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違法
『壹』 如何找記者曝光違法行為
我覺得你可以找一個幕後推手給你做策劃。最近看鳳凰新聞,像大衣哥、奶茶妹等網路紅人都是一諾記者邀約公司捧紅的,你得選對人才行啊
『貳』 記者不經當事人允許拍攝違法嗎
在我國法律層面上,沒有所謂采訪權的保障,對采訪權主要是由憲法的公眾知情權延伸而來(因為是憲法引申出的,級別太高,因此難有實際意義),然後有一個部門規章,新聞出版總署的《關於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采訪權利的通知》(級別又太低,不能和法律比)。
而公民的隱私權是有具體法律保護的,就是民法,在司法實踐中有具體的操作辦法。因此,個人認為,記者沒有經過當事人允許,擅自宣傳當事人信息,是違法行為,屬於侵害公民隱私權;因為電視台是有廣告營業收入,所以也侵害了肖像權等權利。
.隱性采訪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因為有一個大前提,就是采訪權沒有法律的保障,因此可以說,記者偷拍偷錄和色狼的偷拍偷錄在法律上沒有區別(僅僅是因為記者有所謂的社會公益,因此免於處罰)
『叄』 什麼是調查記者犯法嗎
覺得不是犯法的,他們是記者,必須是有記者證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肆』 記者違法相關調查
8月30日和9月1日上午,瀘州城郊甜蜜公園連續發生了兩起搶劫女計程車司機的案件,被搶兩的姐對其中一個搶匪的描述出奇一致。就在警方全力偵破案件時,倒流河景區9月3日下午又發生一起搶劫案:兩劫匪搶走的姐胡某一部小靈通、一部手機和180餘元現金後逃之夭夭。不料冤家路窄,6日,「拖鞋劫匪」又坐上了胡某的車……
的姐街頭攬客———遇搶匪
9月6日,胡女士駕計程車在市內攬客。上午11時,車行至回龍灣時,一男子招停。「去倒流河。」胡女士一聽這聲音好熟,她用餘光瞟了一眼那個男乘客,一種莫名的緊張襲上她心頭———上次搶走自己手機的人難道就是他?!
為核實男乘客是否是搶匪,胡女士試探:「你去倒流河玩嗎?那兒最近有點亂,三天前我就被一個穿拖鞋的人搶走了手機和小靈通,你可要小心點喲!」男乘客臉色一變,馬上故作鎮靜地向胡女士打探起案情:「你報案了嗎?警方抓到人沒有?」胡女士立刻斷定:就是他,絕不能讓他跑了!就在胡女士盤算著如何報警時,男乘客坐不住了:「喂,我臨時有點急事,就在前面的市交通局下車。」胡女士急中生智:「對不起,那兒不能停車,交警要罰款。」
「摩的」合圍男子———哪兒跑
當計程車駛至長江大橋南二級路口時,男乘客不由分說叫胡女士停車,甩出11元車費後強行下車,並故作鎮靜地朝納溪方向走去。胡女士急忙下車,一邊撥打110報警,一邊求助停在路口的一群摩托車司機:「那人是專搶計程車的壞蛋,別讓他跑了。」眾人一聽,立即騎車將正欲逃跑的男子團團圍住。就在雙方僵持之時,一輛警車從此路過,眾人合力將該男子扭送至江陽區藍田派出所。被搶「的姐」指認———就是他
在派出所,男乘客一問三不知,並聲稱自己冤枉。藍田派出所值班民警打電話到江南刑警中隊通報相關情況。中隊長孔曉東意識到這人很可能與幾天前甜蜜公園的兩起搶劫案有關。隨後,中隊民警一行數人趕至藍田派出所,並迅速組織受害人進行辨認。結果,前兩名被搶的姐一致指認:搶匪就是他。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袁國朝低下了頭。
經查,49歲的袁國朝系瀘州市納溪區龍灘鄉沙坪村人,綽號喬子、南霸王,曾因盜竊被兩度判刑。實施搶劫前10餘天,袁在藍田鎮上壩兩里村某茶館打牌時認識了另一嫌疑人張三。為搞錢,二人合謀並實施了專搶的姐的計劃。辦案民警順藤摸瓜,將張三緝拿歸案。21日,袁、張被檢方批捕。駱瑤周裕青本報記者楊元祿
深圳警察智斗綁匪
關科長快步流星地走進辦公室,一臉嚴肅地沖著樂彩雲和其他幾名女警大聲說:「你們4個人,馬上換上便服,跟我走!」雖然不知道出了啥事,但有著近十年警齡的樂彩雲預感著一定有大事發生,連忙放下手頭的活兒,和其他3名女同事一起,一路小跑去換便衣。
