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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幹部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13 17:17:59

❶ 免職和撤職有什麼區別嗎

免職和撤職有很大的區別


一、兩者性質不同

「免職」不是一種處分手段,而是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撤職與免職的不同之處在於,是一種處分形式,分為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兩類,分別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給予了詳細的規定。

二、提出主體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稱為監督法)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對於由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發現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情況而需要撤銷其職務的,可採取會議的方式決定問題。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應由主任會議成員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通過;

3、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的過程中,發出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撤職情形的,可以聯名提出撤職案,聯名提出撤職案的法定人數是常委會組成人數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聯名提出撤職案,應當認真研究領銜人提出的撤職理由是否成立,相關材料是否充分,經慎重考慮後決定是否參予聯名。

而「免職」與「撤職」不同。免職與任職是對等的,一般情況下,由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人員需要免職,由「一府兩院」「三長」提出免職案。如果屬於人代會選舉的人員辭職或需要免職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免職案。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有決定本級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

三、原因及構成要件不同

撤職是因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犯有嚴重錯誤,不適應繼續擔任現任職務而作出的組織處理。免職是根據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的身體、年齡、能力和實績等情況,對其職務進行調整的組織措施。

《監督法》規定,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這種理由大體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以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二是認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提出撤職案還應當提供有關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職案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支持撤職理由,主要是有關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的事實和依據等。而在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

四、處理程序不同

依據《監督法》規定,撤職案處理程序有兩種:

1、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由「一府兩院」和主任會議直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2、對於撤職案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證據尚不清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暫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而是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此後的常委會議根據調查結果報告審議決定。

3、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撤職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可以就撤職案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理由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理是否得當發表意見和看法。在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申辯。就撤職案所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等提出反駁意見,為自己申辯和辯護,然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撤職案提請常委會會議採用無記名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免職案的處理程序簡單,一般直接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後即予表決。

五、法律後果不同

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一個以上職務等級另行確定職務,並按照新確定的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並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而被免職的,按照考核、職務變化等情況,有的安排平級或者低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有的晉升職務。但除晉升職務的以及一些特殊情況外,一般原職級待遇不變。

六、決定機關不同

撤職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而免職一般由有關部門提出免職報告或者本人申請,由任免機關下達免職令或者通知。

綜上所述,本案中被撤職的兩個比免職的兩個責任人後果嚴重的多。朱巨龍時任陝西省林業廳副廳長,在虎照風波時雖然遭免職,但風波過後擔任了陝西省輕工業協會副會長,行政級別仍為副廳級。

❷ 陝西省原交通廳廳長曹森有沒有受到法律制裁

陝西省原來交通廳廳長曹森有沒有源受到法律制裁
陝西省交通運輸廳原副巡視員、基建辦主任杜必棟在機關基建工程建設項目上,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5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杜必棟因涉嫌受賄罪,近日被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08年至2012年,杜必棟等人在省交通廳職工住宅建設管理中涉嫌索取和收受賄賂。2012年1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紀委查處。
。。。。。。。。。。。。
2013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杜必棟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80萬元,
收繳贓款315萬元;陝西省紀委給予交通廳原廳長曹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❸ 陝西省高級法院關於最新受賄金額標準的司法解釋

