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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1-14 02:02:18

⑴ 大學學生會違紀處分辦法如何實行

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強管理,保證學生具有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05年第21號令)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專升本學生)、成人教育學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具體適用

第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共分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有真誠悔改表現的;

(二)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的;

(三)積極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經教育後認錯態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受處分後一年內再次違紀需處分的;

(五)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六)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

(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條 受處分學生具有本規定的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在處分規定的限度內處理;受處分學生具有本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處分規定的限度以下處理。

第七條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從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間認真悔改者可按期終止對其留校察看;有顯著進步表現者,可提前終止對其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校紀的畢業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本人對違紀行為的認識等對其作出處分決定。

第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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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違反宿舍管理規定一般做什麼處理

不同學校宿舍管理規定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處罰一般不同。

以南京郵電大學為例:

根據《學生宿舍管理規定》規定:

第十九條參照《南京郵電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在學生宿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其中受到警告處分(含警告處分)以上的學生不得參評「宿舍文明標兵」等個人獎項,所在宿捨不得參評「示範宿舍」、「文明宿舍」、「百佳小寢」。

(一)經商,違章派發或粘貼傳單、廣告;

(二)損壞公物;

(三)焚燒雜物和燃放鞭炮;

(四)在宿舍內飼養各種動物和種植有害植物;

(五)盜竊他人財物,敲詐勒索錢財等違紀違法行為;

(六)高空拋物等危險行為;

(七)酗酒;

(八)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侮辱、辱罵工作人員;

(九)賭博;

(十)觀看、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圖片、畫報、音像碟帶,傳播迷信思想及偽科學;

(十一)打架斗毆,尋釁滋事,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侮辱、誹謗他人;

(十二)其他違反校紀校規和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

(2)大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規定:

第四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六條受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其當年(指學年度,下同)參加學校和院(系、所、中心)級各種獎勵、各類獎學金評定的資格;

(二)學士學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學大學生學籍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享受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者,按照《北京大學研究生普通獎學金發放的管理辦法》處理;

(四)博士、碩士學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學對受紀律處分和退學研究生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後果輕微,可以從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可從輕處分;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可從輕處分;

(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

(二)在本校曾受過處分,再次違紀;

(三)勾結校外人員作案,違反本條例;

(四)涉外活動違紀;

(五)違紀群體為首;

(六)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⑶ 根據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之類的規定,抽煙喝酒賭博打群架,分別和全部會有什麼後果

。。。。這個在法律上沒有的。。通常是各學校自主規定的

⑷ 中學生懲罰條例是什麼

中學生懲罰條例是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而產生的規章制度。不同學校會有細微差別。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教學秩序,嚴肅學校紀律,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增強法制觀念,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社會新人,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慎重且嚴格執行手續。堅持教導領先,學校配合,把違紀處理作為教育的手段。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為主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要經常找他們談心,要熱情幫助,不應歧視。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錯誤,及時撤消處分。
第三條: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公共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條: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後果,偶犯還是屢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給予下列五種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
第五條:各種處分由違紀學生寫出書面檢查,班主任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填好有關表格、簽名,連同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等報學校教導處。處分決定後,由班主任通知家長和學生本人,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處分決定全校公布。
第六條:學生處分須經學校行政會討論通過。
第七條:凡所犯錯誤給集體和個人帶來經濟、物質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以罰款。
第八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於處分:(一)情節輕微,不是主謀者;(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者;(三)主動賠償損失者;(四)檢舉揭發有功者。
第九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重處罰:(一)有較嚴重後果者;(二)認錯態度不好者;(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四)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後,又犯其它方面錯誤的)者;(五)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者;(六)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七)嫁禍於他人者;(八)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按較重的處分後再加重處分。

⑸ 教育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高等教育司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教育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高等教育司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恰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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