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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違規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1-13 21:50:54

① 法院違法怎麼辦

行政復訴訟法第五十四制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⒈主要證據不足的;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⒊違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職權的;⒌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所以法院應該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② 人民法院違法違紀行為中紀委能關嗎

通知說,當前,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相當嚴重。一些地方和部門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設置重重障礙;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幹部法制觀念淡薄,濫用權力,以權壓法,非法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有些地方對抗拒執行的違紀違法人員查處不力。這些問題任其發展下去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已成為當前一項緊迫的政治任務。黨中央為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專門下發文件,表明我們黨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堅定不移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堅強決心。
通知指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通知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反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作為一項政治紀律,列為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執行權,協助人民法院排除執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擾,保證工作順利進行。
通知強調,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黨紀政紀,突出查處重點,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監督查處工作:(一)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濫用權力,亂批「條子」,亂打「招呼」,非法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行為;(二)為了本地區或本部門利益,制定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文件,或者對具體案件制發函文,阻礙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行為;(三)企業及其負責人為逃避執行義務而轉移、隱匿甚至私分公有財產,以及煽動群眾鬧事、阻撓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行為;(四)受託法院借故拒絕依法接受委託,或消極應付,久拖不執的行為;(五)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機關、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特別是人民法院異地執行,當地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消極應付或拒絕協助,或對應當司法拘留的人員拒絕依法辦理、拒絕羈押及放縱犯罪的行為;(六)利用企業改制、資產重組規避法律,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使「債務懸空」,或者搞假破產、假抵押逃避債務的行為。紀檢監察對象中,特別是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凡有以上違法違紀行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行為執行不力,互相推諉扯皮,貽誤時機,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也要追究責任。

③ 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該去什麼地方投訴

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該去什麼地方投訴呢?根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規定版:權1、可以向其所在縣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

2、向該縣法院所在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

3、如果涉嫌職務犯罪,可以向同級檢察院反映或者舉報;

4、向該縣法院同級的人大常委會反映或者舉報;

5、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或者中紀委舉報。

④ 就演算法院違法了,我們可以怎麼辦把法院起訴了

如果法院違了法,你可以通過投訴的渠道,依法向上級法院紀檢部專門、人大或者檢察屬院投訴,這些部門都對法院具有執法監督的權利。
如果給你造成了損失,你還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起訴法院,要求法院給予國家賠償。
如果法官構成瀆職或者其它的營私舞弊犯罪,你還可以要求檢察院追究法官的刑事責任。

⑤ 法官違法執行,我該如何有效維權

可以向當地或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舉報,舉報中心設立接待室、公開舉報電話和公開舉報信箱。受理舉報人採用電話、電報、信函、面談等方式進行的舉報和代為他人進行的舉報。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社會監督,確保法官嚴肅執法、公正裁判,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下稱舉報中心)。
第二條 舉報中心受理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高級人民法院正、副院長以及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一)貪污受賄;
(二)徇私枉法;
(三)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隱瞞或者偽造證據;
(五)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秘密;
(六)違法採取強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八)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十)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
(十一)亂收費、亂拉贊助等違反訴訟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二)為案件指定律師或者為律師介紹案件;
(十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條 舉報中心設立接待室、公開舉報電話和公開舉報信箱。受理舉報人採用電話、電報、信函、面談等方式進行的舉報和代為他人進行的舉報。
第四條 舉報中心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舉報工作秘密。
第五條 舉報中心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舉報必須接受。對下列舉報,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對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告知舉報人向有關審判庭申訴或申請再審;
(二)對不屬於本院舉報中心受理的舉報,告知舉報人向受理的法院舉報中心舉報;
(三)舉報人向其他法院舉報中心舉報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本院舉報中心轉辦。
第六條 舉報中心接談舉報人,應當分別單獨進行,接待人員應當做好筆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舉報中心接受舉報電話,必須細心接聽,如實記錄。
舉報中心對舉報信函和提交的書面材料,應當逐件拆閱、登記。
第七條 舉報中心可以要求舉報人據實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違法違紀事實的具體情節及其他有關證據。對不能提供具體情況的舉報也要認真對待,妥善處理。
第八條 屬於舉報中心受理范圍的舉報,舉報中心分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院監察部門管轄的,經主管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步審查或移交監察部門辦理;
(二)對不屬於本院監察部門管轄的,轉交有管轄權的法院監察部門辦理;
(三)對重要的舉報及時向本院監察部門負責人報告;
(四)對情況特殊的舉報,經主管負責人批准,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九條 經初步審查,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不需要進行政紀處理的,應當作出審查報告。經初步審查、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對署名舉報,舉報中心應當將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回告舉報人。
第十一條 舉報中心對舉報人、舉報事項嚴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
(二)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
(三)接受舉報人舉報或者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當在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四)未經本人同意,對社會宣傳報道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舉報人的舉報和打擊報復舉報人。
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假想舉報人及有關的證人合法權益的,給予記過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使違法違紀者受到應有的懲處,並為國家、集體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舉報人可酌情給予獎勵。