受賄罪屬於公訴案件,舉證責任在於公訴機關。
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最新行賄受賄金額標准,行賄受賄處分標准:
一、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立案標準是5000元;量刑一般是收10000判一年,比如收10萬元沒有從輕情節的話,可以判8-10年,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巨大甚至可判死刑。
如果主體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10000元。
二、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行賄罪;立案標準是10000元;量刑一般情節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重要提示:
1.要想舉報成功,首先要保證舉報內容具有可查性,情節越具體越好,如果太籠統,紀委或者檢察機關就不會重視;
2.要選准舉報機關,如果在縣(區)最好去檢察院(理由就不講了),找檢察長或者反貪局長直接舉報(不要去控告申訴部門),檢察院都有領導接待日,選檢察長或者主管反貪的副檢察長或者反貪局長接待的時候去舉報。
3.如果是在地級市或者省級以上地方,可以去紀委舉報,最好也要在領導接待日直接去找負責辦案工作的領導舉報,中間環節越少越好。
4.同時去紀委和檢察院舉報也行,但切不要以為告的地方越多越好(到信訪等部門去告,沒什麼用),在辦案機關結案前,不要把案情公開,一定要注意保密,否則,別人會有所防備,毀滅證據。
5.如果你掌握有關鍵證據,在舉報時只向辦案機關提供復印件,原件必須在立案後再向紀委或者檢察院提供,並要留好復印件。
6.如果辦案機關怠於調查或者有徇私枉法的情形時,可依法據實向媒體反映,獲得輿論支持,但一定要實事求是,而且不要在司法機關給出調查結論前就向媒體反映,以免影響查案。
最新行賄受賄金額標准:

第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 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 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行賄受賄處分標准:

一、行賄罪
1、個人對個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
立案標准為:
(1)1萬元以上;
(2)雖不滿1萬但有下列情形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2、對單位行賄:
立案標准為:
(1)個人行賄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20萬以下;
(2)個人行賄不滿10萬,單位行賄10萬以上不滿20萬,但有下列情形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單位行賄處罰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個人行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量刑標准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准,法律未作具體規定。
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罪
立案標准: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量刑:
對於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等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1、 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立案標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量刑:
1、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000元至2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索取或者收受賄賂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四、受賄罪
立案標准
l.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量刑: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❹ 陝西一官員當眾毆打女護士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太輕了,應當開除黨籍。不重罰不行。。

首先,處分的事不能情緒化,要依法依規堅持客觀公正。
其次,毆打的事一般根據處罰結果,專一屬般來說,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可以考慮嚴重警告以下,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撤銷職務以上,當然,如果有前科或其他違紀行為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同時考慮加重或從重處理。如果沒有其他情節,判處刑法主刑的,開除黨籍。
最後,處罰和處分後,一般與受處分人的年度考核掛鉤的,嚴重警告以上的或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罰的,都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這個經濟懲罰也是比較重的。

❺ 請問陝西省紀委提出的「七個不許」是什麼

各單抄位要教育和監督黨員幹部切實做到「七個不許」:

1、 不許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對違反規定收錢送錢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免職,再依據規定處理。
2、 不許「跑官要官」。對「跑官要官」的,要批評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崗位上的要予以調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堅決撤下來,對「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的,要嚴肅追究。
3、 不許放任、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非法利益。對違反規定的,要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組織責令辭職,並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4、 不許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收錢斂財。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
5、 不許參加賭博。凡是參加賭博的,一律予以免職,再依規定處理;到國(境)外賭博的,要從嚴懲處。
6、 不許違反規定多佔公有住房。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
7、 不許違反國防科工委規定領取與行政職務有關的各種形式和名義的評審費和鑒定費。對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❻ 陝西省公務員考試筆試通過,在校期間有記過處分,能進公務員面試嗎

在你面試之前都會來對你進自行資格審查,一般這一關不看你的檔案中是不是處分,就看你能不能證明你的條件是符合報考要求的,例如:應屆畢業生有沒有證明,黨員有沒有證明。所以一般可以參加面試。
面試之後一般有個體檢,體檢後就是政審。這時就有調檔這個環節,就是要看你的檔案,如果你的處分沒有在檔案內就不用擔心。如果你的檔案中帶有你的處分,那就要看你的處分輕重了,不過一般在學校的處分都沒問題。