趕赴現場
盡管事情已經過去兩年零四個月了,可樂彩雲至今還清晰地記得2004年3月18日下午自己臨危受命時的每一個細節。
關科長命令一下,不到10分鍾,警車就從南山公安分局開出,一路向南山實驗學校駛去,車上坐著4名女警。時間已經是下午4點50分了,路上的車越來越多,下班的車流高峰期眼看就會如期而至。4名女警已經利索地換上了普通的便裝。
關科長一邊開著車,一邊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向4名女警做了一番交待:「有名男子趁著實驗學校放學,跳上一輛接小孩的私家車,挾持了一名小學生,並向家長勒索5萬元現金。現在綁匪指定要一名會開車的女教師送錢過去,局裡打算安排你們中的一個前往協助解救孩子。」關科長沒有細說,只是寥寥幾句,把事情簡單扼要地提了一下。話音剛落,車內的氣氛變得凝重起來。
已經不是第一次趕赴案發現場了,樂彩雲把臉轉向一邊,望著車窗外穿梭的車,毫無頭緒地胡亂猜想起來:「那孩子不知道多大?不知道現在有沒有危險?該是嚇壞了吧……」不知怎的,樂彩雲腦海里竟然掠過兒子廣廣憨態可掬的模樣。
警車很快到了現場。南山實驗學校門口已經被派出所民警、協管員里三層外三層地封鎖起來了,印有「警察」字樣的警戒線也把看熱鬧的路人遠遠攔在外面。一見是南山公安分局的警車,協管員立即讓開一條路,讓關科長帶著4名女警進入中心現場。
透過車窗,樂彩雲掃了一眼四周:實驗學校前是一條只有雙向兩車道的小路,一輛白色馬自達小車停在路邊。學生、家長、路人,所有無關的群眾已經被隔離到警戒線以外了,路面上到處都是警察,有穿制服的,也有穿著便衣胸前掛著警察證的。樂彩雲遠遠看見分局局長和刑警大隊大隊長站在現場指揮車邊上,正低頭說話;分管副局長李平站在馬自達小車正前方,向車內的人大聲喊話,早已經汗流浹背。
臨危受命
和其他的同事一起下了車,樂彩雲站在警車旁邊待命。現場每個人的神色都很嚴肅,空氣像凝結起來了一樣,讓人大氣不敢吐。
之前先到現場的同事向她們說了說事情的來龍去脈。原來,剛才學校放學時,學校保安突然看到一位女家長抱著頭蹲在路邊一輛馬自達小車前,嚎啕大哭。保安上前去看,這個家長緊張得指著汽車說不出話來。小車車窗貼了防爆膜,看不清車內的情況,那名家長哭著告訴保安,她來接兒子放學,可兒子剛上車時,一個陌生男子也跟著上了車,手裡還拿著一把刀,架在了孩子脖子上。孩子的母親下意識地拔下車鑰匙跳下車,把綁匪和孩子反鎖在了車內。手足無措地癱坐在地上大哭起來。綁匪是一個30歲不到的男子,經過一輪談判,他提出要5萬元現金,並要學校找一名會開車的女老師把錢送來,並把他送走。「小樂!小樂!你過來!」副局長李平剛談判完下來,一看見樂彩雲,就指著她:「讓她去!讓她去!」
樂彩雲快步走到指揮車附近,李平馬上吩咐起來:「綁匪現在正拿刀架在小孩脖子上!情況危急!你把錢給他送去,盡量拖延時間,多跟他說話,分散他的注意力!」稍微停頓了一下,李平又補充了一句:「綁匪情緒比較緊張,好在孩子的狀態還比較好,不哭不鬧。」
樂彩雲接過一摞厚厚的人民幣,數了數剛好5沓,整整5萬元現金。她深呼吸了一口氣,穩步向小車走去,除了現金,她手裡還握著小車的車鑰匙。靠近小車時,她用車鑰匙上的遙控器,把車門鎖打開,鎮定地打開駕駛位的車門。她有意把車門開到最大,向前傾地把大半個身子探進車內。
智斗綁匪
「你要的錢給你拿來了,不要傷害孩子!」樂彩雲飛快地看了一眼小孩,還好,這個5年級的小男孩非常鎮定,她心裡稍微鬆了一口氣。
「你是不是老師?你把你的工作證拿給我看!」綁匪不相信眼前這個「女老師」,生怕是警察假扮的。沒料到綁匪會提出這個要求,樂彩雲急中生智:「這么慌張地把我從學校叫過來,誰還會帶著工作證出來!」顯然,綁匪相信了這個借口,他沒有再堅持,樂彩雲生怕他再提出其他什麼驗證身份的「招數」,迅速地轉移話題:「你看錢在這里,要不要給你點一點?」她把手裡的錢在綁匪面前抖了抖。「不用了!你把錢扔在前面這個座位上!」綁匪急不可奈地要拿到錢,可他不敢放鬆手中的「籌碼」,只是用表情示意樂彩雲把錢扔在副駕駛位上。樂彩雲腦子里飛快地盤算著,「你不點,我數給你看。」她先把錢一沓一沓地翻給綁匪看,證明每張都是真錢,然後把錢一沓一沓地往副駕駛位上扔,動作盡可能地放慢。