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違法企業
1. 私營公司環保違法了追究哪些人責任
企業違反了環保法,應該追究法人,董事長總經理這些人的職責。
2. 該企業有哪些環境違法行為對該企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應如何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需要提醒的是,該企業配套了相應的環境設施且達標排放的情節並不影響該企業違反上述條款的認定。
3. 環境保護部門對違法企業有哪幾類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第8號令)第十條規定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4. 企業環保關停怎麼補償
企業由於環保問題被責令關閉的,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
企業由於環保問題關停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四條規定第五款的用人單位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環保違法企業擴展閱讀:
企業關停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 環保局對違法企業有什麼權力
有行政處罰的權利,包括罰款、責令關停等,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5)環保違法企業擴展閱讀:
環保部門的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6. 環保方面什麼樣的處罰對高新企業不利
會的
根據《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內理辦法〉的通知》(國科容發火[2008]172號)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⑴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⑵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⑶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⑷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一旦出現偷、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其享受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並提請有權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特別強調的是,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7. 沒辦環評的企業可以連續處罰嗎
根據新環保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這里說的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你排放污染物是經過環保審批的,而你沒辦環評,肯定是沒有經過審批,那隻要你排放污染物,就屬於違法排放污染物,環保局可以直接罰款並責令你停產,補辦環評以後再恢復生產。
如果你不執行,才會按日處罰,並不是說,你以前沒辦環評,就直接按日罰款,這里有個拒不改正作為前提的,如果環保局第一次查處的時候,企業繳納罰款並根據環保局意見改正,那就不會被按日罰款。
另外,環保局要求補辦環評,企業不執行的,可以對企業負責人拘留,如果涉及到犯罪,那肯定移交了。
8. 企業過往環保違法追究嗎
理論抄上,肯定應該追襲究。
按照咱們的執法理論,只要是違法行為,肯定要追究的。
但事實上,
只要不要說持續存續的違法行為,實際是求證非常困難,多數也就不再追究了。
但是,
如果是持續發生的違法行為,在追責環節,肯定還是會考慮違法單位的這一「應予加重」情節的。
9. 政府依法關閉企業環保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專目的屬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