❼ 中央紀委十八大以來所查處省部級官員有那些

省部級的沒有

黑龍江省副省級幹部付曉光因私公款消費,大量飲酒並造成陪酒人員「一死一傷」嚴重後果,經中央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中央批准,給予付曉光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龍江省政府亞布力度假區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職務,由副省級降為正局級。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黨組成員兼區水文水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魏文達鋪張浪費辦比賽及收受禮金等,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陝西省寧陝縣副縣長葉慶春等人違規辦理審批手續公款出國旅遊,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相關責任人受到黨政紀處分。
交通運輸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孫國慶用公款打高爾夫球、公款旅遊,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農業部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違規使用科研項目經費購買月餅發給職工,該院院長、黨組副書記張顯良受到行政警告處分,相關責任人受到黨政紀處分。
中糧肉食投資有限公司用公款給中糧集團領導和有關部門人員送中秋節禮,時任總經理江國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相關責任人受到黨紀處分。
中國建設銀行湖北省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陳漢華等人違規公款宴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相關責任人受到黨紀處分。
山西省太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經理薛俊虎大辦女兒婚宴收取禮金,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被免去行政職務,違紀禮金予以收繳。
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誠謙等人會議期間違規飲酒、收送禮品,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相關責任人受到黨紀處分。
廣東省煙草專賣局違規購買豪華車輛,該局局長、總經理、黨組書記戶春河受到行政警告處分,相關責任人受到黨紀處分,超標車輛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公開拍賣。

❽ 陝西政紀處分降低崗位工資會有什麼後果

就是工資降一級,三年內不能評優晉升。

❾ 撤職處分是什麼情況


免職和撤職有很大的區別


一、兩者性質不同

「免職」不是一種處分手段,而是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撤職與免職的不同之處在於,是一種處分形式,分為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兩類,分別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給予了詳細的規定。

二、提出主體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稱為監督法)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對於由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發現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情況而需要撤銷其職務的,可採取會議的方式決定問題。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應由主任會議成員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通過;

3、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的過程中,發出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撤職情形的,可以聯名提出撤職案,聯名提出撤職案的法定人數是常委會組成人數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聯名提出撤職案,應當認真研究領銜人提出的撤職理由是否成立,相關材料是否充分,經慎重考慮後決定是否參予聯名。

而「免職」與「撤職」不同。免職與任職是對等的,一般情況下,由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人員需要免職,由「一府兩院」「三長」提出免職案。如果屬於人代會選舉的人員辭職或需要免職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免職案。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有決定本級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

三、原因及構成要件不同

撤職是因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犯有嚴重錯誤,不適應繼續擔任現任職務而作出的組織處理。免職是根據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的身體、年齡、能力和實績等情況,對其職務進行調整的組織措施。

《監督法》規定,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這種理由大體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以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二是認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提出撤職案還應當提供有關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職案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支持撤職理由,主要是有關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的事實和依據等。而在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

四、處理程序不同

依據《監督法》規定,撤職案處理程序有兩種:

1、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由「一府兩院」和主任會議直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2、對於撤職案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證據尚不清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暫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而是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此後的常委會議根據調查結果報告審議決定。

3、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撤職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可以就撤職案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理由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理是否得當發表意見和看法。在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申辯。就撤職案所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等提出反駁意見,為自己申辯和辯護,然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撤職案提請常委會會議採用無記名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免職案的處理程序簡單,一般直接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後即予表決。

五、法律後果不同

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一個以上職務等級另行確定職務,並按照新確定的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並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而被免職的,按照考核、職務變化等情況,有的安排平級或者低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有的晉升職務。但除晉升職務的以及一些特殊情況外,一般原職級待遇不變。

六、決定機關不同

撤職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而免職一般由有關部門提出免職報告或者本人申請,由任免機關下達免職令或者通知。

綜上所述,本案中被撤職的兩個比免職的兩個責任人後果嚴重的多。朱巨龍時任陝西省林業廳副廳長,在虎照風波時雖然遭免職,但風波過後擔任了陝西省輕工業協會副會長,行政級別仍為副廳級。

❿ 陝西省基層公務員韋違紀律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於2016年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章處分的許可權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章處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參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公務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的迴避,由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或者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發現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迴避。
第四十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第四十六條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後,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章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並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第五十四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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