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在受到處分一年內
①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多長時間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時,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黨員紀律處分條版例規定權,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所以,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時,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② 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多少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考慮到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的情況較為復雜,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1、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2、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經合並處理後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後,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3、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2)黨員在受到處分一年內擴展閱讀: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正式印發。
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於2015年10月18日由中共中央印發,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頒布實施,細化了黨章對黨員、幹部的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與時俱進,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資料:中紀委答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如何確定處分影響期?
③ 一年內受到兩次黨內嚴重警告怎麼處理
一、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二、嚴重警告,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
三、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黨的紀律處分是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紀處分是對違紀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組織手段。
(3)黨員在受到處分一年內擴展閱讀
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
1、警告。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2、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3、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做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4、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5、開除黨籍。
①、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後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
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③、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
④、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④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多長時間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4)黨員在受到處分一年內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考慮到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的情況較為復雜,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1.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2.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經合並處理後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後,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3.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⑤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 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內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專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屬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5)黨員在受到處分一年內擴展閱讀:
黨員紀律處分種類
1、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留黨察看期間,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2、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⑥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工資待遇有影響嗎
這個是兩條線的管理,工資屬於行政管理,但是黨組織會把處分告知行政方面的,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工資普調不會不增加,如果是部分員工增加,完全可能不給你增加。
⑦ 黨紀處分影響期分別是多長時間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 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7)黨員在受到處分一年內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