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違法處罰行為
① 《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 的行政處罰。
所謂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基於同樣的事實和理由給予兩次或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一種觀點:認為違法的某一違法行為,不管有幾個法規、規章對同一行為規定了多少不同的處罰,違法人只能承擔一次法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一事不再罰系指同行政機關(含共同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只能實施一次處罰,不得重復處罰。即一事不再罰原則只禁止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如果同一行政機關遇有行為人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可以處罰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一速法行為觸犯多種行政法律規范的,可以給予不同的處罰;某一違法行為觸犯刑法而受刑罰並不排除違法者還應承擔行政處罰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對相對人的一個違法事實只作一次行政處罰,已經作過行政處罰的,不應再實施行政處罰。一個違法事實分別觸犯了幾個行政法規,構成了幾種違法名稱,可以分別有幾個行政機關來處罰,其中一個行政機關處罰了,別的行政機關不應該再處罰,即「先罰有效,後罰無效」。
第四種觀點:對同一違法行為,一個機關已經給予處罰的,其它機關不應再次給予相同的處罰,否則就違背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至於已經給予其它種類的處罰,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② 對《行政處罰法》中「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如何理解
寬大處理的意思。
③ 行政處罰中什麼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
指的是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版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處罰。一權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於防止重復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拓展資料:
根據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國行政處罰領域應該存在一事不再罰原則,其中,一事指符合一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不再罰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行政主體只能給予一個和一次處罰。復雜的事數形態和法條競合領域也應貫徹一事不再罰原則,但基於行政處罰主體的多樣性,現行處罰種類性質上的不純真性、過罰相當的有效性,該原則應該存在必要的例外。
④ 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幾次 以上的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專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屬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4)對行政違法處罰行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