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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銜接

發布時間: 2021-01-13 17:18:57

1. 黨紀處分時限在新舊條例中如何銜接

抄以行為發生的時間劃分新舊條例的適用。
新版的《紀律處分條例》作出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2. 黨紀處分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而行政處分則降低崗位處分。行政處分合理嗎不是說政紀處分不能重過黨紀嗎

處分合理與否是上級機構決定的,都是經過調查有充分的理由才決定給與什麼樣的處分。不過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一般給與政紀處分是既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違反了《公務員法》。

但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是分開的,並不沖突,黨內警告的黨組織對黨員的一種處分。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紀處分原則: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行政處分是作為一名公務員違反了公務員法受到的處分。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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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不能相互代替

實行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黨紀政紀處分也不能代替問責,問責後仍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被問責者黨紀政紀處分;另一方面,並不是對實行問責的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在實行問責後,是否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應當根據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暫行規定》第四條對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處罰的銜接做了規定,即:「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介紹,《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都是對黨政領導幹部追究責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

因此,制定《暫行規定》的目的在於如何規范採取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處罰以外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五條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黨政領導幹部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應當製作《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代問責決定機關草擬。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准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

第十八條《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後續工作。

3. 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什麼的監督

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專門部署,明確提出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

深入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強化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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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必須進一步做實監督全覆蓋、增強監督有效性。此前,在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的同時,「處分」卻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法定的監察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消除對公權力行使的監督空白和盲區,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4.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2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為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6月20日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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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

比如,「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5. 教師因計劃生育受到黨紀和行政處分,但兩個處分有效期怎麼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當依法給予黨員內幹部行政處容分;新版條例第34條的規定,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廣大黨員都應自覺遵守、執行。修訂後的《黨紀處分條例》刪除超計劃生育的處分條款內容,主要是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既然國法有規定,黨員就應當模範遵守。《條例》不再重復規定,絕不意味著是對黨員在遵守國法、計劃生育國策方面的松綁。如果黨員違反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構成違紀的,就要按照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予以處分。

6.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第幾章專門銜接紀律與法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是專門銜接黨的紀律與違法犯罪行為的處分的。其全文如下: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立法目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立法目的是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專容轉化為公職屬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對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監察法對政務處分制度作了原則規定,沒有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有必要根據國家監察的性質和特點,建立健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制度,為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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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落實監察全覆蓋要求,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范圍的同時,結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中有關黨員紀律處分。

以及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有關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處分的規定,進行充實、完善,明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和程序等,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8.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如何解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凡是處以刑罰的,都必須開除。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以上包括,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而拘役還未達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所以不會被開除的根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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