採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 採煤工作面採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採煤工作面採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採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採的採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採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岩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採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條 用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帶必須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牆上的縫隙應用石塊塞緊。需從2個石垛中間採取矸石時,必須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護,並與採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護保護下進行工作,並有人觀察頂板。

第六十二條 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採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下一煤層採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條 長壁式採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時回採時,上下面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涌水等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 採用傾斜分層垮落法回採時,下一分層的採煤工作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下面進行。上下分層的回採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採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採時,上一分層的採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層採煤工作面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 採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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