她知道,她多爭取一秒的時間,小車兩邊正悄悄地匍匐靠近的警察們就多一分勝算。五沓錢全部放在副駕駛位上了。錢算是到手了,可綁匪自己也有點犯迷糊了,他不清楚自己下一步要怎麼做:「你先出去!」樂彩雲慢慢地把身體退出去,她故意把車門大開著,慢慢地後退。「關車門!」綁匪在車內大喊!明明聽到了綁匪說什麼,可一心想要爭取時間的樂彩雲裝糊塗,重新折回去,再次把頭探到車內,問:「你說什麼?」就在樂彩雲和綁匪「磨蹭」,分散他注意力的時候,4名精挑細選的警察已經貼著車身,一寸一寸地靠近小車後排座位的車門。說時遲,那時快!樂彩雲再次把頭探進車內,綁匪一分神,4名警察猛地打開車門,奪下綁匪手中的刀,安全地救下了孩子。(沈小妮)
『伍』 什麼樣記者可以報道政府違法行為
你這不是群體性的事件,只是一個個案,所以記者不時很關心。因為像你這樣的事太多了,隨便一抓一大把
『陸』 記者暗訪是否違法
「法律並沒有賦予記者為了揭露真相而實施違法犯罪的特權」央視《新聞調查》欄目對隱性采訪作出這樣的規范:「新聞不是欺騙的通行證,我們不能以目的的正當性為由而不擇手段。
我國出台的《關於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等文件,均未明確記者享有暗訪、卧底等權利。
相反,這些文件規定,記者采訪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黨的新聞工作紀律」;「通過合法和正當的途徑獲取新聞,不得採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進行采訪報道」;「堅決制止採用自然主義的手法,過細展示犯罪過程和作案細節」等。
也就是說,暗訪和卧底不屬於記者的職務行為,只是記者的私人取證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私人取證」指普通公民自行收集和提取案件證據,沒有官方身份者參與其事。記者在暗訪或卧底時,隱去了記者職業身份,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現,屬於私人取證的范疇。
『柒』 如何找記者曝光違法行為
首先你要確定你要找哪個媒體曝光,然後有兩種方法:
撥打該媒體或新聞節目的爆料電話
登錄該媒體或新聞節目的官方網站進行爆料
『捌』 新聞記者被吊銷記者證的多少年內不得重新申領記者證
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新聞記者證。《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新聞記者因違法活動被吊銷新聞記者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新聞記者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申領新聞記者證。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新聞記者因違法活動被吊銷新聞記者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新聞記者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申領新聞記者證。
(8)記者違法擴展閱讀
新聞記者證只發給新聞機構的專職采編人員。我們所說的新聞機構包括新聞性報社、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電影製片廠等。
其中,新聞性報紙、期刊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廣播、電視新聞機構由國家廣電總局認定。
2014年以來,四川省通過清理,已注銷了千名以上不符合持證條件人員的新聞記者證。
『玖』 記者有什麼法律給予的特殊權力嗎
記者法的出台勢在必行
