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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處分表

發布時間: 2020-11-22 01:31:42

❶ 大學里學生受處分一般學生都知道嗎 處分下來有那幾種形式啊

知道。因為學生對違紀處分有按程序陳述、申辯、申訴和要求聽證等權利。所以凡是自己不知道的處分,按照法理都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學校撤銷,甚至可以起訴。

學生處分的種類由輕至重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嚴重違紀的學生予以處分時,應由政教處出示材料,經校長會議討論決定。

(1)學校處分表擴展閱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❷ 大學處分是不是一定要本人簽字,還有了警告處分會入檔案嗎本人會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處分該如何查

肯定要被處分人簽字,否則就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處分了如果沒有申訴就會入檔案。

檔案也不是隨便能查的,只能說可以在學校檔案室提出申請,讓學校幫忙查看檔案里是否有某項材料。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

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2)學校處分表擴展閱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❸ 大學里的校級警告處分

第一條 為嚴格學校管理,教育學生自覺履行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規范學生處分程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及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所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含社會力量舉辦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機構)。
第三條 處分學生應當遵循依法、公正、教育從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的原則。
第四條 處分的種類:
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設其他處分種類。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含實習、社會實踐期間)犯有錯誤,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30課時(含3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二)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三)在校內外不聽勸告屢次吸煙、酗酒的;
(四)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打架斗毆,惡意辱罵他人的;
(六)有偷竊行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七)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等場所,或在校學習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
第六條 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學生,可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同時有本規定第五條其中兩項以上不良行為,經教育仍堅持錯誤不改的;
(二)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60課時(含6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多次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三)不服從教師正當管理,有辱罵教師行為,情節嚴重的;
(四)不聽勸告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進校園,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
(五)糾集校外人員擾亂學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毀壞、偷竊公物或他人財物的;
(六)參與團伙或聚眾斗毆,情節嚴重的;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音像製品、讀物,屢教不改的;
(八)多次攔截他人強行索要財物,或有搶劫、敲詐行為的;
(九)男女同學之間發生不正當交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七條 有下列嚴重不良行為之一的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仍堅持錯誤繼續有違紀行為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課一個月,或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108課時(含108課時)以上的;
(三)不服從教師正當管理,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學校教職工的;
(四)打架斗毆、行凶、賭博、吸毒等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傳播淫穢讀物或者音像製品,進行淫亂或色情、賣淫活動的;
(六)破壞公共設施,偷竊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的;
(七)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八條 對犯有本規定第七條情形之一的學生,在給予處分後,可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送有關部門進行矯治或管教。
第九條 對不滿10周歲的小學生,免予處分。
對不滿14周歲的學生,一般不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對不滿18周歲的學生,一般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對於被刑事強制執行的非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前,不得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對於依法免於刑事處罰、被監禁、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必須復學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非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在復學、升學、就學等方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十條 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時限一般為一年。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堅持錯誤不改,繼續出現違紀現象,構成新的處分的,可累加處分。
第十一條 除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外,受處分的學生有明顯進步的,應撤消其處分。
第十二條 嚴格處分程序。對學生處分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處分決定前,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教導處、政教處)告知當事學生;
(二)應當事學生的要求召開聽證會;
(三)校務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四)需要備案的,按規定報備;
(五)通知被處分學生。
第十三條 建立處分聽證制度。學生在告知被處分後,3日內可向校長提出聽證要求。學校應當在7日內召開聽證會,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包括當事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學校負責人及其知情的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必要時可邀請社區知情人員參加。
當事學生有陳述權、申辯權。學校對其陳述和申辯有責任進行復查,不得因其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十四條 學校校務會議討論學生處分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全面分析學生過錯的主客觀原因,用表決方式通過處分決定。
表決處分決定出現較大爭議時,校長應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進行調查了解,並做出裁決。
第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校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中等職業學校給予學生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必須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具體由相關管理機構受理。
相關管理機構自受理備案之日起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學校接到答復後,方可通知學生本人。
第十六條 學校應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學校視學生的年齡和心理狀況決定是否發布處分通告。
第十七條 建立處分申訴制度。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不服,允許保留意見,可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主管教育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具體由法制工作機構受理。
第十八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本人檔案。撤消處分的,應將處分決定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十九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不發給學歷證明。
受勒令退學處分的學生,發給學歷證明。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畢業時不論處分是否撤消,應當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未完成規定學業的除外。
第二十條 學校處分學生不得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處分學生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發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修改或增設處分種類、違背處分程序、增加被處分學生義務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校長和主要責任人員紀律處分,觸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學生處分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本規定公布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處分不再重新處理。

❹ 學校撤銷處分的表格怎樣填

範本:
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老師:
您好,我是某某級的學生某某。XX年某月某日,我因為某事而受到處份。(把事情簡要的介紹一下)
在這一年裡,我痛定思痛,認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學習,同學的幫助和老師的耐心教育使我終於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受益頗多,思想有了提高,學習也有巨大進步。按學校規定,特此向學校申請取消處分。
我為自己做的錯事感到內疚,至今後悔莫及,唯有改正錯誤才能彌補以往的過失。向尊敬的老師和親愛的同學們說對不起,為自己的錯誤向你們致以內心的歉意。人無完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是自己犯的錯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錯。一段時間以來,我一直對自己進行反思,對我做錯的事件分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
感謝老師能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
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老師准予撤消處分。經過老師的教育和熏陶,感化我向品學兼優的方向發展。
此致
敬禮

參照這個

❺ 學校處分是什麼,詳細點,謝謝

學校處分即學校進行的處分, 情節由輕到重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出學籍。

處分,指處理,安排;對犯罪或犯錯誤的人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決定。見《玉台新詠·古詩<為焦仲卿妻作>》:「處分適兄意,那得自任專。」

1.[take disciplinary action against;punish;punishment]
2. 對違反法律或犯錯誤的人按情節輕重處罰。
免予處分。
3. 處理;處置。
處分適兄意;那得吾自專!——漢樂府《孔雀東南飛》
處分封疆大事。

❻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都分為哪幾級

分五級,具體如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版規、本規定以及學權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6)學校處分表擴展閱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❼ 馬上畢業了,學校通知填處分登記表,這會放進檔案里嗎

應該會的

❽ 學校處分怎麼寫

處 分

各市(區)局、市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事業單位:
2010年5月12日上午,我校××班同學張××,在英語課堂上公然污辱剛剛分配來我校的女英語老師苗××,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
經學校研究決定,對張××同學處以留校查看紀律處分,以敬效尤。

××市××育英學校(印章)

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

❾ 如何寫學校的無違紀處分證明

都在其次,重要的是那個章。不過,想來這樣應該能用。
證明
茲有我校學生***,在校期間表現良好,無違紀現象。
特此證明。
**********學校(章)

❿ 學生處分的種類都有什麼

1、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2、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3、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4、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設其他處分種類。

學校應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1、情節及後果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3、受他人脅迫或誘騙而違規違紀的;

4、有立功表現的;

5、因檢查深刻,得到學校和受害方理解,並且學校有關部門或受害方提出減輕、免除處分建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2、對檢舉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3、違紀後向組織隱瞞,故意作偽證的;

4、脅迫、賄買、誘騙和教唆他人違規違紀的;

5、屢犯或屢教不改的;

6、多人違規違紀的主謀或在多人違規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7、勾結校外人員進行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30課時(含3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2、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3、在校內外不聽勸告屢次吸煙、酗酒的;

4、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5、打架斗毆,惡意辱罵他人的;

6、有偷竊行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7、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等場所,或在校學習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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