⑥ 法官違法違紀處分條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法發(2009)6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目的、依據、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行為,促進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公正、高效、廉潔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第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 給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處分與違紀行為相適應;
(四)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節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七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第八條 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與人民法院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第十條 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種類。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處分期。
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超過四十八個月。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紀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人民法院領導班子、有關機構或者審判組織集體作出違紀違法決定或者實施違紀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處分:
(一)在共同違紀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違紀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紀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
(四)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十四條 主動交待違紀違法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降低一個檔次給予減輕處分。
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 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被依法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照本條例需要給予處分的,應當根據其違紀違法事實給予處分。
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退休之後違紀違法,或者在任職期間違紀違法、在處分決定作出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紀律處分;但是,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條 對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紀違法的財物,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沒收、追繳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對違紀違法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應當建議有關單位、部門按規定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三節 處分的解除、變更和撤銷
第十九條 受開除以外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或者本條例規定錯誤的;
(二)對違紀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所依據的違紀違法事實證據不足的;
(四)調查處理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五)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六)有其他處分不當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被處分人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其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並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因變更而減輕處分或者被撤銷處分人員的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章 分 則
第一節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加非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其他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節 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規定,擅自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明知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不符合擔任代理人、辯護人的規定,仍准許其擔任代理人、辯護人,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請託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或者代理人,或者為律師或者其他人員介紹案件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過問案件,或者為案件當事人通風報信、說情打招呼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依照規定應當調查收集相關證據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依照規定應當採取鑒定、勘驗、證據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採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六條 依照規定應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而故意不採取,或者依法應當委託有關機構審計、鑒定、評估、拍賣而故意不委託,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規定採取或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八條 故意違反規定選定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或者串通、指使相關中介機構在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 故意違反規定採取強制措施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條 故意毀棄、篡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或者其他訴訟材料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指使、幫助他人作偽證或者阻止他人作證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一條 故意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故意泄露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評議、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或者其他審判執行工作秘密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三條 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 因徇私而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五條 故意違反規定採取執行措施,造成案件當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六條 故意違反規定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或者不依法恢復執行,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七條 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八條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執行合議庭決議、審判委員會決定以及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命令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九條 私放被羈押人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規定私自辦理案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內外勾結製造假案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十一條 偽造訴訟、執行文書,或者故意違背合議庭決議、審判委員會決定製作訴訟、執行文書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送達訴訟、執行文書故意不依照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規定將案卷或者其他訴訟材料借給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五十三條 對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託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故意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阻撓、干擾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調查取證或者採取相關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措施、強制措施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有其他違反辦案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⑦ 法院工作人員違規怎麼求助

法院工作人員怎麼違規?是不是說清楚具體情況?一般的違規,可以不理會,專按法律法規辦事就是屬。如果工作人員刁難,或執意違規的,可以找他的上級領導投訴,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院給予法律監督。當然現在有《監察法》,也可以向當地的監察委員會提出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xian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⑧ 怎麼起訴法院違法辦案去哪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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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們發生糾紛會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又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象徵著公平正義。但是如果遭遇法院違法辦案或因違規辦案導致的判決不公時,我們應該如何處理維護自己權益呢。在此的小編為大家介紹怎麼起訴法院違法辦案,幫助大家在遇到此類事件時,能更好的維權。
一、什麼是法院違規
法院違法,這是個相對籠統的說法。如果認為「法院」涉及民事糾紛,比如買東西不給錢、無端擴建佔了自家地皮等,那就把法院作為獨立法人,以普通民事糾紛的形式,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他情況主要可分為辦案法官個人行為違法和法院判決錯誤違法。
二、法院內起訴辦法
如果執行法官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瀆職失職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紀檢部門反映情況。」最高法規定,法院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執行人員濫用職權、瀆職失職給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造成財產損失,如符合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權利受損的主體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三、如何起訴法院違法辦案
中國大陸法院確實存在違法行為,即枉法裁判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糾正和追責,同時通過上訴、再審、抗訴等司法機構組織內部監督進行。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因為法院審案不是行政行為。如果你認為一審判決違法,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是基層法院法官違紀,你可以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控告。各級法院利用審判權謀私,即惡意枉法裁判行為客觀存在,且時有發生。我們如果認定法院違法判決比如法官貪污瀆職等,可以向檢查機關舉報處理具體判案的法官。如果對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最高院申請上訴。二審仍覺不服也可向上級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綜上所述,我們如果認為法院違法判決比如法官貪污瀆職等,可以向檢查機關舉報處理具體判案的法官。如果對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最高院申請上訴。二審仍覺不服也可向上級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作為國家非常重要的審判機關,是權威和公平的象徵。所以如果遭遇違法判決,我們應搜集證據向紀檢或上級機關投訴。以上內容就是怎麼起訴法院違法辦案的基本處理方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石家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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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案程序規定有哪幾個部分?
法院辦案程序有幾種
法院辦案時限的重要性有哪些

⑨ 法院違法違規判決到什麼地方去控告

我都沒聽明白,你打了一個什麼官司,離婚?賠償?
1,法律上的父子關系,並非專一定屬要與生物學的父子關系對應。這是一個現實問題,目前無解。如果你希望維護自己的權益,這要分成兩部分,一個是過錯關系,二是損失量化。就是說,你要通過法院達到什麼目的你要先弄明白。
2,如果法院已經立案,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還駁回你的訴求,應該是你的訴求不合理,法院無法判決,現在法院對一審結案率,服判率等都是有考核的,不會是為了拿自己的成績開玩笑的。而且對方還有律師,只要是一個律師,都會知道,缺席的不利後果。敢於這么做。一定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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