新聞媒體是一個天平,天平的兩邊是社會效應,砝碼則是記者的筆桿子,砝碼應當放在左邊還是右邊,要看筆桿子站在左邊還是右邊,而筆桿子的左移還是右移在很大程度上帶有個人主觀因素。因此,本人認為,一篇新聞報道的輿論導向性、指引性、價值性、教育性等綜合後是否能夠產生積極社會效應,在很大程度上與記者個人的認知水平以及價值觀念等綜合素質成正比。
當然,新聞報道首先必須真實,可是在真實的前提下記者們是否應當對真實事件進行必要的剪切?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因為報道中的每一個細節或者情節都有可能產生不良的消極的社會效應,這種情況若無法杜絕則應該盡量避免。比如,鄧玉嬌的案件被報道後,從報紙上我們可以看到會見鄧玉嬌的兩個律師出了看守所的門抱頭痛苦的場面。我認為象這樣的細節真的不必刊載在報紙上,雖然可以從側面反映出鄧玉嬌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可是,作為兩名律師卻有些失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摻入了太多的個人感情,這種在辦案過程中加入個人感情其實是律師應該避免的,象這樣的鏡頭會有損律師的形象。總之,記者在報道事件過程中同樣要謹言慎行,不可以一刀切,全盤端出。
另外,記者在采訪過程中常常存在違規采訪,自然報道也就失實或者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應。比如,<<華商報>>一名記者在采訪一民警時,記者坐在那位民警上司的辦公室,該民警到了其上司的辦公室後,其上司就直接問他辦理某一件案子的情況,那名記者在旁邊聽完後就走了。過了幾天那位民警在報紙上看到關於他辦理案件的一個報道,其中有很多言辭對其影響極壞,他才知道那天在他上司辦公室的是一個記者。我覺得作為一名記者,表明身份應該是最基本的常識和對被采訪者的起碼的尊重,是一個記者應該具有的基本從業道德,采訪畢竟不是干什麼見不得人的事,當然,對市場中一些從事違法活動的個人或者單位進行采訪時,為了安全期間,可以隱藏身份,這是例外,而作為一名記者采訪時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證件應該是原則。
綜上所述,以及從目前我國的社會環境的現狀來看,新聞媒體產生的社會輿論影響力巨大,因為記者在從業過程中存在問題,導致新聞媒體這一天平常常傾斜向消極社會效應這一邊,讓人感到心寒,因此,記者行業規范或者說記者法的制定勢在必行。
『拾』 請問記者在被拍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偷拍算不算違法
如果不是用於盈利的話,就不算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3、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4、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補充:要看刊登在雜志上是屬於什麼性質的.如果是一般的事實報道的話,就不算傾權。如果是歪曲事實的報道,就算傾權。
至於是否贏利的問題,由於記者不是報道或新聞贏利的受益者,所以他們也無法構成傾權的主題。而記者供職的雜志社或報社或編輯部應當對記者的行為負責。
(10)記者違法擴展閱讀: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的原則: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一、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二、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
三、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
參考資料:
網路-肖像權